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返回政策库
欧盟已通过未生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行业专项AI 监管

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含软件与 AI 系统)

关于缺陷产品责任并废止理事会指令 85/374/EEC 的指令(EU)2024/2853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 Directive (EU) 2024/2853

将欧盟无过错产品责任制度扩展到数字时代。第 4(1) 条明确"产品"包括电力、数字制造文件、原材料与软件,因此独立销售的 AI 软件与嵌入产品的 AI 组件均落入;第 4(3)、(4) 条把"相关服务"与"组件"(含有形与无形物、原材料与相关服务)纳入;第 4(5) 条的"制造商控制"涵盖制造商授权或同意的组件集成、互联或供应(含软件更新升级)以及产品的修改(含实质性修改),并涵盖制造商自行或经第三方提供软件更新升级的能力。第 7(2) 条在认定缺陷时明确要求考虑产品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继续学习或获得新特性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与可预期一并使用的其他产品(含互联)的可预见影响,还要求考虑包括安全相关网络安全要求在内的相关产品安全要求。第 11(2) 条排除了若干免责:当缺陷由制造商控制范围内的相关服务、软件(含更新升级)、缺少为维持安全所必需的更新升级,或产品的实质性修改造成时,经营者不得以"缺陷在投放时不存在"免责。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这是一条会在欧盟法院里被援引的民事责任规则,而不是行政监管义务,但它决定了中国企业的欧盟风险敞口。触发情形:在 2026-12-09 之后向欧盟投放机器人、智能硬件、自动驾驶系统、医疗 AI 设备或独立销售的 AI 软件。责任主体链条(第 8(1) 条)为:缺陷产品的制造商;缺陷组件的制造商(若该组件在制造商控制范围内被集成或互联并导致产品有缺陷);制造商设立于欧盟之外时,进口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以及在无欧盟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时的履约服务提供商。此外,在制造商控制之外对产品作出实质性修改并随后使其在市场上可得或投入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就本指令而言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第 8(2) 条)。指令不适用于在商业活动之外开发或提供的免费开源软件(第 2(2) 条)。

重点行业:具身智能与机器人、AI 硬件与算力、智能驾驶、医疗 AI、计算机视觉、大模型 / 生成式 AI

适用时间线

  1. 2024-12-08

    指令生效

    公布后第二十日生效,成员国须完成转化后方产生国内法效力。

  2. 2026-12-09

    成员国转化截止日;适用于此日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

    第 22(1) 条要求成员国在本日前实施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定;第 2(1) 条规定本指令适用于在 2026-12-09 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

义务清单(4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梳理欧盟责任主体链条并约定追偿安排

严重度 高Art. 8

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明确谁将成为第 8(1) 条下的欧盟责任主体: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在二者均无时的履约服务提供商;并在供货合同中约定责任分担、保险安排、证据配合与追偿机制。同时须注意第 8(3) 条:当无法识别第 8(1) 条所列且在欧盟设立的经营者时,若受害人要求某分销商识别该经营者或向其供货的分销商,而该分销商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能识别,该分销商即承担责任;第 8(4) 条将该规则延伸至符合条件的在线平台提供者。

触发条件
向欧盟销售机器人、智能硬件或 AI 软件的中国企业。实务提示:许多中国企业以"经销商买断"方式出货,误以为责任随货转移;实际上制造商仍是第一责任主体,且欧盟经销商被诉后会依合同向上追偿。
时限:在 2026-12-09 之后投放欧盟市场前完成安排。
开始适用:2026-12-09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欧盟责任主体识别表(按产品线与销售渠道)
  • · 与进口商/授权代表/履约服务商的责任与追偿条款
  • · 产品责任险保单与保额适当性评估
  • · 分销商识别请求的应答流程(一个月时限)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持续学习与软件更新的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严重度 高Art. 7(2)(c), Art. 11(2)

