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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标准库

82 条法规 · 443 条义务 · 29 项标准 · 23 个辖区 · 431 条官方来源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欧盟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极高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全球首部综合性人工智能横向立法,按风险分级设定义务:不可接受风险的实践被禁止;高风险系统须满足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日志、透明度、人工监督、准确性与网络安全等要求并通过合格评定、加贴 CE 标识、在欧盟数据库登记;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须履行技术文档、下游文档、版权政策与训练内容公开摘要义务,达到系统性风险门槛的还须进行模型评测、风险缓释、严重事件报告与网络安全保护;有限风险场景适用透明度告知与合成内容标记义务。2026 年 7 月生效的 AI Omnibus(条例 (EU) 2026/1744)推迟了高风险义务适用日、简化了中小企业与小型中型市值企业的文档要求、新增两类禁止性实践,并允许在严格条件下为偏见检测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

生效:2024-08-01AI 监管28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对《人工智能法案》的定向简化修订,同时修订《欧盟航空安全条例》(EU) 2018/1139 与《机械条例》(EU) 2023/1230。核心内容:推迟高风险义务适用日(附件 III 至 2027-12-02,附件 I 至 2028-08-02);将原本仅面向中小企业的简化措施扩展至小型中型市值企业(SMC);简化人工智能素养义务并强化委员会与成员国的推广角色;澄清"安全组件"的边界(仅用于非安全相关的用户辅助、性能优化、效率、自动化、便利或质量控制的 AI 不构成安全组件);新增禁止非自愿私密影像与儿童性虐待材料生成;新增第 4a 条允许在严格条件下为偏见检测与纠正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扩大监管沙盒并引入欧盟层面沙盒;统一公告机构的单一申请与统一评定程序;将符合《网络韧性法案》的系统推定满足人工智能法案第 15 条网络安全要求。

生效:2026-07-27AI 监管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横向基础法。围绕合法性基础、透明度、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限制、完整性与保密性、问责七项原则展开,规定控制者与处理者义务(处理活动记录、数据保护设计与默认、安全措施、处理者合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数据保护官、欧盟代表)、数据主体权利(知情、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可携、反对、免受完全自动化决策)、个人数据泄露通报,以及第五章跨境传输机制(充分性决定、标准合同条款、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认证与行为准则、特定情形减损)。对 AI 企业而言,模型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基础、训练数据中个人数据的可删除性、以及自动化决策的解释与人工干预是三大高频风险点。

生效:2018-05-25数据与隐私11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法律。确立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第十三条)、告知义务(第十七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单独同意与必要性要求(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与拒绝权(第二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出境三条路径(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则(第六十六条)。

生效:2021-11-01数据与隐私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数据安全法

数据领域的基础法律,确立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与国家核心数据的更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要求数据处理者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重要数据处理者定期风险评估并报送报告(第三十条),并在第三十六条设置「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的阻断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对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实施出口管制。

生效:2021-09-01网络安全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法之下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把三法中偏原则的条款变成可执行动作。对出海 AI 企业最关键的六处:(1)第十条,网络产品服务风险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须在 24 小时内报告;(2)第十二条,向其他处理者提供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 3 年;(3)第十九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须加强训练数据与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4)第二十六条,境外处理者依 PIPL 第五十三条设立的境内机构或代表须向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送;(5)第二十八条,处理 10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须适用重要数据处理者的部分义务;(6)第三十五条,以列举方式给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全部合法条件。

生效:2025-01-01数据与隐私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数据出境三条路径中门槛最高、周期最长的一条:由数据处理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省级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第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受理后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情况复杂或需补正的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第九条列出法律文件至少应约定的六项内容。评估结果有效期经令第16号调整为 3 年。

生效:2022-09-01数据跨境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数据出境三条路径中最常用的一条:与境外接收方严格按办法附件的模板订立标准合同(第六条明确「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立」,不得删改核心条款),出境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是事后备案而非事前审批,但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较大风险或安全事件时可约谈并要求整改。

生效:2023-06-01数据跨境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现行数据出境制度的总开关:第七条与第八条给出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与认证三条路径的数量门槛;第三条至第六条给出四类豁免(国际贸易等活动中不含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数据、境外数据回流再出境、第五条列举的四类具体情形、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数据);第九条把评估结果有效期定为 3 年并允许延长 3 年;第二条明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评估;第十三条明确与令第11号、令第13号不一致时适用本规定。判断任何一个出境场景,都应从本规定而不是从 2022 年的评估办法起算。

生效:2024-03-22数据跨境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部门规章。适用范围由第二条界定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第二十二条明确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组织与个人。核心义务集中在训练数据(第七条)、数据标注(第八条)、服务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五条)与备案评估(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对来源于境外向境内提供且不符合规定的服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可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处置。

生效:2023-08-15AI 监管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规范在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部门规章,是中国 AI 内容治理的技术底座。第二十三条把「深度合成技术」定义为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并列举六类:篇章生成与问答对话、文本转语音与语音转换、音乐与场景声生成、人脸生成替换与姿态操控、图像生成增强修复、三维重建与数字仿真。义务同时落在「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与「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两类主体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这意味着只做底座模型、不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团队同样有义务。

生效:2023-01-10AI 监管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中国算法治理的制度枢纽,也是「算法备案」这一名词的来源。适用范围是在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条)。核心机制有三层:主体责任层(第七条八项管理制度、第八条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第十条用户标签管理);用户权利层(第十六条以显著方式告知并公示算法基本原理、目的意图与主要运行机制,第十七条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关闭选项,第二十一条禁止「大数据杀熟」);以及监管接口层(第二十三条分级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备案与公示、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估)。

生效:2022-03-01AI 监管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标识义务落成可执行的技术规范。第二条界定适用主体为符合算法推荐规定、深度合成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条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制度由两条腿组成:面向公众可见的显式标识(第四条,按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五类分别规定位置)与面向机器可读的隐式标识(第五条,写入文件元数据,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第十一条明确还须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即 GB 45438-2025。

生效:2025-09-01AI 监管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出口管制法

中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第二条把管制物项界定为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并明确「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同条第三款把「出口管制」界定为国家对从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这一「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表述把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纳入管制。第十二条设立许可制度并规定全面性管制(catch-all)。第十八条建立管控名单。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管制规定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效:2020-12-01出口管制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出口管制法》在两用物项领域的主要实施行政法规,取代了此前分散的核、导弹、生物、化学四部专项法规。制度要点:第十四条国家对两用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五条出口须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临时管制每次不超过 2 年;第二十四条申请许可时须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认证的文件;第二十七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第三十八条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接受;第四十九条对含有、集成或混有中国原产特定两用物项、或使用中国原产特定技术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执行。

生效:2024-12-01出口管制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联邦)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美国司法部大宗敏感个人数据规则(数据安全计划)

该规则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依据,对美国主体与受关注国家(中国含港澳、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委内瑞拉)及其管辖下的「受涵盖人员」之间、涉及政府相关数据或大宗美国敏感个人数据的四类交易(数据经纪、供应商协议、雇佣协议、投资协议)设置两档管制:数据经纪与涉及大宗人类组学数据/生物样本的交易被绝对禁止;供应商、雇佣、投资协议属受限交易,只有在完整实施 CISA 安全要求并履行合规计划、审计、记录与报告义务时才被允许。司法部自身将其定性为「实质上的出口管制」。

生效:2025-04-08数据跨境10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联邦)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极高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先进计算、AI 模型权重、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与实体清单)

EAR 以物项分类(ECCN)、目的地国家组别与最终用户三个维度决定是否需要许可。对 AI 企业最相关的管制点有四类:一是先进计算硬件与配套软件技术(3A090、4A090 及 .z 项)与半导体制造设备的许可要求与分层审查政策;二是人工智能模型权重(ECCN 4E091)的全球许可要求及许可例外 AIA 的严格条件;三是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使完全在美国境外生产的芯片、设备与模型权重仍可能落入 EAR 管辖;四是实体清单与相关受限最终用户制度,其中「50% 关联方规则」当前处于中止状态。

生效:2025-01-13出口管制9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伊利诺伊州已修订相关度 极高

伊利诺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BIPA)

