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欧盟责任主体链条并约定追偿安排
在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明确谁将成为第 8(1) 条下的欧盟责任主体: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在二者均无时的履约服务提供商;并在供货合同中约定责任分担、保险安排、证据配合与追偿机制。同时须注意第 8(3) 条:当无法识别第 8(1) 条所列且在欧盟设立的经营者时,若受害人要求某分销商识别该经营者或向其供货的分销商,而该分销商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能识别,该分销商即承担责任;第 8(4) 条将该规则延伸至符合条件的在线平台提供者。
- 触发条件
- 向欧盟销售机器人、智能硬件或 AI 软件的中国企业。实务提示:许多中国企业以"经销商买断"方式出货,误以为责任随货转移;实际上制造商仍是第一责任主体,且欧盟经销商被诉后会依合同向上追偿。
- 时限:在 2026-12-09 之后投放欧盟市场前完成安排。
- 开始适用:2026-12-09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欧盟责任主体识别表(按产品线与销售渠道)
- · 与进口商/授权代表/履约服务商的责任与追偿条款
- · 产品责任险保单与保额适当性评估
- · 分销商识别请求的应答流程(一个月时限)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