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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中心/EU AI Act 透明度自查

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哪几条管到你,2026-12-02 之前要做完什么

第 50 条不是一条义务,是三条:提供者的「你在与 AI 对话」告知(50(1))、提供者的合成内容机器可读标记(50(2))、部署者的深度伪造与情绪识别披露(50(3)-(5))。三者的适用主体与到期日都不同——2026-12-02 的整改期只覆盖其中一条。

最常见的误判是:只部署第三方生成式工具的公司,以为自己也有 2026-12-02 的缓冲。实际上部署者义务自 2026-08-02 起就已生效,没有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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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是这套 AI 系统的「提供者」(自研并以自有名义投放市场),还是「部署者」(在自己业务中使用第三方系统)?

选「是」= 提供者,「否」= 部署者,「不确定」= 两种身份都有(常见:自研产品对外卖,同时内部也用别家工具)。这一问决定后面哪几条管到你——Art.50(1)(2) 约束提供者,Art.50(3)-(5) 约束部署者,两边的到期日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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