BIPA 是美国最具诉讼杀伤力的生物特征隐私法:持有生物特征标识符或生物特征信息的私营主体,须制定并公开留存与销毁政策(初始目的达成时或最后一次交互后 3 年内销毁,以先到者为准);在收集、采集、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正在收集/存储、告知具体目的与期限,并取得签署的书面授权;不得出售、出租、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从中获利;非经法定情形不得披露、再披露或传播。最关键的是,本法设有私人诉权,胜诉方可就每一次违反主张法定赔偿:过失违反 1,000 美元、故意或轻率违反 5,000 美元(或实际损失,取较高者),并可获律师费与费用,因而长期是集体诉讼高发地带。2024 年的 P.A. 103-769(2024-08-02 生效)是两处关键修订:一是第 14/20(b)、(c) 款把「对同一人以同一采集方式重复收集」与「向同一接收方重复披露」各自收敛为一次违反、至多一次赔偿,终结了「每次扫描各算一次」的赔偿算法;二是第 14/10 条把电子签名纳入「书面授权」的定义。

生效:2008-10-03数据与隐私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新加坡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

PDPA 是新加坡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围绕同意、告知、目的限制、准确性、保护、保留限制、境外传输、查阅与更正、问责九项义务构建,并自 2021 年起叠加强制泄露通报制度。它同时区分“机构”(organisation)与“数据中介”(data intermediary):第 4(2) 条规定,数据中介就其依**书面证明或书面订立的合同**代另一机构并为其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部分,仅承担第 24 条保护义务、第 25 条保留限制义务,以及第 26C(3)(a) 条向委托方通报泄露、第 26E 条的相关义务——没有书面合同即不享有该豁免,须按一般机构承担全部义务。第 4(3) 条另明确:委托处理的事实不减免委托方自身的任何责任。PDPC 的执法以指令加财务罚款为主,2022 年 10 月起罚款上限与营业额挂钩。

生效:2014-07-02数据与隐私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新加坡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新加坡 PDPC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

本指引澄清 PDPA 在生成式 AI 全生命周期的适用。开发阶段:网络抓取数据若确属“公开可得”,可依《第一附表》第二部分第 1 段的“公开可得例外”免于取得同意,但数字屏障(付费墙、注册、鉴权、地域/年龄限制、反爬机制)后的数据须逐案评估并留痕;使用自有用户数据训练模型时,泛泛的“产品改进”表述不足以构成有效同意,必须提供“AI 专项告知”。部署阶段:把参与方划为模型提供者、系统提供者与系统部署者,分别对应机构或数据中介身份及相应义务。部署后:查阅与更正义务同样适用于用于模型开发与部署的个人数据。指引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与 PDPA 冲突时以 PDPA 为准。

生效:2026-07-20数据与隐私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日本已修订相关度 极高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APPI 是日本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核心义务包括:特定并公示利用目的、不得超目的利用、取得要配虑个人信息须事前同意、安全管理措施、对委托方的监督、向第三方提供的同意与记录、以及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特别限制。第 171 条确立域外适用:境外事业者在与向日本境内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情形下处理日本境内本人的个人信息的,同样适用本法。2026 年 7 月已公布大规模修订法,但尚未施行。

生效:2005-04-01数据与隐私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日本已通过未生效相关度 极高

日本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法

这是 APPI“每三年检讨”机制下的第二轮大修,2026-07-17 公布、尚未施行,施行期日原则上为公布之日起 2 年内由政令指定。四条主线:一是推进适当的数据利活用——新设“统计信息等作成”特例,在仅用于统计信息等作成(官方明确包含可整理为统计作成的 AI 开发)的前提下,免除个人数据第三方提供与公开要配虑个人信息取得的本人同意;二是针对风险的规律——16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人脸特征数据等、受托方义务、泄露本人通知的合理化;三是防止不当利用——对可对特定个人实施接触的个人关联信息新设不当利用与不正当取得禁止,并强化名簿业者的核查义务;四是提高遵法实效性——扩充劝告与命令手段、提高刑事罚则法定刑、新设课徵金制度。

生效:2026-04-07数据与隐私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韩国已修订相关度 极高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PIPA 是韩国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2023 年全面修订后确立了国外移转的五条路径、自动化决定的拒绝与说明请求权、以及最高按“全体营业额 3%”计算的课徵金;2026 年修订(法律第 21445 号,2026-09-11 施行)在此之上做了三件对出海企业影响重大的事:把重大与重复违法的课徵金上限提高到全体营业额的 10%(无营业额或难以核算时 50 亿韩元);把事业主或代表者明确为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的最终责任人,并强化 CPO 的人力与预算保障及指定申报;把泄露通知范围扩大到伪造、变造、毁损,并新设“存在泄露可能性”时的通知义务。第 32 条之二的强制认证自 2027-07-01 起适用。

生效:2026-09-11数据与隐私8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韩国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极高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

韩国 AI 基本法是亚太第一部综合性 AI 立法,2026-01-22 施行。它同时是促进法与管制法:第一至三章为振兴与基础建设,第四至五章设定企业义务。核心义务链条为:透明度(第 31 条)——提供高影响 AI 或生成式 AI 的产品服务须事前告知用户其基于该 AI 运行,生成式 AI 的输出须标示为生成,难以与真实区分的虚拟音像须以用户可明确认知的方式告知或标示;安全性(第 32 条)——同时满足施行令第 24 条三项条件(累积训练算力 ≥10^26 FLOPs、采用最尖端技术、风险度可对生命身体与基本权产生广泛重大影响)的 AI 系统,须实施全生命周期风险识别评估缓解与安全事故监测响应体系,并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提交履行结果;高影响 AI(第 33–35 条)——须事前自查是否属高影响并可申请部长确认,履行第 34 条第 1 项所列六款措施(风险管理方案、说明方案、用户保护方案、人的管理监督、文件作成与保管,以及委员会审议议决的其他事项),并努力开展基本权影响评估;国内代理人(第 36 条)——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且达到施行令第 29 条任一门槛者(上年度营业额 1 万亿韩元以上,或 AI 服务部门营业额 100 亿韩元以上,或上年度末前 3 个月国内日均用户 100 万人以上,或曾被课过怠金)须书面指定并向部长申报。适用范围明确域外效力:国外行为若对国内市场或用户产生影响即适用(第 4 条第 1 项)。

生效:2026-01-22AI 监管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英国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极高

英国数据保护制度(UK GDPR / DPA 2018,经 2025 年《数据(使用与访问)法》修订)

英国在脱欧后保留了 UK GDPR 与《2018 年数据保护法》的结构,2025 年《数据(使用与访问)法》对其做了自 2021 年以来最大的一次改写:用新的第 22A–22D 条取代了原第 22 条自动化决策禁令,改为"以是否存在有意义的人为参与"界定纯自动化决策,并只对涉及特殊类别数据的重大决策保留禁止性规则,其余情形改为强制配套保障措施;引入附表 4"认可正当利益"与附表 5 兼容目的清单;把跨境传输的充分性判断改为"数据保护测试"(保护水平不得实质低于英国),并允许控制者/处理者"在合理且相称的范围内"自行判断第 46 条保障措施是否满足该测试;新增数据主体先向控制者投诉的法定程序。ICO 在 2026 年 1 月与 3 月分别更新了国际传输与自动化决策指引以配合上述修订。

生效:2025-06-19数据与隐私8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沙特阿拉伯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沙特个人数据出境传输条例

PDPL 第 29 条设定了出境的两层结构:先要落入允许的目的(履行沙特为缔约方的协议项下义务、服务沙特利益、履行数据主体为一方的义务、或条例规定的其他目的),再要满足三项条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王国重大利益;境外须存在不低于本法与条例水平的适当保护,由主管机关评估认定;传输或披露限于所需的最小数据量)。本条例把"其他目的"具体化为三类:为使控制者开展其活动而进行的必要集中处理、向数据主体提供服务或利益、开展科学研究与研究性工作;并在第 4 条列举五种可豁免"适当保护水平"与"最小化"两项条件(或其一)的情形,但豁免的前提是控制者落实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共同规则或认证证书三类适当保障措施之一。第 5 条明确后续再传输同样受本法与条例约束;第 6 条规定控制者未落实保障措施、或主管机关认定保障措施不充分时豁免即告失效,控制者须停止传输并通知接收方。第 7 条则规定两类情形必须事前开展出境风险评估:依第 4 条豁免进行的传输,以及持续或大规模向境外传输或披露敏感数据。

