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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行业专项网络安全

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条例

关于一般产品安全、修订第 (EU) No 1025/2012 号条例与第 (EU) 2020/1828 号指令、废止第 2001/95/EC 号指令与第 87/357/EEC 号指令的第 (EU) 2023/988 号条例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 Regulation (EU) 2023/988

一般产品安全条例是欧盟消费品安全的兜底法:凡未被专门欧盟协调立法完全覆盖的消费品都必须满足“一般安全要求”。它把“欧盟境内负责人”“事故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报”“召回通知与最低救济”“投诉内部登记册”等义务固定下来,并对在线市场平台设专门义务。对消费级机器人、家用/陪伴机器人、无人机配件、智能穿戴与 AI 硬件而言,它与产品专门立法并行适用,且直接决定跨境电商上架与召回处置成本。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通过自有独立站、亚马逊/eBay 等在线市场或欧盟经销商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消费级机器人、扫地/割草/陪伴机器人、智能摄像头、AI 玩具、可穿戴设备等;以远距离销售方式向欧盟消费者报价(第 19 条把远距离销售明确纳入);为欧盟客户提供带消费品属性的 AI 硬件配件。只要产品最终到达欧盟消费者手中,就必须先在欧盟境内落实第 16 条“负责人”,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重点行业:具身智能与机器人、AI 硬件与算力、计算机视觉

适用时间线

  1. 2024-12-13

    条例开始适用,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2001/95/EC 被取代

    自该日起投放市场的消费品适用本条例;在该日之前依 2001/95/EC 合规投放市场的产品,成员国不得阻碍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

  2. 2024-12-13

    成员国须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处罚规则

    第 44 条第 3 款要求成员国在该日前通报罚则与实施措施,此后的修订须及时通报。

义务清单(6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投放市场前完成内部风险分析并编制技术文件,保存 10 年

严重度 高Art. 9(1)–(3);Art. 5;Art. 7–8

制造者须在投放市场前完成内部风险分析,并编制至少包含产品总体描述与安全评估相关基本特性的技术文件;在与产品风险相称的范围内还应包含风险分析与所采取的消除/缓解方案(含自测或委外测试报告结论)、以及为满足一般安全要求所适用的欧洲标准或其他要素清单。仅部分采用标准时须指明采用的部分。技术文件须保持最新并自投放市场起 10 年供市场监管机关调取。

触发条件
所有向欧盟消费者投放消费品的制造者,包括以自有品牌在欧盟销售的中国原厂与贴牌方。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内部风险分析报告
  • · 技术文件(产品描述、安全相关基本特性、风险与缓解方案)
  • · 第三方或自有实验室测试报告
  • · 所适用欧洲标准清单及部分采用条款说明
  • · 技术文件版本控制与 10 年留存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指定欧盟境内“负责人”并执行定期核查

严重度 极高Art. 16(1)–(3);Regulation (EU) 2019/1020 Art. 4(3)

产品只有在欧盟境内存在承担第 (EU) 2019/1020 号条例第 4 条第 3 款任务的经济运营者时方可投放市场。该负责人除该条任务外,还须在与产品风险相称的范围内定期核查:产品与第 9 条第 2 款技术文件一致;产品符合第 9 条第 5、6、7 款关于识别信息、制造者名址与说明书/安全信息的要求,并应市场监管机关要求提供已执行核查的书面证据。负责人名称、商号或商标及邮政与电子联系方式须标注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触发条件
在欧盟无实体的中国品牌方与跨境电商卖家;在线市场平台通常会以此作为上架前置条件并要求上传证明。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负责人委托合同或授权书(载明第 4 条第 3 款任务)
  • · 产品/包装上负责人信息的标注样张
  • · 负责人定期核查清单与逐批核查记录
  • · 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交核查证据的留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无不当延迟通报产品事故

