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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中知识产权与内容数据与隐私AI 监管

欧盟数字服务法(DSA)

关于数字服务单一市场并修订指令 2000/31/EC 的条例(EU)2022/2065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 Regulation (EU) 2022/2065

针对中介服务(单纯传输、缓存、托管)的横向义务框架,按"中介服务 → 托管服务 → 在线平台 → 超大型在线平台/搜索引擎"逐层加码。与 AI 相关的核心义务包括:条款与条件中须说明用于内容审核的政策、程序、措施与工具(含算法决策与人工审核);推荐系统主要参数的透明披露与可修改选项;广告的实时可识别性与定向参数披露;未成年人保护与禁止基于画像的未成年人广告;超大型平台与搜索引擎每年(且在部署可能对已识别风险有关键影响的功能前)评估源于其服务设计或运行(含算法系统)的系统性风险并采取缓释措施,缓释措施明确包括测试与调整其算法系统。非欧盟设立的提供者须指定欧盟法定代表。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本条目只覆盖与 AI 平台相关的部分。触发适用的业务动作:中国企业在欧盟运营托管用户生成内容的服务(AI 社区、模型分享站、AI 生成内容平台、提供用户可公开发布作品的生成式产品),或运营在线平台(撮合用户与第三方内容/商品)、在线搜索引擎。纯 B2B、不向公众存储与传播用户内容的 API 服务通常不构成中介服务。判断关键是"是否应服务接受者请求存储信息并向公众传播"。凡在欧盟提供服务而未在欧盟设立的,须依第 13 条指定法定代表并向该代表所在成员国的数字服务协调员通报。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企业软件 SaaS

适用时间线

  1. 2022-11-16

    部分条款先行适用

    第 24(2)、(3)、(6) 条、第 33(3) 至 (6) 条、第 37(7) 条、第 40(13) 条、第 43 条以及第四章第 4、5、6 节自本日适用,主要用于识别超大型在线平台与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

  2. 2023-02-17

    月活跃用户数首次公布截止日

    第 24(2) 条:在线平台与在线搜索引擎提供者须在本日前,并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在其在线界面的公开区域公布欧盟境内平均月活跃服务接受者数量(按过去六个月平均值计算)。

  3. 2024-02-17

    条例全面适用

    对全部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开始适用。

义务清单(7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条款与条件中的内容审核(含算法决策)透明度

严重度 中Art. 14

中介服务提供者须在条款与条件中说明其对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所施加的任何使用限制,包括用于内容审核的任何政策、程序、措施与工具(含算法决策与人工审核),以及其内部投诉处理系统的程序规则;须以清晰、通俗、可理解、用户友好且无歧义的语言表述,并以易于获取的机器可读格式公开。条款重大变更须告知服务接受者。服务主要面向未成年人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用户的,须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使用条件与限制。提供者在适用与执行上述限制时须勤勉、客观、相称地行事,并适当顾及各方权利与合法利益,包括《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所载的表达自由、媒体自由与多元等基本权利。

触发条件
在欧盟运营 AI 内容平台或社区的中国企业。实操要点:AI 安全过滤与自动封禁属于"算法决策式内容审核",其判定逻辑、申诉路径与人工复核安排必须写进条款,不能作为不公开的内部策略。
开始适用:2024-02-17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条款与条件文本(含内容审核章节与机器可读版本)
  • · 算法审核策略说明与人工复核流程文件
  • · 条款重大变更的用户告知记录
  • · 面向未成年人的简化说明版本(如适用)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非法内容的通知与处置机制

严重度 中Art. 16

托管服务提供者须建立机制,允许任何个人或实体就其服务上存在的、其认为属于非法内容的特定信息向其发出通知。该机制须易于访问、用户友好,且仅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通知,并须便于提交足够精确、有充分依据的通知,为此提供者须采取必要措施,使通知能够包含第 16(2) 条列明的全部要素。

触发条件
在欧盟托管用户生成内容(含 AI 生成并公开发布的内容)的中国企业。对生成式产品而言,典型触发是用户可将生成图像、视频或文本发布到公开画廊或社区。
开始适用:2024-02-17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通知与处置入口的产品实现与可访问性证据
  • · 通知处置 SOP 与时效统计
  • · 处置决定的理由说明样本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推荐系统主要参数透明与用户可调

严重度 中Art. 27

使用推荐系统的在线平台提供者,须在其条款与条件中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推荐系统所用的主要参数,以及服务接受者可用于修改或影响这些主要参数的任何选项。主要参数须解释为何向该接受者推荐特定信息,至少包括:决定推荐内容时最重要的标准,以及这些参数相对重要性的理由。就决定信息呈现相对顺序的推荐系统而言,若依前述提供了多个选项,提供者还须提供一项功能,使接受者可随时选择并修改其偏好选项,且该功能须可从被优先排序信息所在的具体界面区域直接便捷地访问。

触发条件
在欧盟运营带个性化推荐的 AI 内容平台的中国企业。这与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关闭选项要求方向一致但口径不同,不能直接复用国内文案。
开始适用:2024-02-17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推荐系统主要参数说明文本(条款与条件内)
  • · 参数调整功能的产品截图与可达路径说明
  • · 参数说明与实际排序逻辑一致性的内部核对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广告可识别性、定向参数披露与未成年人保护

