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介服务的事前通报
拟提供第 10 条所列数据中介服务的提供者,须向数据中介服务主管机关提交通报。通报后即可在符合本章条件的前提下开展活动,且一次通报即有权在全部成员国提供数据中介服务。在多个成员国设有机构的提供者,被视为受其主要机构所在成员国管辖。通报须包含第 11(6) 条列明的信息(提供者名称等)。
- 触发条件
- 在欧盟运营数据交易或数据撮合平台的中国企业。注意通报是事前程序而非事后备案:未通报即开展服务本身即构成违规。
- 时限:在开始提供数据中介服务之前提交通报。
- 开始适用:2023-09-24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通报文件与主管机关回执
- · 服务类型与第 10 条三类服务的映射说明
- · 公共登记册中的条目截图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