严重度 高Art. 20(1)–(4);Art. 27

制造者须在知悉事故之时起无不当延迟,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向事故发生地成员国主管机关通报由已投放或已提供产品造成的事故,内容至少包含产品类型与识别号及已知的事故情形,并应要求补充其他相关信息。需通报的是导致个人死亡,或对其健康与安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永久或暂时,包括受伤、身体其他损害、疾病与慢性健康影响)的使用相关事件。进口商与分销商知悉事故须立即告知制造者;制造者不在欧盟设立的,由第 16 条负责人确保完成通报。

触发条件
所有向欧盟消费者供货的制造者、进口商、分销商与欧盟负责人;对家用机器人、割草机器人、电池类 AI 硬件尤为高发。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事故受理与分级流程文件(含“无不当延迟”的内部时限)
  • ·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报回执与通报内容副本
  • · 事故调查报告与根因分析
  • · 进口商/分销商向制造者报送事故的通道与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4–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危险产品的纠正措施、召回通知与最低救济

严重度 极高Art. 9(8);Art. 35;Art. 36;Art. 37

制造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已投放产品属危险产品的,须立即:采取使产品恢复符合要求的有效纠正措施(包括撤回或召回);按第 35 条或第 36 条(或两者)告知消费者;并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报已提供该产品的成员国市场监管机关,说明风险与已采取措施,并在可得时说明各成员国仍在流通的数量。可通过产品登记或会员体系识别到消费者的,应直接联系;无法联系到全部受影响消费者的,须通过官网、社交媒体等尽可能广泛的渠道发布清晰醒目的召回通知或安全警告。

触发条件
所有制造者、进口商、分销商与在线市场平台(后者按第 22 条第 12 款承担对应义务)。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危险判定与纠正措施决策记录(含决策时点)
  • · 召回通知文本与发布渠道截图(官网、社媒、市场平台)
  • · 受影响消费者名单与直接联系记录(含安全用途单独联系方式的收集依据)
  • ·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报记录与主管机关往来
  • · 救济执行台账(维修、更换、退款)与召回有效性统计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开设消费者投诉渠道并维护投诉与召回内部登记册

严重度 中Art. 9(11)–(13)

制造者须公开电话、电子邮箱或官网专栏等沟通渠道(并考虑残障人士的可及性),使消费者能提交投诉并告知其遇到的事故或安全问题;须调查所收到的投诉与事故信息,并就投诉、产品召回与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保存内部登记册。登记册仅可存储调查该投诉所必需的个人数据,保存期限不超过必要期间,且自数据录入起最长 5 年。

触发条件
所有向欧盟消费者供货的制造者;实践中该登记册也是市场监管机关抽查与在线平台复核的第一份材料。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公开投诉渠道页面与无障碍适配说明
  • · 投诉与事故内部登记册(含调查结论与关闭状态)
  • · 召回与纠正措施登记记录
  • · 登记册个人数据最小化与 5 年删除策略及删除执行日志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4–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建立产品安全内部流程并完成产品标识与说明信息

严重度 中Art. 14;Art. 9(5)–(7);Art. 13

经济运营者须建立产品安全内部流程,使其能持续满足本条例要求。制造者须确保产品带有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等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标识(尺寸或性质不允许时置于包装或随附文件),标注制造者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以及邮政与电子地址(单一联系点地址如不同亦须标注),并以投放成员国确定的、消费者易懂语言提供清晰的使用说明与安全信息;产品无须说明即可按预期安全使用的除外。

触发条件
所有制造者,以及承担制造者义务的进口商、分销商与贴牌方(第 13 条)。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产品安全内部流程文件与责任矩阵
  • · 产品标识(型号/批号/序列号)与联系信息的印制样张
  • · 各语言版本说明书与安全信息定稿
  • · 语言版本覆盖与目标成员国映射表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 44 条要求成员国规定有效、相称、劝阻的罚则并在 2024-12-13 前通报欧盟委员会;条例本身不设统一金额,实际风险主要体现为 Safety Gate 通报、强制召回、下架与跨成员国协同执法。

已知不确定之处

本条例对“完全被专门欧盟协调立法覆盖”的产品只补位适用,具体某一型号机器人由机械法规还是本条例(或两者叠加)管辖,须逐型号按其消费/专业用途与适用专门立法判断,本条目不替代逐产品判定。

来源(1)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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