严重度 中Art. 26, Art. 28

在其在线界面展示广告的在线平台提供者,须确保对每一条向每一名接受者展示的广告,接受者能够清晰、简明、无歧义地实时识别:该信息是广告(含显著标记);广告所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付费方(若与前者不同);以及可从广告直接便捷获取的、关于用于确定向其展示该广告的主要参数的有意义信息,并在适用时说明如何更改这些参数。提供者还须为接受者提供功能,使其声明所提供内容是否为或包含商业沟通。此外,可为未成年人访问的在线平台提供者须采取适当且相称的措施,确保其服务上未成年人的高水平隐私、安全与保障;在线平台提供者不得在其界面上基于画像(依 GDPR 第 4(4) 条定义)向未成年人展示广告。

触发条件
在欧盟运营带广告变现或第三方推广的 AI 平台的中国企业。若产品可被未成年人访问(未设置有效年龄门槛即属可访问),基于画像的广告须整体关闭,而不是仅对已知未成年账号关闭。
开始适用:2024-02-17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广告标记与定向参数披露的界面截图
  • · 广告主与付费方信息采集与展示流程说明
  • · 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清单与年龄识别机制说明
  • · 基于画像广告对未成年人关闭的技术实现证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内容审核透明度报告与月活跃用户数公布

严重度 中Art. 15, Art. 24(1)-(2)

中介服务提供者须至少每年一次,以机器可读格式、便于获取的方式公开清晰易懂的内容审核报告,内容包括收到的成员国机关命令数量(按非法内容类型、发出命令的成员国等分类)等第 15 条列明事项;在线平台提供者还须在该报告中补充第 24(1) 条要求的信息,包括提交给庭外争议解决机构的争议数量、结果、完成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中位时间、平台执行该机构决定的比例,以及依第 23 条实施的暂停数量(区分明显非法内容、明显无依据的通知与明显无依据的申诉)。此外,在线平台与在线搜索引擎提供者须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在其在线界面的公开区域公布欧盟境内平均月活跃服务接受者数量(按过去六个月平均值计算)。

触发条件
在欧盟运营托管或平台服务的中国企业。月活跃用户数公布还有一个战略含义:达到欧盟月均 4,500 万活跃接受者的平台会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触发第 34、35 条系统性风险评估与缓释、独立审计等更重义务。
时限:透明度报告至少每年一次;月活跃用户数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开始适用:2024-02-17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年度内容审核透明度报告(机器可读版本与公示链接)
  • · 月活跃用户数计算方法说明与半年度公布记录
  • · 统计口径与底层数据的可审计留存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超大型平台/搜索引擎的算法系统性风险评估与缓释

严重度 高Art. 34, Art. 35

超大型在线平台与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者须勤勉识别、分析并评估源于其服务设计或运行及其相关系统(包括算法系统)或源于其服务被使用方式的、在欧盟境内的任何系统性风险;须在第 33(6) 条第二段所指适用日前完成评估,此后至少每年一次,并在部署可能对已识别风险产生关键影响的功能前完成。评估须覆盖非法内容传播、对基本权利的实际或可预见负面影响、对公民话语与选举进程及公共安全的负面影响、以及在性别暴力、公共健康与未成年人保护及对个人身心健康的严重负面后果方面的风险,并须特别考虑推荐系统与其他相关算法系统的设计、内容审核系统、条款与条件及其执行、广告选择与呈现系统、以及提供者的数据相关做法如何影响上述风险。评估还须分析服务被有意操纵(含非真实使用或自动化滥用)以及非法内容与违反条款信息的放大与快速广泛传播如何影响风险。评估支撑文件须自评估完成起至少保存三年,并应请求提交委员会与设立地数字服务协调员。第 35 条要求据此采取合理、相称、有效的缓释措施,明确包括测试与调整其算法系统(含推荐系统)。

触发条件
仅适用于被欧盟委员会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主体。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是一条"规模触发"的义务:在欧盟月活达到指定门槛前不适用,但产品增长规划中应把该门槛视为一个明确的合规拐点,提前评估算法系统的可审计性。
时限:首次评估按第 33(6) 条第二段所指适用日完成,此后至少每年一次;重大新功能上线前另行评估。
开始适用:2024-02-17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年度系统性风险评估报告(含算法系统影响分析)
  • · 新功能上线前的风险影响评估记录
  • · 缓释措施清单与算法系统测试调整记录
  • · 评估支撑文件的三年留存安排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40–1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 52(3) 条:成员国须确保就违反本条例义务可处以的罚款上限为该中介服务提供者上一财年全球年营业额的 6%;就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未答复或未更正不正确不完整误导性信息、以及拒绝接受检查,罚款上限为其上一财年年收入或全球营业额的 1%。第 52(4) 条:定期罚款上限为该提供者上一财年全球日均营业额或收入的 5%(自决定指定之日起按日计算)。对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的主体,欧盟委员会享有直接执法权。

已知不确定之处

置信度定为 medium 的两个原因:其一,本条目按任务范围只覆盖与 AI 平台相关的义务,未涵盖 DSA 的全部制度(如可信举报者、庭外争议解决、研究者数据访问、危机响应机制等),使用者不应据此认为已穷尽 DSA 义务;其二,一项生成式 AI 服务是否构成 DSA 意义上的"托管服务"或"在线平台",在欧盟层面仍存在解释争议,须结合产品是否应接受者请求存储信息并向公众传播逐案判断。

来源(1)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GDPR · PIPL · CCPA 控制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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