生效:2026-09-12数据跨境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极高

欧盟机械法规

机械法规以条例形式取代机械指令,把“自演进行为”“自主性”“数据依赖”等数字化风险写进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并首次把使用机器学习、具备完全或部分自演进行为且承担安全功能的安全部件(以及嵌入此类系统的机械)列入附件一 A 部分,强制第三方合格评定。技术文件须保存 10 年,主管机关有理由要求时须提供源代码或编程逻辑;实质性改装者被视为制造者。

生效:2023-07-19行业专项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全球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联合国第 155 号法规:车辆网络安全与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第 155 号法规把车辆网络安全从技术要求升级为“组织能力+车型证据”双重批准:制造商须先取得网络安全管理体系(CSMS)合规证书(有效期最长 3 年),再逐车型证明已完成穷尽风险评估、实施附件 5 所列缓解措施、并具备对已注册车辆的持续监测、检测与响应能力。审批机关在制造商未完成穷尽风险评估或未考虑附件 5 A 部分全部威胁时,应拒绝授予网络安全型式批准。

生效:2021-01-22行业专项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全球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联合国第 156 号法规:软件升级与软件升级管理体系

第 156 号法规把 OTA 升级纳入型式批准秩序:制造商须取得软件升级管理体系(SUMS)合规证书(最长 3 年有效),并对每一车型建立 RXSWIN(型式批准相关软件识别号)机制,使“哪一版软件对应哪一项型式批准”始终可查、可验证、防篡改。对每个 RXSWIN 须保有可审计的软件登记册,记录升级前后全部相关软件版本及其完整性校验数据;升级前须评估该升级是否影响其他系统或改变车辆注册时的功能,并按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型式批准扩展或新批准。

生效:2021-01-22行业专项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全球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联合国第 157 号法规:自动车道保持系统(ALKS)

ALKS 是首个进入国际型式批准体系的自动驾驶系统法规:系统激活后由其承担驾驶任务、处置包括故障在内的各种情形,驾驶人可随时接管。法规规定了系统安全与失效安全响应、向驾驶人安全移交驾驶任务(含驾驶人未适当响应时的最小风险操作 MRM)、以及防止误解与误用的人机界面要求(例如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时须自动中止驾驶人用于非驾驶活动的车载显示)。每辆装备 ALKS 的车辆须配备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DSSAD),用于判定 ALKS 与驾驶人之间的交互;附件 4 还要求以安全管理体系过程审核的方式,审查制造商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管理安全与持续符合性的流程。

生效:2021-01-22行业专项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本规定是中国汽车数据治理的基础规则,确立四项倡导原则(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并定义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重要数据被明确列举为六类,包括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与人员车辆流量数据、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车辆流量与物流数据、汽车充电网运行数据、包含人脸信息与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 10 万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数据。围绕重要数据,规定设置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境内存储与出境安全评估、出境不得超出评估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与数据种类规模、以及年度报送四道闸口。

生效:2021-10-01行业专项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极高

欧盟医疗器械条例下的 AI 医疗软件

MDR 下的 AI 软件主要由附件八第 6.3 条“规则 11”定档:用于提供信息以作出诊断或治疗目的决策的软件为 IIa 类;若该决策的影响可能导致死亡或人体健康不可逆恶化则为 III 类,可能导致健康严重恶化或需要外科干预则为 IIb 类;用于监测生理过程的软件为 IIa 类,但用于监测生命体征参数且参数变化性质可能对患者造成即时危险的为 IIb 类;其余软件为 I 类。由于 I 类以上均需公告机构介入,绝大多数临床决策支持类 AI 一旦进入欧盟就要走公告机构合格评定,并叠加质量管理体系、UDI、EUDAMED 注册、上市后监督、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与警戒报告等全生命周期义务。

生效:2021-05-26行业专项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联邦)现行有效相关度 极高

美国先进计算与 AI 模型权重出口管制(AI 硬件出海行业适用要点)

对“AI 硬件出海”而言,美国出口管制的行业适用要点集中在三条线:一是物项线,先进计算集成电路与相关软件技术(含 3A090.c 高带宽存储器及对应的 3D001、3E001)对澳门与 D:5 国家组目的地需要许可;二是模型线,ECCN 4E091 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对全球所有目的地需要许可,且对总部位于 part 740 附录 5 所列目的地之外的最终用户适用拒绝推定;三是最终用途线,§744.23 规定,在“知悉”物项将用于澳门或 D:5 目的地的“超级计算机”开发、生产、运行、安装、维护、修理、大修或翻新,或用于先进节点集成电路生产设施,或用于技术节点未知的设施的第 3 类物项时,即使物项本身不在管制清单上也需要许可。本条目只登记行业适用要点,不复述管制条文全貌。

生效:2024-12-05出口管制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高

欧盟数据法

欧盟数据经济的横向规则,覆盖六块内容:连接产品与相关服务产生的数据向用户开放(第二章);依法定义务向数据接收方提供数据(第三章);企业间数据相关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控制(第四章);公共部门基于例外需要获取私营部门数据(第五章);数据处理服务(云、边缘)的切换与互操作(第六章);以及针对第三国政府非法获取在欧盟持有的非个人数据的保护(第七章)。对中国企业而言,最具冲击力的是第二章与第六章:前者要求智能硬件"数据可取出",后者要求云与 PaaS 服务"可被搬走"。

生效:2025-09-12数据跨境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 2(NIS2)

欧盟网络安全的横向基线指令,按附件 I(高关键性行业,含数字基础设施与企业间 ICT 服务管理)与附件 II(其他关键行业,含在线市场、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平台与研究组织)划定范围,按规模区分"关键实体"与"重要实体"并施加差异化监管强度。核心义务为第 21 条全风险方法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至少涵盖十类措施,含供应链安全与多因素认证)、第 20 条管理层批准与培训责任、第 23 条分阶段事件报告(24 小时预警、72 小时通报、一个月最终报告),以及第 27 条特定实体的登记义务。指令须经成员国转化,各国门槛与执法细节不同。

生效:2024-10-18网络安全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高

欧盟网络韧性法案(CRA)

针对"具有数字要素的产品"的横向网络安全立法,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市、其预期用途或合理可预见用途包含与设备或网络直接或间接逻辑或物理数据连接的产品(含软件与远程数据处理解决方案)。核心要求包括:按附件 I 第一部分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开发与生产;开展并记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按附件 I 第二部分处置漏洞(含提供软件物料清单);确定并公开支持期(原则上不少于五年,产品预期使用时间短于五年的与其预期使用时间一致);按第 32 条选择合格评定程序并按重要产品类别(附件 III 第 I、II 类)与关键产品适用更严格路径;编制附件 VII 技术文档、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 CE 标识;以及第 14 条的漏洞与事件报告。

生效:2027-12-11网络安全8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已通过未生效相关度 高

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含软件与 AI 系统)

将欧盟无过错产品责任制度扩展到数字时代。第 4(1) 条明确"产品"包括电力、数字制造文件、原材料与软件,因此独立销售的 AI 软件与嵌入产品的 AI 组件均落入;第 4(3)、(4) 条把"相关服务"与"组件"(含有形与无形物、原材料与相关服务)纳入;第 4(5) 条的"制造商控制"涵盖制造商授权或同意的组件集成、互联或供应(含软件更新升级)以及产品的修改(含实质性修改),并涵盖制造商自行或经第三方提供软件更新升级的能力。第 7(2) 条在认定缺陷时明确要求考虑产品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继续学习或获得新特性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与可预期一并使用的其他产品(含互联)的可预见影响,还要求考虑包括安全相关网络安全要求在内的相关产品安全要求。第 11(2) 条排除了若干免责:当缺陷由制造商控制范围内的相关服务、软件(含更新升级)、缺少为维持安全所必需的更新升级,或产品的实质性修改造成时,经营者不得以"缺陷在投放时不存在"免责。

