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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犹他州已修订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低AI 监管

犹他州人工智能政策法

《犹他州法典》第 13 编第 72 章 人工智能政策法

犹他州议会 / 犹他州商务部人工智能政策办公室 · Utah Code §§ 13-72-101 及以下(2026 年常会第 127 章修订)

犹他州采取的是「监管学习」而非「直接管制」的路径:在商务部下设人工智能政策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创建并管理人工智能学习实验室项目,就潜在监管方案与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磋商,并以规则规定参与者对消费者的必要披露、向办公室的报告要求、参与期限延长标准等。参与者可申请「监管缓和协议」或「联合解释协议」,协议载明使用范围限制、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监管缓和、必要的消费者披露与配合审计的报告要求;办公室须在协议有效期内定期审计,参与者仍须遵守未被明示豁免或修改的全部法律要求。本章受日落条款约束,于 2027-07-01 失效(除非经立法延续)。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条文仍在变动或来源有限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上与本章相关:(1)拟在犹他州将 AI 用于受执业许可约束的服务(例如医疗、法律、金融咨询、房地产、心理健康),而现行执业规则未明确 AI 的地位——可申请联合解释协议以获得确定性;(2)拟在犹他州开展面向消费者的 AI 试点,需要在有限范围内获得监管缓和;(3)向犹他州消费者提供生成式 AI 交互产品——须核实 2025 年修订后消费者披露义务的现行条文位置(原第 13-2-12 条已于 2025-05-07 废止)。本章更多是「机会」而非「负担」,但参与即意味着接受办公室的定期审计与报告要求。

重点行业:通用、大模型 / 生成式 AI、医疗 AI、金融科技 AI

适用时间线

  1. 2024-05-01

    首版生成式 AI 消费者保护条款生效

    《犹他州法典》原第 13-2-12 条生效,规定以生成式 AI 作出违法陈述或实施违法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并就受监管职业作出披露安排。

  2. 2025-05-07

    原第 13-2-12 条废止

    该条的官方历史版本页面明确标注于本日废止,相关义务在 2025 年修订中被重新安排。

  3. 2026-05-06

    第 13-72 章现行版本生效

    经 2026 年常会第 127 章修订的人工智能政策办公室、学习实验室与协议制度条文生效。

  4. 2027-07-01

    第 13-72 章日落失效日

    条文页面标注受《犹他州法典》第 63I-2-213 条影响,于本日失效(除非经立法延续)。

义务清单(2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评估是否申请监管缓和协议或联合解释协议

严重度 低Utah Code §§ 13-72-201, 13-72-301, 13-72-401

在犹他州使用或拟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主体,可依人工智能政策办公室(隶属犹他州商务部)制定的规则与程序,申请监管缓和协议或联合解释协议。协议将载明:技术使用范围的限制(可包括用户数量与类型、地域限制及其他实施限制)、须实施的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监管缓和、向消费者的必要披露,以及配合办公室审计的报告要求。办公室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参与者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进行定期审计;参与者仍须遵守未被协议明示豁免或修改的全部法律与监管要求。

触发条件
拟在犹他州试点受监管行业 AI 应用(例如受执业许可约束的医疗、法律、金融咨询类服务)的中国企业美国实体。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协议申请材料与资格证明
  • · 已签署协议文本(含范围限制与保障措施)
  • · 向办公室提交的定期报告
  • · 消费者披露实施证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核实生成式 AI 消费者披露义务的现行条文位置

严重度 中Utah Code § 13-2-12(已于 2025-05-07 废止,需核实继受条文)

犹他州原《犹他州法典》第 13-2-12 条(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消费者保护法责任的影响)确立了两项规则:以生成式 AI 作出违法陈述或实施违法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以及与受监管职业相关的披露安排。该条的官方历史版本页面明确标注「2024-05-01 生效、2025-05-07 废止」。因此,在向客户输出结论前,必须先核实 2025 年修订后该披露义务的现行条文位置与具体措辞,不得沿用旧条文号。

触发条件
在犹他州以生成式 AI 与消费者交互,或提供受执业许可约束服务的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现行条文检索记录(检索日期、来源页面、条文号)
  • · 产品对消费者的 AI 披露文案与展示位置
  • · 受监管职业场景的披露流程说明
  • · 法规变更跟踪台账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3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本章的规制重心在于协议与审计,本轮未在所抓取条文中核实独立罚则,故不列明金额。

已知不确定之处

本轮仅核实了第 13-72 章的定义、办公室、学习实验室与协议条款(官方页面标注第 13-72-101 条「2026-05-06 起有效」、「受第 63I-2-213 条影响于 2027-07-01 失效」、「经 2026 年常会第 127 章修订」),以及原第 13-2-12 条已于 2025-05-07 废止这一事实(该条在犹他州法典中已无现行版本)。本轮逐个探测第 13-72 章的条文页后确认:现行章内仅有第 101、201、301、302、401、402 条,章内并无面向消费者的生成式 AI 披露条款。因此,2025 年修订后该披露义务落在哪一条现行条文、其触发条件(是否仅在消费者询问时才须披露、受监管职业是否负更高义务)与措辞,本轮未能从犹他州官方法典中定位,本条目不对该义务的现行内容作任何断言。向客户出具意见前,必须先确认继受条文。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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