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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数据与隐私

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ePrivacy)

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与隐私保护的指令 2002/58/EC(经指令 2009/136/EC 修订)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 Directive 2002/58/EC

电子通信领域的隐私专门法,与 GDPR 并行适用且在其覆盖事项上优先。对 AI 与数字产品最关键的是三条:第 5(1) 条通信保密(禁止用户以外的人在未获相关用户同意时对通信及相关流量数据进行监听、窃听、存储或其他形式的拦截或监视,法律另有授权的除外,且不妨碍为传输通信所必需的技术性存储);第 5(3) 条终端设备存取同意(在订户或用户终端设备中存储信息或访问其中已存储信息,须以该订户或用户在获得清晰完整信息后同意为条件,例外仅限于以传输通信为唯一目的的技术性存储或访问,或为提供该订户或用户明确请求的信息社会服务所严格必要);第 13 条未经请求的商业通信(使用无人工干预的自动呼叫与通信系统、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直接营销,仅允许针对已事先同意的订户或用户;以及第 13(2) 条规定的既有客户软性选择退出例外)。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触发适用的业务动作:(1)在面向欧盟用户的网站或 App 中放置 cookie、SDK、像素、本地存储、设备指纹或任何读写终端设备的技术——无论是否涉及个人数据,第 5(3) 条均要求同意,这是与 GDPR 不同且更严的一点;(2)向欧盟用户发送营销邮件、短信或自动化推送;(3)在通信类产品(IM、会议、语音助理)中对通信内容或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包括为训练模型而处理通信内容,须特别评估第 5(1) 条的同意要求。注意:ePrivacy 是指令,适用范围、"严格必要"的解释与执法尺度由成员国国内法确定,各国差异显著。

重点行业:通用、大模型 / 生成式 AI、企业软件 SaaS、AI 智能体

适用时间线

  1. 2002-07-31

    指令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指令文本公布,须经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方产生效力。

  2. 2009-12-19

    EUR-Lex 合并文本截止日(含指令 2009/136/EC 修订)

    本条目引用的合并版本包含 2009/136/EC 对第 5(3) 条的修订,即将终端设备信息存储与访问的条件由"知情并可拒绝"改为"须获得同意"。

义务清单(3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通信保密与以通信内容训练模型的限制

严重度 高Art. 5(1)-(2)

成员国须通过国内立法确保经由公共通信网络与公众可用电子通信服务进行的通信及相关流量数据的保密性,特别是禁止用户以外的人在未获相关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通信及相关流量数据进行监听、窃听、存储或其他形式的拦截或监视,除非依第 15(1) 条获得法律授权;该款不妨碍为传输通信所必需的技术性存储,但不影响保密原则。此外,第 5(2) 条明确不影响在合法商业实践中为提供商业交易或其他商业通信证据而依法进行的通信及相关流量数据记录。注意本条的范围限定语("公共通信网络与公众可用电子通信服务")在个案中是第一道筛子:企业内部系统或不构成电子通信服务的功能未必落入,须先做定性判断。

触发条件
提供 IM、会议、邮件、客服或语音助理类产品的中国企业。先做范围判断:产品是否构成公众可用电子通信服务(成员国依《欧洲电子通信规范》指令 (EU) 2018/1972 转化的定义,通常涵盖不依赖号码的人际通信服务),若否则本条不直接适用,仍须回到 GDPR。落入范围后的关键判断:用通信内容训练或微调模型不属于"为传输通信所必需的技术性存储",因此须取得相关用户的同意——注意是"相关用户",多方通信场景下往往包括并非你客户的对端参与者,这是实践中最难满足的一点。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通信内容处理用途清单与法律依据判定
  • · 多方通信场景的同意取得方案与实现证据
  • · 为传输所必需的技术性存储与其他处理的边界说明
  • · 通信内容排除训练集的技术控制与审计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本指令不直接规定罚款金额,制裁由成员国国内转化法规定,实践中各国差异显著:部分成员国由数据保护机关依其国内 ePrivacy 转化法处罚,部分由电信监管机关执法,罚款上限与计算方式并不统一。须注意,即便同一行为同时违反 GDPR,ePrivacy 转化法下的处罚也可能独立适用。

已知不确定之处

置信度定为 medium 的三个原因:其一,ePrivacy 是指令,本条目仅核实 EUR-Lex 合并文本(截至 2009-12-19),未逐国核实成员国转化法,而各国在"严格必要"范围、同意界面要求与执法机关分工上差异显著;其二,罚则完全由成员国规定,本条目未给出金额区间;其三,欧盟层面关于以条例取代本指令的立法进程长期未决,若后续通过新规,本条目须整体重写。企业在设计欧盟同意方案前应就目标市场逐国确认当地监管机关的最新指引。

来源(1)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GDPR · PIPL · CCPA 控制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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