生效:2026-12-09行业专项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ePrivacy)

电子通信领域的隐私专门法,与 GDPR 并行适用且在其覆盖事项上优先。对 AI 与数字产品最关键的是三条:第 5(1) 条通信保密(禁止用户以外的人在未获相关用户同意时对通信及相关流量数据进行监听、窃听、存储或其他形式的拦截或监视,法律另有授权的除外,且不妨碍为传输通信所必需的技术性存储);第 5(3) 条终端设备存取同意(在订户或用户终端设备中存储信息或访问其中已存储信息,须以该订户或用户在获得清晰完整信息后同意为条件,例外仅限于以传输通信为唯一目的的技术性存储或访问,或为提供该订户或用户明确请求的信息社会服务所严格必要);第 13 条未经请求的商业通信(使用无人工干预的自动呼叫与通信系统、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直接营销,仅允许针对已事先同意的订户或用户;以及第 13(2) 条规定的既有客户软性选择退出例外)。

生效:2003-10-31数据与隐私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已修订相关度 高

网络安全法

中国网络空间的基础法律,2025 年 10 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核心企业义务集中在第三章: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下的五项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含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网络产品与服务须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且发现漏洞立即补救并报告(第二十四条)、网络关键设备与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认证检测(第二十五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与事件报告(第二十七条)。修正后新增第二十条确立人工智能的国家支持与安全监管方针。

生效:2017-06-01网络安全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落成一套完整制度:由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与技术规范作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标准与技术规范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数据管理部门等制定,认证规则与统一证书标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认证机构须在取得资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

生效:2026-01-01数据跨境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的统一程序法。第四条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并列为责任主体,并明确「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第二条界定三类须审查的科技活动: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包括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涉及实验动物的;以及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第二十五条建立「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附件清单共 7 项,其中三项与 AI 直接相关。

生效:2023-12-01AI 监管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技术出口管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与《出口管制法》并行的第二条技术出海管控线,依据《对外贸易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运行,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以目录形式把技术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与自由出口三类。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的差别在于:这条线管的是「技术」本身的对外转让,条例第二条把技术出口定义为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转移技术的行为,并明确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不以物项载体为前提。因此即使不出一件硬件,仅通过技术许可、技术出资、设立境外研发实体或对外技术服务转移目录内技术,同样要走许可程序。三类技术的处理方式(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禁止类不得出口;限制类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自由类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登记不是生效条件。限制类的许可分两步走(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先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与否,批准的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签约后再提交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双方法律地位证明四份文件申请许可证,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技术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需保密审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主要内容变更须重新办理许可或登记,合同终止应及时备案(第四十三条)。2020 年 8 月 28 日的目录调整公告另外明确: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版本状态提示:本条目核实到的目录版本是 2008 年第 12 号令附件经 2020 年第 38 号公告调整后的版本,该令已被商务部 科技部令2023年第2号废止(自 2023-12-21 起),替代版本的官方全文本轮未取得,因此本条目不写任何具体技术条目或控制要点。

生效:2002-01-01出口管制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网络安全监管的最高一档保护制度,为《网络安全法》项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II)建立认定机制与运营者责任体系。认定不是自我判断:由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制定认定规则并报公安部备案,按规则组织认定本行业的 CII,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公安部(第八条至第十条);CII 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第十一条)。运营者义务集中在第三章:安全保护措施与 CII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二条);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 CII 安全保护负总责(第十三条);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其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予以协助(第十四条);该机构承担八项法定职责,含风险评估、应急预案与演练、关键岗位考核、教育培训、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按规定报告事件与重要事项(第十五条);保障运行经费与人员,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决策应有该机构人员参与(第十六条);自行或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每年至少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整改并按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第十七条);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重大威胁时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须通过安全审查(第十九条);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其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监督履行(第二十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的及时报告并按要求处置 CII(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另设一条对全社会的禁止性规定: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 CII 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此类活动应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生效:2021-09-01网络安全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把《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那句「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变成有门槛、有周期、有底稿、有报送口径的可执行制度。制度分两条轨道。**自行审计**(第三条):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强制周期见第四条——处理超过 1000 万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保护部门要求的委托审计**(第五条):出现三类情形之一时,国家网信部门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要求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严重影响个人权益或者严重缺乏安全措施等较大风险;处理活动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导致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 10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同一事件或风险不得重复要求。被要求审计的还须:按保护部门要求选定专业机构,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报批后可适当延长(第九条);提供必要支持并承担审计费用(第八条);完成后报送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须由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合规审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条);按要求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第十一条)。两条轨道的审计范围都参照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第六条),指引以 27 条列出审查要点,覆盖合法性基础、处理规则、告知、共同处理、委托处理、转移、对外提供、自动化决策、公开、公共场所图像采集、已公开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出境、删除权、个人权利保障与规则解释说明、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教育培训、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职、影响评估、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以及重要互联网平台的平台规则与社会责任报告。组织侧: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合规审计工作;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处理者,应当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合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专业机构侧:应具备相应审计人员、场所、设施和资金,鼓励通过认证(第七条);对审计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负保密义务,工作结束后及时删除(第十三条);不得转委托(第十四条);同一专业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同一合规审计负责人不得连续三次以上对同一审计对象开展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对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合规审计(第十九条)。

生效:2025-05-01数据与隐私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联邦)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计划

该计划要求美国主体就涉及「受涵盖外国主体」的特定投资向财政部申报,并直接禁止另一类投资。受涵盖活动覆盖半导体与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三大领域。人工智能侧以算力门槛与用途划线:训练算力超过 10 的 25 次方次运算、或主要使用生物序列数据超过 10 的 24 次方次运算的 AI 系统开发属禁止交易;超过 10 的 23 次方次运算、或意图用于网络安全、数字取证、渗透测试、机器人系统控制的 AI 系统开发属可通报交易;专用于军事、政府情报或大规模监控用途的 AI 系统开发一律禁止。规则同时要求美国主体对其受控境外实体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并禁止美国人员「明知而指挥」相关交易。

生效:2025-01-02出口管制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科罗拉多州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科罗拉多州人工智能法

该法以「算法歧视」为核心风险,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与部署者分别设定合理注意义务,并以合规换取可反驳推定:开发者按规定提供文档、公开声明并在 90 日内报告算法歧视的,推定已尽合理注意;部署者实施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完成影响评估、向消费者通知与提供更正/申诉机会的,同样获得推定。法案将符合 NIST《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与 ISO/IEC 42001 等公认框架,并通过反馈、对抗性测试或内部复核发现并纠正违法,规定为积极抗辩。执法权专属于州总检察长,违反本编第 17 部分构成《科罗拉多州消费者保护法》项下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且不设私人诉权。

生效:2026-06-30AI 监管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加州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加州前沿人工智能透明法(TFAIA)

本法针对「前沿模型」(以超过 10 的 26 次方次整数或浮点运算训练的基础模型,含后续微调、强化学习等实质修改所用算力)与「大型前沿开发者」(前一日历年与关联方合计年总收入超过 5 亿美元)建立透明度与事件报告制度:大型前沿开发者须公布并遵守前沿 AI 框架;所有前沿开发者须在部署前或部署同时发布透明度报告,并在发现关键安全事件后 15 日内向加州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对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风险在 24 小时内通报有管辖权的机关;大型前沿开发者另须每三个月报送内部使用灾难性风险评估摘要。法案同时禁止就灾难性风险作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为前沿模型从业者提供举报保护与匿名内部披露渠道。

生效:2026-01-01AI 监管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加州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加州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透明法(AB 2013)

该法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或服务的开发者在其网站公开训练数据文档,覆盖数据集来源或所有者、与系统预期目的的关系、数据点数量与类型、是否含受版权/商标/专利保护的数据或是否完全属公有领域、是购买还是许可取得、是否含个人信息与汇总消费者信息、是否经过清洗或处理及其目的、采集时间范围与是否持续采集、首次用于开发的日期,以及是否使用合成数据生成。披露义务的触发点是「向加州公众提供使用」,与是否收费无关;每次首次公开提供或实质修改后再次公开提供前都须更新。安全与完整性专用、国家空域航空器运行专用、以及仅向联邦主体提供的国安/军事/国防用途系统可豁免。

