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定代表与单一联络点指定
未在欧盟设立但在欧盟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提供者,须以书面形式在其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之一指定一名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并授权其在与本条例相关决定的接收、遵守与执行方面,代替或同时与提供者一起被成员国主管机关、委员会与欧盟数字服务委员会联络;法定代表可因不遵守本条例义务而被追责。提供者须向法定代表所在或居住成员国的数字服务协调员通报其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与电话,并确保该信息公开、易于获取、准确并保持更新。此外须依第 11 条指定用于与主管机关电子通信的单一联络点并公开其信息,依第 12 条指定用于与服务接受者直接通信的联络点。
- 触发条件
- 在欧盟运营托管或平台类服务的中国企业。注意法定代表(第 13 条)、监管联络点(第 11 条)与用户联络点(第 12 条)是三项独立要求,不能以一个邮箱笼统代替。
- 开始适用:2024-02-17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法定代表书面委任文件
- · 向数字服务协调员的通报记录
- · 官网公示的法定代表与两类联络点信息截图
- · 联络点响应时效与处置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