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则 11 定级并完成相应合格评定
依附件八第 6.3 条规则 11 对软件定级:用于提供信息以作出诊断或治疗目的决策的软件为 IIa 类,决策影响可能导致死亡或不可逆健康恶化的为 III 类,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恶化或外科干预的为 IIb 类;用于监测生理过程的为 IIa 类,监测生命体征参数且其变化可能导致患者即时危险的为 IIb 类;其他软件为 I 类。定级结论直接决定公告机构介入方式、技术文件深度与临床评价要求,须以书面定级论证固定,并在预期用途表述变化时重新评估。
- 触发条件
- 把 AI 医疗软件投放欧盟市场的制造商,以及在欧盟以自有品牌销售的贴牌方。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预期用途(intended purpose)定稿与适应症、用户、使用场景界定
- · 规则 11 定级论证文件与分类结论
- · 公告机构选择与申请材料
- · 合格评定证书与技术文件评审记录
- · 预期用途变更时的重新定级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0–9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