生效:2026-01-01AI 监管2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加州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高

加州人工智能透明法(SB 942,经 AB 853 修订)

本法以「内容溯源」为主线:受涵盖提供者(月访问量或用户数超过 1,000,000 且在加州公开可访问的生成式 AI 系统的生产者)须免费提供 AI 检测工具(含 API),在生成的图像、视频、音频中嵌入符合业界广泛接受标准、可被自家检测工具检出、永久或极难移除的隐性标识,并向用户提供加入显性标识的选项;将系统许可给第三方的,须以合同保障标识能力,发现被许可人破坏该能力的须在 96 小时内撤销许可。经 AB 853 修订后,制度向下游延伸:2027-01-01 起大型在线平台(前 12 个月独立月用户超过 2,000,000)须检测、展示并允许查验溯源数据且不得剥离,GenAI 托管平台不得提供不加标识的系统;2028-01-01 起采集设备制造商须默认嵌入隐性标识。

生效:2026-08-02AI 监管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加州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高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及自动化决策技术、风险评估与网络安全审计法规

在 CCPA/CPRA 既有的消费者权利与企业义务之上,加州隐私保护局于 2025 年 9 月完成的法规包新增三条主线:一是风险评估——凡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将自动化决策技术用于重大决定,或对求职者/员工/学生等群体做系统性观察并推断其能力、表现、健康、行为或行踪的处理活动,须在开始前完成风险评估,并按规定向该局提交汇总信息;二是自动化决策技术——用 ADMT 作重大决定的企业须提供使用前告知、退出机制与访问请求渠道,并于 2027-01-01 前完成合规;三是网络安全审计——达到规定规模的企业须按收入分三批(2028/2029/2030 年 4 月 1 日)完成首份审计报告,此后转为年度滚动义务。

生效:2026-01-01数据与隐私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得州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得克萨斯负责任人工智能治理法(TRAIGA)

TRAIGA 采取「禁止特定意图行为 + 宽整改空间」的结构,与科罗拉多州的「合理注意 + 影响评估」模式明显不同。核心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以有意煽动或鼓励自残(含自杀)、伤害他人或实施犯罪的方式开发或部署 AI;不得以唯一意图侵害、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宪法权利的方式开发或部署 AI;不得以有意非法歧视受保护类别为目的开发或部署 AI(明确规定差别性影响本身不足以证明故意);不得以唯一意图生成或分发违法性内容与深度伪造,亦不得有意开发或分发在模仿未满 18 岁儿童的同时模拟或描述性行为的文本对话系统。社会评分、无同意生物识别身份识别等禁令针对政府实体。消费者披露义务主要落在政府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执法权专属州总检察长,并设 60 日整改期、合理注意推定与多项抗辩事由;对尚未部署的系统不得提起民事罚款之诉。

生效:2026-01-01AI 监管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伊利诺伊州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伊利诺伊州人权法关于雇佣场景人工智能的规定(HB 3773)

该条将雇佣场景的人工智能使用纳入《伊利诺伊州人权法》的民权违法行为体系。两项违法类型:一是在招募、雇用、晋升、续聘、培训或学徒资格选拔、解雇、纪律处分、任期,或雇佣条款、特权与条件方面,使用人工智能而产生基于受保护类别的歧视效果,或使用邮政编码作为受保护类别的代理变量;二是未就上述用途向员工发出使用人工智能的通知。伊利诺伊州人权部门须就实施与执行制定规则,包括需要通知的情形与条件、通知时限与通知方式。与得州 TRAIGA 的「故意」标准相比,本条采「效果」标准,举证门槛显著更低。

生效:2026-01-01AI 监管2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联邦)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 条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执法立场

FTC Act 第 5 条禁止商业中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是美国唯一「无门槛、无行业限制、覆盖全部 AI 商业行为」的联邦执法工具。FTC 在 Operation AI Comply 中明确表述:以 AI 工具欺骗、误导或诈骗他人是违法的,法律没有为 AI 留出豁免。执法重心有两条:一是「宣称与证据」——准确率、自动化程度、专业资质替代性与收益承诺等宣称须有事前实证支撑;二是「部署与保障」——Rite Aid 案确立了在部署以生物识别信息追踪或标记消费者的自动化系统时须实施全面保障机制、在无法控制潜在风险时须停止使用,并须由公司高层监督相关安全计划的基线。

生效:2023-12-19AI 监管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新加坡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新加坡 PDPC AI 推荐与决策系统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

本指引解释企业在开发、部署嵌入机器学习模型的推荐与决策系统时如何合规使用个人数据,分四块:一是开发、测试与监控阶段可依赖的两项同意例外——“业务改进例外”与“研究例外”及其各自条件;二是部署阶段的告知义务,要求就 AI 功能、所用个人数据类型、处理与产品功能的关联、以及影响输出的关键特征向个人说明;三是问责义务,要求把 AI 相关实践与保障写进书面制度并主动对外公开;四是采购环节,列出服务商支持客户合规的最佳实践(数据映射与标注、训练数据来源与变换的血缘记录)。

生效:2024-03-01数据与隐私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新加坡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新加坡生成式人工智能示范治理框架

框架是自愿性治理基线,不设罚则,但被新加坡监管机构、企业采购方与投资人广泛用作生成式 AI 尽调问卷的骨架。它提出九个维度:问责(沿开发链条分配责任)、数据(训练数据治理与来源)、可信开发与部署(评估与披露的基线实践)、事件报告(发现与响应机制)、测试与保证(第三方测试生态)、安全(面向生成式 AI 的新攻击面)、内容溯源(标注与水印等技术手段)、安全与对齐研发(投入方向)、AI 公益(普惠与能力建设)。框架强调没有单一措施可解决全部风险,须整体看待。

生效:2024-06-19AI 监管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印度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高

印度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

DPDP Act 是印度首部综合性个人数据保护法,采用“数据受托人(Data Fiduciary)—数据处理者(Data Processor)—数据主体(Data Principal)”架构。核心义务包括:以清晰易懂的通知取得同意;确保数据准确完整;采取合理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泄露;发生个人数据泄露时向委员会及受影响数据主体通知;处理儿童数据的附加义务;被中央政府指定为“重要数据受托人”(Significant Data Fiduciary)时的加重义务——任命常驻印度的数据保护官、委任独立数据审计师、开展定期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以及第 16 条授权中央政府以通知限制向特定国家或地区传输数据。第 3 条确立域外效力:在印度境外处理数字个人数据的,若该处理与向印度境内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活动相关联,同样适用本法。

生效:2023-08-11数据与隐私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泰国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

泰国 PDPA 在结构上高度参照 GDPR:设合法性基础与同意、数据主体权利、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义务、跨境传输限制、DPO 制度与行政罚款。对出海企业最关键的四点是:第 5 条的域外效力(境外控制者或处理者向泰国境内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测其在泰国境内的行为即适用);第 37(4) 条的 72 小时泄露通知;第 37(5) 条要求依第 5 条第二款落入适用的境外控制者以书面指定一名在泰国境内的代表,且该代表就控制者的收集、使用、披露目的范围内的责任不设限制(第 38 条第一款对公共机构与“不处理第 26 条敏感数据且未达委员会数量门槛”者设有豁免,第二款将该规则准用于处理者);以及第 28、29 条的跨境传输规则。罚则以行政罚款为主,最高 500 万泰铢。

生效:2019-05-28数据与隐私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澳大利亚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高

澳大利亚隐私法及 2024 年改革

澳大利亚以《1988 年隐私法》与其附表 1 的澳大利亚隐私原则(APPs)为核心。2024 年改革做了三件结构性的事:一是重构民事罚则体系,除原有的“严重或反复干扰隐私”外,新增第 13H 条一般干扰隐私的民事罚则条款与第 13K 条可发出违规通知的条款,使专员对中小违规也有可用工具;二是自 2025-06-10 起引入“严重侵犯隐私”的法定侵权之诉,个人可直接索赔;三是自 2026-12-10 起新增 APP 1.7–1.9,要求在隐私政策中披露自动化决定。第 13G 条对法人的最高罚则以三者中的较高者计:5,000 万澳元、违规所获利益的 3 倍、或在无法确定该利益时按违规期间“调整后营业额”的 30%。

