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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中心/GDPR欧盟代表自查

您需要指定 GDPR 欧盟代表吗?

未在欧盟设立、但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服务或监控其行为的企业,须依 GDPR Art.27 书面指定一名欧盟境内代表,并在隐私政策中公示。这项义务自 2018-05-25 起已生效、无宽限期,且处理者同样适用——「我们只是给欧洲客户做后台处理」不构成豁免。

三步判定:属地范围 → 豁免条件 → 配套的英国代表义务。给出的是方向性自查结论,供内部定调与律师复核的起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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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属地范围

贵司在欧盟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常设经营场所,且相关个人数据处理发生在该机构的活动场景下吗?

这是决定性的第一问。若「是」,贵司落入 GDPR Art.3(1)(设立地标准),「不需要」 Art.27 欧盟代表。仅有服务器、云区域或分销商通常不构成 establishment——判断看是否有稳定的人员与设施安排。

第一步 · 属地范围

贵司向身在欧盟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含免费服务)吗?

Art.3(2)(a)。判据是「身在欧盟的人」,不是国籍。支持欧盟语言、以欧元计价、面向欧盟做投放,都是指向性证据。「免费也算」。

第一步 · 属地范围

贵司监控身在欧盟的个人在欧盟境内的行为吗?

Art.3(2)(b)。包括网站/App 行为分析、画像、广告追踪、用量遥测。做 AI 产品的公司很容易在这一问命中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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