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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义务导航器

说清楚你的生意,拿走一份能派工的义务清单

从 82 条法规、443 条已拆解义务中筛出真正管到你的那几条:每条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条款出处与投入估算,可直接下载成清单。免注册。

① 目标市场

② 我们做什么

③ 业务动作(勾选所有符合的)

④ 只看某类议题(可选)

清空条件

命中 2 条义务,涉及 1 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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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他州人工智能政策法

美国·犹他州 · 复核 2026-09-12
  • 核实生成式 AI 消费者披露义务的现行条文位置

    严重度 中 · Utah Code § 13-2-12(已于 2025-05-07 废止,需核实继受条文)

    犹他州原《犹他州法典》第 13-2-12 条(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消费者保护法责任的影响)确立了两项规则:以生成式 AI 作出违法陈述或实施违法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以及与受监管职业相关的披露安排。该条的官方历史版本页面明确标注「2024-05-01 生效、2025-05-07 废止」。因此,在向客户输出结论前,必须先核实 2025 年修订后该披露义务的现行条文位置与具体措辞,不得沿用旧条文号。

    需留存证据:现行条文检索记录(检索日期、来源页面、条文号);产品对消费者的 AI 披露文案与展示位置;受监管职业场景的披露流程说明;法规变更跟踪台账

  • 评估是否申请监管缓和协议或联合解释协议

    严重度 低 · Utah Code §§ 13-72-201, 13-72-301, 13-72-401

    在犹他州使用或拟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主体,可依人工智能政策办公室(隶属犹他州商务部)制定的规则与程序,申请监管缓和协议或联合解释协议。协议将载明:技术使用范围的限制(可包括用户数量与类型、地域限制及其他实施限制)、须实施的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监管缓和、向消费者的必要披露,以及配合办公室审计的报告要求。办公室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参与者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进行定期审计;参与者仍须遵守未被协议明示豁免或修改的全部法律与监管要求。

    需留存证据:协议申请材料与资格证明;已签署协议文本(含范围限制与保障措施);向办公室提交的定期报告;消费者披露实施证据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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