生效:1989-01-01数据与隐私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澳大利亚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澳大利亚 OAIC 人工智能隐私指引

OAIC 发布了两份面向 AI 的隐私指引:一份针对开发与训练生成式 AI 模型,一份针对使用市面可得的商用 AI 产品。开发指引的核心立场有五点:(1)开发者须采取与 AI 语境下更高风险相称的合理步骤确保准确性(APP 10),包括使用高质量数据集、开展适当测试,并在高隐私风险用途上适当使用免责声明;(2)数据“公开可得或可访问”不等于可合法用于训练或微调生成式 AI 模型或系统,开发者必须判断拟使用或收集的数据(含公开可得数据)是否含个人信息并遵守隐私义务,必要时须采取删除等额外措施;(3)对敏感信息须格外谨慎——收集通常需要同意,许多个人的照片或录音(含人工生成者)含有敏感信息,因而可能不得从网络抓取或从第三方数据集取得;(4)拟将已持有的个人信息用于 AI 训练而该用途非原收集主要目的的,须仔细评估隐私义务:如无该次级 AI 用途的同意,则必须能够确立该次级使用系个人在收集时的合理预期之内,且与原目的相关(敏感信息须“直接相关”),或适用其他例外;(5)在无法明确确立该次级使用属合理预期且与原目的相关时,为避免监管风险,应就该用途取得同意并/或向个人提供有意义且知情的退出选择。指引同时要求开发者以清晰透明的方式在隐私政策与告知中更新其 AI 使用的总体说明,并指出 AI 模型产生的推断性、错误或人工生成的信息(如幻觉与深度伪造),只要是关于已识别或可合理识别的个人,即构成个人信息。

生效:2024-10-21数据与隐私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阿联酋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阿联酋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2021 年第 45 号法令)

这是阿联酋第一部横向适用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结构接近 GDPR:以同意为原则并列举 11 类无须同意的处理情形,规定控制者与处理者的一般义务、处理记录、数据保护官、数据主体权利(知情、可携、更正与删除、限制处理、停止处理、反对自动化处理)、安全措施、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数据泄露通报,以及在"具备/不具备适当保护水平"两种情况下的跨境传输路径。适用范围明确覆盖境外主体处理境内数据主体个人数据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其排除条款:政府数据与政府实体、安全与司法机关持有的个人数据、已有专门立法的健康数据与银行征信数据,以及"位于自由区且有专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公司与机构"——后者正是 DIFC 与 ADGM 单独立法的法律依据。

生效:2022-01-02数据与隐私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阿联酋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DIFC 数据保护法 2020 及其数据保护条例(含第 10 条人工智能系统规则)

DIFC 是海湾地区第一个制定数据保护立法的司法辖区,《数据保护法 2020》在结构与术语上高度对齐 GDPR:合法性基础、特殊类别数据、同意条件、问责与向专员备案、处理活动记录、数据保护官、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事前咨询、共同控制者与处理者链条、出境的充分性名单与保障措施、信息提供、数据主体权利(含第 38 条自动化决策与画像、第 39 条不得因行权而歧视)、泄露通报,以及附表 2 的行政罚款目录与第 62(3) 条不受目录上限约束的一般罚款。2023 年 9 月起施行的《数据保护条例》第 10 条把治理对象从"数据"扩展到"系统":只要个人数据被用于或喂给自主/半自主系统,部署者与运营者就必须在初次使用时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告知系统的非人为发起处理、可自行定义目的的范围与限度、输出及其用途、内建的合规保障设计、以及所依据的准则或认证;系统本身还必须满足伦理、公平、透明、安全、问责五项设计要求,且只能为人类定义或批准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用于高风险处理活动的系统在专员发布审计与认证要求之前不得投入商用,并须任命"自主系统官(ASO)"。

生效:2020-07-01数据与隐私9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阿联酋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ADGM 数据保护条例 2021(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ADGM 的数据保护条例在条文编号与实质内容上最接近 GDPR:处理原则与合法性基础、同意条件、特殊类别数据、数据主体权利(第 10–20 条,含第 20 条自动化个人决策与画像)、控制者责任与"设计与默认的数据保护"、数据保护费与向专员的通知(第 24 条)、共同控制者与处理者、处理活动记录、处理安全、处理终止、泄露通报(第 32 条,72 小时)、数据主体告知(第 33 条)、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第 34 条)、数据保护官(第 35–37 条)、行为准则与认证、以及第 40–44 条的出境规则(充分性认定、适当保障措施、约束性公司规则、特定情形减损)。第 55 条规定专员可处以其认为适当的罚款,单次及同一或关联处理操作的多项违规累计均不得超过 2,800 万美元。

生效:2021-02-11数据与隐私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沙特阿拉伯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沙特个人数据保护法(PDPL)及其实施细则

PDPL 是沙特第一部综合性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2 条明确其适用于在沙特境内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包括境外任何主体以任何方式处理居住在沙特境内个人的个人数据"。法律以控制者义务为主线:隐私政策与告知、处理记录(第 31 条,须含是否向境外传输或向境外主体披露)、安全措施(第 19 条)、泄露通知主管机关与数据主体(第 20 条,实施细则明确 72 小时)、个人数据处理影响评估(第 22 条)、数据主体权利响应期限(第 21 条)、健康数据与信用数据的加强控制(第 23–24 条)、禁止复制可识别数据主体的官方证件(第 28 条)、跨境传输(第 29 条)、主管机关的监督与国家控制者登记册(第 30 条)、以及第 33(4) 条要求主管机关为境外控制者与处理者设定监测与域外执法机制。实施细则第 32 条与配套《数据保护官任命规则》进一步界定了必须任命个人数据保护官的三种情形(大规模提供涉个人数据服务的公共实体;核心活动需对数据主体进行常规系统性监测;核心活动基于处理敏感个人数据)。

生效:2026-09-12数据与隐私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沙特阿拉伯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SDAIA 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与生成式 AI 指引

《人工智能伦理原则》按风险分四档:几乎无风险的系统(如垃圾邮件过滤)不设限制但建议遵循伦理;有限风险的系统适用本文件的伦理原则;高风险系统必须进行事前与事后的合格评定,并在遵循伦理之外满足相关法定要求;对人的安全、生计与权利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系统(例如社会画像、剥削儿童、可能扭曲行为的系统)不被允许。文件确立七项原则并按 AI 系统生命周期(规划与设计、准备输入数据、构建与验证、部署与监测)拆解控制要求:公平、隐私与安全、人性(Humanity)、社会与环境效益、可靠性与安全性、透明性与可解释性、问责与责任。其中"隐私与安全"一节直接要求:自动化技术的决策标准不得基于可识别个人的特征或信息;对个人或群体进行画像的系统设计仅在获首席合规与伦理官/合规官批准、或符合相关行业国家监管机构制定的伦理与行为准则时方可进行;数据分类与画像应在数据架构阶段规划以界定个人数据的保护与使用级别;对敏感或个人数据应规划去标识化安全机制并按组授权读写更新权限。《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引(公众版)》则面向在沙特设计、开发、部署、使用生成式 AI 系统或受其影响的全部相关方,覆盖生成式 AI 的原则、风险与缓解措施。

生效:2026-09-12AI 监管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巴西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巴西通用个人数据保护法(LGPD)

LGPD 是巴西的横向个人数据保护法,与 GDPR 同源但有本地差异:合法性基础共十项(含"信用保护"这一巴西特有基础),设有"敏感个人数据"与未成年人数据的加强规则,要求指定数据处理负责人(encarregado)、维护处理活动记录、开展个人数据保护影响报告(RIPD)、通报安全事件、响应数据主体的九项权利(含对完全基于自动化处理所作决定要求复审的权利),并在第 33 条规定国际传输的九类路径(I 至 IX):(I)向 ANPD 认定保护程度充分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传输;(II)由控制者以特定传输的特定合同条款、标准合同条款、全球公司规则(normas corporativas globais)或经正式颁发的印章、证书与行为准则提供并证明保障;(III)情报、调查与检控机关之间依国际法文书进行的国际司法合作所需;(IV)保护数据主体或第三人生命或人身安全所需;(V)经 ANPD 授权;(VI)传输系国际合作协议项下承诺的结果;(VII)为执行公共政策或公共服务法定职责所必需(须按第 23 条第 I 项公示);(VIII)数据主体就该传输给予特定且突出的同意,事前被告知该操作的国际性质并与其他目的明确区分;(IX)为满足第 7 条第 II、V、VI 项情形所必需。ANPD 近年的执法重心明显落在平台与未成年人数据保护上。

