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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已修订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行业专项AI 监管

欧盟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DS)型式批准实施条例

欧盟委员会第 (EU) 2022/1426 号实施条例:就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型式批准的统一程序与技术规范,为第 (EU) 2019/2144 号条例的适用制定规则

欧盟委员会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2/1426,经第 (EU) 2026/481 号实施条例修订

这是欧盟目前唯一一部专门针对“无人监督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型式批准立法,适用于 M、N 类车辆的三个用例:限定区域内的客货运输、定点起讫的“枢纽对枢纽”运输,以及自动代客泊车(AVP)。适用对象包括无驾驶人监督运行的车辆与“双模式车辆”(设有驾驶席、可在手动模式与全自动模式间切换,但切换只能在车辆静止时发生);经第 (EU) 2026/481 号实施条例修订后,AVP 用例不再限于双模式车辆,而是覆盖“在运行设计域内具有泊车 ADS 功能的车辆”。批准以三件套展开:附件一的信息文件条目、附件二的技术规范、附件三的评估方法;AVP 功能另须符合附件五。附件三的合规评估由五个部分构成——需考虑的交通场景、ADS 安全概念评估与制造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最相关交通场景的测试、虚拟工具链用于 ADS 验证的可信度评估原则、以及制造商为确保“在役报告”所建立的体系。法规同时定义了运行设计域(ODD)与“不合理风险”(相对于同类运输服务与情形下人工驾驶车辆而言整体风险水平上升)。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把 Robotaxi、无人小巴、无人配送车、港口/园区无人驾驶车辆等无人监督车辆投放欧盟市场并申请型式批准;与欧盟运输服务运营方(法规定义的 transport service operator,即使用一辆或多辆全自动车辆提供运输服务的实体)合作部署车队;作为 ADS 供应商向欧盟整车厂交付自动驾驶系统,需提供安全概念、场景库、虚拟验证工具链可信度证据与在役报告接口;为出口车辆运营远程协助/远程监控中心。仅在中国试点道路运行的车辆不适用本条例,但场景库与安全论证方法可以复用,欧盟侧的证据结构须按附件三重排。

重点行业:智能驾驶、计算机视觉、AI 智能体

适用时间线

  1. 2022-09-15

    实施条例生效(官方公报公布后第二十日)

    自此欧盟可按统一程序对全自动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颁发欧盟型式批准证书;整车批准还须叠加第 (EU) 2018/858 号条例附件二第一部分附录 1 的要求。

  2. 2026-03-24

    第 (EU) 2026/481 号实施条例生效:自动代客泊车(AVP)解除小批量限制并新增附件五

    修订条例于 2026-03-03 通过、OJ L, 2026/481, 4.3.2026 公布、公布后第二十日(2026-03-24)生效。要点:① 第 1 条(c)项的 AVP 用例定义由“双模式车辆”扩展为“在运行设计域内具有泊车 ADS 功能的车辆”;② 序言载明 2022 年以来的小批量方案以“同一车型在欧盟每年注册量不超过 1 500 辆”为条件,本次就 AVP 用例解除该限制,使装备 AVP 系统的车辆可获不限量整车型式批准;③ 第 3 条第 2 款新增:AVP 功能另须符合新增附件五的技术规范并按附件五评估;④ 第 2 条第 (2)(5)(6) 项定义(ADS 功能、操作功能、战术功能)被重写以与 UNECE 框架对齐;⑤ 附件三被修订。附件三仍为五个部分。

义务清单(3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按附件一编制 ADS 信息文件并纳入型式批准申请

严重度 高Art. 3(1);Annex I

按第 (EU) 2018/858 号条例第 24 条第 1 款(a)项随型式批准申请提交的信息文件,其中与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有关的条目须由附件一所载的信息构成。实务上这意味着必须以监管机关可核对的格式,把 ODD 边界、系统架构、感知与决策链、降级策略、远程协助接口、双模式切换条件等逐项结构化描述。

触发条件
申请 ADS 型式批准的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表。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按附件一条目编制的 ADS 信息文件
  • · ODD 边界定义与退出条件说明
  • · 系统架构图与安全相关接口清单
  • · (双模式车辆)手动/全自动模式切换仅在静止时发生的设计与测试证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满足附件二技术规范并通过附件三五部分评估

严重度 极高Art. 3(2)(含 2026/481 新增第二款);Annex II;Annex III Parts 1–4;Annex V(AVP)

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型式批准须符合附件二技术规范,并由审批机关或其技术服务机构按附件三评估;经第 (EU) 2026/481 号实施条例修订后,第 3 条第 2 款增加一款:自动代客泊车(AVP)功能的型式批准另须符合附件五技术规范并按附件五评估。附件三的整体合规评估由五部分组成:需考虑的交通场景;ADS 安全概念评估与制造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最相关交通场景的测试;虚拟工具链用于 ADS 验证的可信度评估原则;制造商为确保在役报告所建立的体系。附件二的任何要求均可由型式批准机关(或其技术服务机构)以测试方式核查。场景与参数须在与 ADS 的 ODD 相关时采用;制造商偏离建议参数的,须在文件包中记录所用安全性能指标与内在假设,并证明其充分性。

触发条件
制造商与其 ADS 供应商;虚拟验证占比高的团队须专门准备工具链可信度证据。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场景库与 ODD 相关性论证(含偏离建议参数时的安全性能指标与假设说明)
  • · ADS 安全概念文件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记录
  • · 实车测试计划与最相关场景测试报告
  • · 虚拟仿真工具链可信度评估报告(模型验证、确认与不确定度分析)
  • · 技术服务机构问题清单与关闭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0–2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建立在役监测与在役报告体系

严重度 高Art. 2(9)–(10), Art. 2(35);Annex III Part 5

法规区分两个概念:“在役监测”指制造商收集的数据以及来自其他来源的数据,用于获取 ADS 在实际使用中安全表现的证据;“在役报告”指制造商为证明 ADS 实际使用中的安全表现而报送的数据。附件三第 5 部分把“制造商为确保在役报告所建立的体系”列为合规评估的组成部分,因此该体系须在型式批准阶段即可被审查,而不是上市后再补建。

触发条件
制造商与运输服务运营方;数据从欧盟回传中国分析时须并行处理跨境传输合规。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在役监测数据项清单、来源与采集方式说明
  • · 在役报告体系设计文件(报送内容、频率、责任人)
  • · 数据质量控制与异常识别流程
  • · 与运输服务运营方之间的数据提供与责任划分协议
  • · 跨境数据传输的合法性评估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6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本实施条例本身不设罚则,制裁经由第 (EU) 2018/858 号条例的型式批准与市场监管机制实现: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评估要求的,型式批准不予颁发;批准后不符合的,可触发纠正措施、召回与批准撤销。

已知不确定之处

“无限量产整车批准”的后续立法**已部分落地但只覆盖一个用例**:第 (EU) 2026/481 号实施条例(2026-03-24 生效)仅就自动代客泊车(AVP)用例取消每年 1 500 辆的小批量注册上限,限定区域运输与“枢纽对枢纽”两个用例仍在小批量方案下运行;本条目不就这两个用例的解除时点给出结论。附件二技术规范、附件三第 1、3、4 部分与新增附件五的具体参数条目众多,本条目只登记结构与义务框架,不复述数值,项目实施前须以合并版 CELEX:02022R1426-20260324 逐条比对。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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