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并落地第 30 条第 2 款合同必备要素
合同须以书面单一文件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并包含服务水平协议,且至少包含:所提供全部职能与 ICT 服务的清晰完整描述,注明是否允许对支持关键或重要职能的 ICT 服务(或其重要部分)进行分包及相应条件;提供合同或分包职能与服务的地区或国家、数据处理与存储地点,以及服务商拟变更这些地点时事前通知金融实体的要求;关于数据(含个人数据)保护的可用性、真实性、完整性与保密性条款;在服务商破产、处置、业务终止或合同终止时,以易于获取的格式访问、恢复与返还金融实体所处理的个人与非个人数据的条款;服务水平描述及其更新与修订;ICT 事件发生时服务商向金融实体提供协助且不额外收费或按事前确定成本收费的义务;服务商与金融实体的主管当局及处置当局(含其指定人员)全面合作的义务;终止权与相应最短通知期;服务商参与金融实体 ICT 安全意识计划与数字运营韧性培训的条件。
- 触发条件
- 向欧盟金融实体提供任何 ICT 服务的中国 AI/SaaS 服务商及其合同谈判团队。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符合第 30 条第 2 款的标准合同模板与条款对照表
- · 服务与职能清单、分包清单与分包条件说明
- · 数据处理与存储地点清单,以及变更事前通知流程
- · 数据可访问、可恢复、可返还的技术方案与演练记录
- · 事件协助的响应流程与成本约定文件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