生效:2018-08-14数据与隐私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巴西草案/提案相关度 高

巴西人工智能法案 PL 2338/2023(尚未成为法律)

这是巴西的横向 AI 立法提案,参议院通过版本以基于风险的分级为骨架:第 12 条允许 AI 主体在投放市场或使用前自行开展"初步评估"以确定风险等级,并把该评估定位为可获激励的良好实践;第 13 条列举"过度风险(risco excessivo)"即禁止开发、实施与使用的情形;第四章为高风险系统设定治理措施与内部流程(第 18 条起);第四章第五节专门规定通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要求开发者除相关开发文档外还须开展初步评估以识别预期风险等级(含潜在系统性风险),对具系统性风险的通用与生成式系统在商业投放前还须满足第 30 条的七项要求:描述模型、记录为识别与管理合理可预见风险所做的测试与分析、记录开发后仍不可缓解的残余风险、仅处理与纳入依法收集处理且受适当数据治理约束的数据集(涉及个人数据时须符合 LGPD 与本法第二章)、按规定公布训练数据集摘要、在设计开发中采用适用标准以降低能耗、资源消耗与废弃物,以及编制可理解的技术文档与使用说明;且依第 30 条第 1 款,无论该系统以独立模型、嵌入式、免费开源许可、服务形式还是其他渠道提供,均须遵守。第 80 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 730 日施行,其中第 13 条、第四章第五节以及第十章第四节的规则于 180 日后施行(第 62 条即时施行),第九章(除第 50 条外)与第十章第三、五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77 条另明确:涉及在线内容流通并可能影响言论自由的规制(含用于内容审核与推荐的 AI)只能通过专门立法进行。

生效:2023-05-03AI 监管2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加拿大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PIPEDA)

PIPEDA 适用于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的组织,其实体要求由附表 1 的十项公平信息原则承载:问责、确定目的、同意、限制收集、限制使用披露与保留、准确性、安全保障、公开性、个人访问、以及对合规提出质疑。对出海企业最关键的两条是:附表 1 第 4.1.3 条明确组织对其占有或保管的个人信息负责,包括已转交第三方处理的信息,且必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在第三方处理期间提供可比水平的保护——这正是把数据交给中国母公司或境外供应商处理时的法律抓手;以及第 10.1 条确立的安全保障措施泄露报告制度:当有合理理由相信泄露对个人构成"重大伤害的现实风险"时,须以规定的形式与方式尽快向专员报告,并尽快通知受影响个人,通知内容须足以使其理解泄露对自身的意义并采取可行的降险或减损措施;第 10.2 条还要求在能够降低或减轻伤害风险时通知其他组织或政府机构;第 10.3 条要求保存泄露记录。第 28 条规定明知违反第 10.1 条等条款或妨碍专员调查与审计的,构成可依简易程序定罪处不超过 1 万加元罚金、或可诉罪处不超过 10 万加元罚金的犯罪。

生效:2026-06-15数据与隐私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加拿大分阶段适用相关度 高

魁北克 25 号法(私营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法,CQLR c. P-39.1)

25 号法把魁北克私营部门隐私法改造成北美最严格的框架之一,与本文档其他辖区相比有三处独特之处。第一,第 12.1 条要求企业在以完全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作出决定时,最迟在告知决定的同时告知个人该决定系纯自动化作出;并应个人要求告知用于作出该决定的个人信息、导致该决定的理由与主要因素和参数、以及其要求更正所用个人信息的权利;还必须给予个人向企业内有权复审该决定的人员提出陈述的机会。第二,第 17 条把境外传输的门槛前置为强制隐私影响评估:在把个人信息传出魁北克之前必须开展评估,并特别考虑信息的敏感性、拟使用目的、将适用的保护措施(含合同措施)、以及信息将被传入的州的法律框架(包括该州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只有评估确认信息将获得充分保护时方可传输,且传输须以书面协议为据,该协议须特别考虑评估结论与为缓解已识别风险而商定的条款;把收集、使用、传输或保存个人信息的任务委托给魁北克以外的人或机构时同样适用。第三,罚则严厉:第 90.12 条的行政罚款上限为自然人 5 万加元、其他情形 1,000 万加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的 2%(取其高者);第 91 条的刑事罚金为自然人 5,000 至 10 万加元、其他情形 1.5 万至 2,500 万加元或全球营业额的 4%(取其高者)。此外第 3.3 条要求任何涉及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传输、保存或销毁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服务交付系统的取得、开发或改造项目都须开展隐私影响评估,AI 系统上线基本必然触发。

生效:2022-09-22数据与隐私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条例

一般产品安全条例是欧盟消费品安全的兜底法:凡未被专门欧盟协调立法完全覆盖的消费品都必须满足“一般安全要求”。它把“欧盟境内负责人”“事故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报”“召回通知与最低救济”“投诉内部登记册”等义务固定下来,并对在线市场平台设专门义务。对消费级机器人、家用/陪伴机器人、无人机配件、智能穿戴与 AI 硬件而言,它与产品专门立法并行适用,且直接决定跨境电商上架与召回处置成本。

生效:2024-12-13行业专项6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全球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工业机器人安全标准 ISO 10218 系列(2025 版)

ISO 10218 系列是工业机器人安全的核心 B/C 类标准:第 1 部分针对机器人本体的本质安全设计、风险降低措施与使用信息,并明确把机器人本体视为“不完整机械”;第 2 部分针对工业机器人应用与机器人单元的集成。两部分 2025 版自 2025-04-01 在 CEN 成员体生效并取代 2011 版。第 1 部分明确不适用于水下、执法、军用(国防)、空中与空间机器人,也不适用于医疗机器人、护理机器人、假肢与助残器具、服务机器人、消费品,以及举升或运送人员的设备。

生效:2025-04-01行业专项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已修订相关度 高

欧盟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DS)型式批准实施条例

这是欧盟目前唯一一部专门针对“无人监督全自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型式批准立法,适用于 M、N 类车辆的三个用例:限定区域内的客货运输、定点起讫的“枢纽对枢纽”运输,以及自动代客泊车(AVP)。适用对象包括无驾驶人监督运行的车辆与“双模式车辆”(设有驾驶席、可在手动模式与全自动模式间切换,但切换只能在车辆静止时发生);经第 (EU) 2026/481 号实施条例修订后,AVP 用例不再限于双模式车辆,而是覆盖“在运行设计域内具有泊车 ADS 功能的车辆”。批准以三件套展开:附件一的信息文件条目、附件二的技术规范、附件三的评估方法;AVP 功能另须符合附件五。附件三的合规评估由五个部分构成——需考虑的交通场景、ADS 安全概念评估与制造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最相关交通场景的测试、虚拟工具链用于 ADS 验证的可信度评估原则、以及制造商为确保“在役报告”所建立的体系。法规同时定义了运行设计域(ODD)与“不合理风险”(相对于同类运输服务与情形下人工驾驶车辆而言整体风险水平上升)。

生效:2022-09-15行业专项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该试点是中国 L3/L4 自动驾驶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走向“产品准入+上路通行”的制度通道,分两段:产品准入试点(细化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信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与运行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实施,工信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提交产品准入申请,经受理、审查、公示后作出准入决定并公告准入有效期与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与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产品在限定区域内运行,使用主体购买保险、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用于运输经营的还须具备相应业务类别运营资质)。通知同时设定了暂停与退出机制。

生效:2023-11-17行业专项5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联邦)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美国 FDA 人工智能赋能器械的预定变更控制计划(PCCP)