因第 7(2)(c) 条要求在认定缺陷时考虑产品投放后继续学习或获得新特性的影响,且第 11(2) 条使"缺陷由制造商控制范围内的软件、软件更新升级、缺少维持安全所必需的更新升级造成"不能免责,企业须把模型迭代、在线学习与 OTA 更新纳入安全生命周期管理:对每一次模型或固件变更执行安全影响评估、回归测试与可回滚设计,对已知安全缺陷及时发布更新,并保存足以证明"投放时不存在缺陷且此后持续维护安全"的证据链。

触发条件
具身智能与自动驾驶企业首当其冲:一台在客户现场持续学习的机器人,其行为漂移导致的损害将按本指令评估,而"模型自己学坏了"不是免责事由。
开始适用:2026-12-09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模型与固件版本台账(含投放时基线版本快照)
  • · 每次变更的安全影响评估与回归测试报告
  • · 安全更新的发布与触达率记录
  • · 在线学习边界与漂移监控的设计与运行证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为证据披露制度做准备的技术证据留存

严重度 中Art. 9

第 9 条要求:在原告已提出足以支持索赔可信性的事实与证据时,被告须按本条规定披露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反之,在被告已提出足以证明其抗辩需要证据时,原告亦须依国内法披露其掌握的相关证据。披露须限于必要且相称的范围,法院在判断必要性与相称性时须考虑所有相关方(含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的保护;被告被要求披露商业秘密或所称商业秘密的,法院有权依当事人有理由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保护措施。企业应据此提前规划:哪些技术证据必须可检索、可解释、可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提交。

触发条件
向欧盟销售 AI 产品的中国企业。实务含义:产品运行日志、模型版本记录、测试报告与安全评估如果无法在诉讼中被检索与解释,企业将在事实认定上处于不利地位;同时须预先区分哪些材料属商业秘密并准备保护申请的理据。
开始适用:2026-12-09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技术证据留存策略(范围、期限、可检索性)
  • · 商业秘密分级标识与保护申请模板
  • · 运行日志与模型版本记录的可导出性验证
  • · 内部法务与研发的证据调取演练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实质性修改的界定与渠道方改装治理

严重度 中Art. 8(2), Art. 11(1)(g)

在制造商控制之外对产品作出实质性修改并随后使其在市场上可得或投入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就本指令而言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第 8(2) 条);相应地,第 11(1)(g) 条规定,作出该等修改的人若能证明造成损害的缺陷与被修改部分无关,可免责。企业应在产品文档与渠道合同中清晰界定允许与不允许的改装范围,并对系统集成商、经销商的二次开发建立审批与记录机制,以确定责任边界。

触发条件
通过系统集成商交付的中国机器人与工业 AI 企业。欧盟集成商为客户做的二次开发(更换末端执行器、替换感知模块、修改控制参数)可能构成实质性修改,从而把其推入"被视为制造商"的位置——这既是风险转移的机会,也需要在合同与文档中明确条件。
开始适用:2026-12-09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允许与禁止改装范围的产品文档条款
  • · 渠道与集成商合同中的改装审批与告知义务
  • · 二次开发审批记录与出厂配置基线
  • · 改装后责任归属的书面确认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本指令不设行政罚款,而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就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且无须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对企业的实际影响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第 9 条的证据披露制度——在原告已提出足以支持索赔可信性的事实与证据时,被告须披露其掌握的相关证据(法院可在涉及商业秘密时采取保护措施);二是欧盟境内责任主体的可诉性——制造商在欧盟境外时,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将直接成为被告,其追偿压力最终会传导至中国制造商。

已知不确定之处

置信度定为 medium 的原因:本指令须经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赔偿范围、时效、举证推定的具体运作与诉讼程序细节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本条目仅核实指令本文,未逐国核实转化文本;且截至核实日(早于 2026-12-09 转化截止),多数成员国的转化立法尚未定型。此外,"实质性修改"与"制造商控制"的边界尚无欧盟法院判例,个案结论存在不确定性。

来源(1)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GDPR · PIPL · CCPA 控制映射
AI 决策可追溯 · 有来源即标注
ISO 27001 对标推进中
WCAG 2.1 AA 可访问性目标
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含软件与 AI 系统) · 适用义务与官方来源 | 海问 H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