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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中数据跨境数据与隐私

欧盟数据治理法(DGA)

关于欧洲数据治理并修订条例(EU)2018/1724 的条例(EU)2022/868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 Regulation (EU) 2022/868

为欧盟数据共享建立可信中介与治理框架。核心制度有三:公共部门持有的受保护数据再利用的条件;数据中介服务的通报制度与提供条件(第 10 至 12 条);以及数据利他组织的自愿登记制度。对 AI 企业最直接相关的是第 10 条界定的三类数据中介服务——数据持有者与潜在数据使用者之间的中介服务(含为此提供技术或其他手段,可包括双边或多边数据交换、创建支持交换或共同使用数据的平台或数据库、以及为连接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建立其他特定基础设施);数据主体或希望提供非个人数据的自然人与潜在数据使用者之间的中介服务(含便利数据主体行使 GDPR 权利);以及数据合作社服务。此类服务须履行通报义务并满足第 12 条的结构性条件,其中最具约束力的是"数据不得用于中介以外的目的"与"须通过单独法人提供"。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触发适用的业务动作:中国企业在欧盟运营数据交易市场、数据交换平台、联合建模/联邦学习撮合平台、训练数据集交易市场,或提供帮助个人集中授权其数据供 AI 训练的服务。第 11(3) 条明确:未在欧盟设立但在欧盟提供第 10 条所列数据中介服务的提供者,须在其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之一指定法定代表,并被视为受该代表所在成员国管辖。反之,把数据用于自身产品与模型训练、而非为第三方之间的数据流通提供中介的企业,通常不构成数据中介服务提供者——这是判断是否落入的关键分界线。

重点行业:企业软件 SaaS、大模型 / 生成式 AI、医疗 AI、AI 智能体

适用时间线

  1. 2022-06-23

    条例生效

    公布后第二十日生效,义务自 2023-09-24 起适用。

  2. 2023-09-24

    条例开始适用

    数据中介服务通报制度、数据中介服务提供条件与数据利他制度全面适用。

义务清单(3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数据中介服务的事前通报

严重度 高Art. 10, Art. 11(1)-(6)

拟提供第 10 条所列数据中介服务的提供者,须向数据中介服务主管机关提交通报。通报后即可在符合本章条件的前提下开展活动,且一次通报即有权在全部成员国提供数据中介服务。在多个成员国设有机构的提供者,被视为受其主要机构所在成员国管辖。通报须包含第 11(6) 条列明的信息(提供者名称等)。

触发条件
在欧盟运营数据交易或数据撮合平台的中国企业。注意通报是事前程序而非事后备案:未通报即开展服务本身即构成违规。
时限:在开始提供数据中介服务之前提交通报。
开始适用:2023-09-24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通报文件与主管机关回执
  • · 服务类型与第 10 条三类服务的映射说明
  • · 公共登记册中的条目截图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数据中介服务的结构性与行为性条件

严重度 高Art. 12

提供第 10 条数据中介服务须满足第 12 条的一系列条件,其中结构性要求最为关键:提供者不得将其提供中介服务所涉及的数据用于将其提供给数据使用者以外的目的,且须通过单独的法人提供数据中介服务;向数据持有者或数据使用者提供中介服务的商业条件(含定价)不得取决于该方是否使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同一提供者或关联实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为提供中介服务而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活动收集的数据(包括日期、时间与地理位置数据、活动时长以及该使用者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建立的连接),只能用于该中介服务本身的开发(可涉及用于欺诈检测或网络安全),并须应数据持有者请求向其提供。

触发条件
在欧盟提供数据撮合服务的中国企业。最具杀伤力的是"单独法人"与"不得自用数据"两项:把数据交易平台与自身模型训练业务放在同一主体内、或用平台上流通的数据训练自有模型,都将直接违反本条。
开始适用:2023-09-24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单独法人的设立文件与业务隔离说明
  • · 数据使用限制的技术与组织控制措施
  • · 定价政策与捆绑禁止的合规审查记录
  • · 活动数据用途限制与向数据持有者提供的响应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罚则由成员国规定,须有效、相称、劝阻。此外,主管机关可要求数据中介服务提供者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提供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第 12 条条件时,命令其停止提供数据中介服务,相关主体将被从公共登记册中除名——对以数据撮合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言,停业命令的商业影响通常重于罚款。

已知不确定之处

置信度定为 medium 的原因:一项 AI 数据平台是否构成第 10 条意义上的"数据中介服务"存在实质解释空间(尤其是同时自用数据与撮合第三方数据的混合模式),各成员国主管机关的判定口径尚未统一;且罚则由成员国分别立法,本条目未逐国核实。企业在欧盟上线数据交易或联合建模撮合能力前,应就具体业务模式取得所在成员国主管机关的确认。

来源(1)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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