PCCP 解决的是 AI 器械最核心的商业问题:模型迭代要不要每次重新提交。按第 515C 条与本最终指南,申请人可在上市前提交(510(k)、De Novo 或 PMA)中纳入预定变更控制计划,描述计划中的 AI 器械软件功能修改、开发/验证/实施这些修改的相应方法学,以及这些修改的影响评估;FDA 在审查上市申请时一并审查 PCCP,使其后在计划范围内实施的每一项修改都不必另行提交上市申请,同时保证器械持续安全有效。最终指南还就 PCCP 相关信息应载入标签与公开决策摘要、按已获授权 PCCP 实施修改、以及上市后监督提出建议。

生效:2024-12-04行业专项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现行有效相关度 高

欧盟数字运营韧性法案对 AI/ICT 第三方服务商的义务

DORA 的直接义务主体是金融实体,但它通过合同条款与监督框架把要求穿透到 ICT 第三方服务商,包括云计算、软件、数据分析服务与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金融实体须在实体、次合并与合并层面维护涵盖全部 ICT 服务合同安排的信息登记册,并应主管当局要求提供全部或指定部分;与第三方服务商的合同须以单一书面文件载明权利义务与服务水平协议,并至少包含第 30 条第 2 款所列要素,支持关键或重要职能的服务还须额外满足第 3 款要求。对第三国的关键 ICT 第三方服务商,第 31 条第 12 款规定:金融实体只有在其被指定为关键后 12 个月内已在欧盟设立子公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使用其服务。

生效:2025-01-17行业专项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现行有效相关度 中

欧盟数字服务法(DSA)

针对中介服务(单纯传输、缓存、托管)的横向义务框架,按"中介服务 → 托管服务 → 在线平台 → 超大型在线平台/搜索引擎"逐层加码。与 AI 相关的核心义务包括:条款与条件中须说明用于内容审核的政策、程序、措施与工具(含算法决策与人工审核);推荐系统主要参数的透明披露与可修改选项;广告的实时可识别性与定向参数披露;未成年人保护与禁止基于画像的未成年人广告;超大型平台与搜索引擎每年(且在部署可能对已识别风险有关键影响的功能前)评估源于其服务设计或运行(含算法系统)的系统性风险并采取缓释措施,缓释措施明确包括测试与调整其算法系统。非欧盟设立的提供者须指定欧盟法定代表。

生效:2024-02-17知识产权与内容7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欧盟现行有效相关度 中

欧盟数据治理法(DGA)

为欧盟数据共享建立可信中介与治理框架。核心制度有三:公共部门持有的受保护数据再利用的条件;数据中介服务的通报制度与提供条件(第 10 至 12 条);以及数据利他组织的自愿登记制度。对 AI 企业最直接相关的是第 10 条界定的三类数据中介服务——数据持有者与潜在数据使用者之间的中介服务(含为此提供技术或其他手段,可包括双边或多边数据交换、创建支持交换或共同使用数据的平台或数据库、以及为连接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建立其他特定基础设施);数据主体或希望提供非个人数据的自然人与潜在数据使用者之间的中介服务(含便利数据主体行使 GDPR 权利);以及数据合作社服务。此类服务须履行通报义务并满足第 12 条的结构性条件,其中最具约束力的是"数据不得用于中介以外的目的"与"须通过单独法人提供"。

生效:2023-09-24数据跨境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纽约州现行有效相关度 中

纽约市自动化雇佣决策工具法(2021 年第 144 号地方法)

该地方法禁止雇主与职业介绍机构使用自动化雇佣决策工具,除非同时满足三项条件:该工具在使用前 1 年内接受过偏差审计;关于该偏差审计的信息已公开可得;并已向候选人或员工发出规定通知。DCWP 在其 2023 年 6 月修订的宣讲材料中明确通知须在使用该工具前 10 个工作日提供。DCWP 受理公众投诉,投诉事由包括未完成所要求的偏差审计、未公布审计结果摘要与未发出规定通知。

生效:2023-07-05AI 监管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日本现行有效相关度 中

日本人工智能推进法

这是一部理念法与推进法,不是管制法。全法共四章 28 条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定义、基本理念、国家/地方/研究开发机关/活用事业者/国民的责务、连携强化、法制上的措施),第二章基本施策(研究开发推进、设施设备共用、适正性确保、人才确保、教育振兴、调查研究、国际协力),第三章人工智能基本计划,第四章人工智能战略本部。对全文检索“罚则”零命中——本法不设任何罚则,也不设许可、备案、评估或标识等直接课予企业的行政义务。第七条对“活用事业者”的规定为责务条款:应依基本理念积极活用 AI 以提升事业活动效率与创出新产业,并须协力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施策。第十三条规定由国家“制定符合国际规范宗旨的指针及其他必要施策”以确保研发与活用的适正实施——具体行为规范因此落在指针与既有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产品责任、行业监管)而非本法。

生效:2025-06-04AI 监管3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马来西亚已修订相关度 中

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法及其现行监管要求

马来西亚以 709 号法令为核心构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由个人数据保护局(JPDP)执法。就当前官方渠道可核实的监管要求而言,企业面对三条落地主线:(1)属于法定“数据控制者类别”的主体须向 JPDP 申请登记并持有有效登记证书,JPDP 公布的完整申请审核期为 14 个工作日,并另设变更、更换与注销登记证书的办理指引;(2)须依 JPDP 发布的《数据保护官(DPO)胜任能力指引》指定并登记数据保护官,JPDP 同时发布了 DPO 培训服务提供者管理指引;(3)发生数据泄露时须通过 JPDP 的数据泄露通知(DBN)系统申报,JPDP 提供了 DBN 系统用户手册。法令层面的义务仍围绕通知、同意、披露限制、安全、保留、数据完整性与访问七项原则展开。

生效:2025-08-01数据与隐私4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加拿大草案/提案相关度 中

加拿大《人工智能与数据法》(AIDA,C-27 号法案)——已随会期结束失效,从未生效

这条记录的唯一目的,是纠正一个在市场材料中反复出现的错误:AIDA 并未生效。它是 C-27 号法案的第三部分,与拟取代 PIPEDA 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法庭法》打包提出。该法案于 2022-06-16 一读、2023-04-24 二读并付委,此后停留在众议院委员会审议阶段,直至第 44 届议会第 1 会期于 2025-01-06 结束而失效,从未获得御准。由此产生三个对企业有实际意义的结论:第一,加拿大联邦层面目前既没有生效的横向 AI 立法,也没有基于 AIDA 的"高影响系统"法定义务;第二,PIPEDA 与附表 1 的十项公平信息原则仍然是联邦私营部门的现行规则,AI 相关的合规抓手来自隐私法、消费者保护法、人权法与行业监管,而非 AIDA;第三,省级层面(尤其魁北克 25 号法第 12.1 条)对自动化决策已有可执行的具体义务,进入加拿大市场时应以省法而非失效的联邦法案作为设计基线。

生效:2022-06-16AI 监管0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犹他州已修订相关度 低

犹他州人工智能政策法

犹他州采取的是「监管学习」而非「直接管制」的路径:在商务部下设人工智能政策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创建并管理人工智能学习实验室项目,就潜在监管方案与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磋商,并以规则规定参与者对消费者的必要披露、向办公室的报告要求、参与期限延长标准等。参与者可申请「监管缓和协议」或「联合解释协议」,协议载明使用范围限制、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监管缓和、必要的消费者披露与配合审计的报告要求;办公室须在协议有效期内定期审计,参与者仍须遵守未被明示豁免或修改的全部法律要求。本章受日落条款约束,于 2027-07-01 失效(除非经立法延续)。

生效:2026-05-06AI 监管2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美国(联邦)已通过未生效相关度 低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气候相关披露规则(现处停滞并已提案废止)

SEC 于 2024 年通过的气候相关披露最终规则,原本要求发行人在注册文件与年报中提供气候相关信息。该规则从未实际生效:SEC 于 2024-04-12 公告生效日无限期推迟,等待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合并审查结果;SEC 又于 2026-06-03 公布提案拟废止该等规则,评论期于 2026-08-03 届满。因此,在对外材料与客户交付物中,必须把该规则表述为「已通过但未生效,且已被提案废止」,不得表述为现行有效的强制披露义务。

生效:2024-03-28ESG 披露2 条义务复核: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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