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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已通过未生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数据与隐私AI 监管数据跨境

日本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法

《部分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法律》(个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

日本国会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负责施行准备

这是 APPI“每三年检讨”机制下的第二轮大修,2026-07-17 公布、尚未施行,施行期日原则上为公布之日起 2 年内由政令指定。四条主线:一是推进适当的数据利活用——新设“统计信息等作成”特例,在仅用于统计信息等作成(官方明确包含可整理为统计作成的 AI 开发)的前提下,免除个人数据第三方提供与公开要配虑个人信息取得的本人同意;二是针对风险的规律——16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人脸特征数据等、受托方义务、泄露本人通知的合理化;三是防止不当利用——对可对特定个人实施接触的个人关联信息新设不当利用与不正当取得禁止,并强化名簿业者的核查义务;四是提高遵法实效性——扩充劝告与命令手段、提高刑事罚则法定刑、新设课徵金制度。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对中国 AI 企业影响最直接的有四点:(1)统计作成特例把“可整理为统计作成的 AI 开发”纳入免同意范围,使日本企业间共享数据训练模型成为可能,但附带公表、书面合意与目的外利用禁止三项约束,且违反者被列入课徵金对象;(2)人脸特征数据等的周知义务化与禁止以选择退出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直接影响人脸识别、门禁、零售客流分析类产品在日本的部署方式;(3)16 岁以下本人的同意与通知须面向法定代理人,并新设“优先考虑本人最佳利益”的责务规定,影响面向青少年的 AI 应用;(4)受托方被明文禁止超出受托业务必要范围处理个人数据——中国供应商若在为日本客户做标注或推理时留存数据自用,将直接违法。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计算机视觉、医疗 AI、企业软件 SaaS、AI 智能体

适用时间线

  1. 2026-04-07

    法案经内阁会议决定并提交第 221 届国会(特别会)

  2. 2026-07-10

    法案在国会表决通过

  3. 2026-07-17

    修订法公布,施行期日原则上为公布之日起 2 年内

    公布后进入过渡期:企业须在政令指定的施行日前完成统计作成特例、人脸特征数据周知、16 岁以下规则、受托方义务等改造。

  4. 2026-07-31

    PPC 决定《修订法成立后的今后举措》,含施行路线图

  5. 2026-09-09

    PPC 决定政令、规则与指南制定的推进方式(多利益相关方协作程序)

    具体阈值、范围与公表事项将在后续政令与委员会规则中落地,本条目的数值细节须待其发布后复核。

义务清单(7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依赖统计信息等作成特例时落实公表、书面合意与目的限制

严重度 极高Arts. 30-2, 31-3 (as amended)

新特例允许在担保数据仅用于统计信息等作成(含可整理为统计作成的 AI 开发)的前提下,无本人同意地进行个人数据第三方提供,以及取得已公开的要配虑个人信息。配套约束包括:公表一定事项(取得者或提供元与提供先的名称、拟进行的统计信息等作成内容等);第三方提供场合须由提供元与提供先以书面就“仅以统计信息等作成为目的”达成合意;取得者与提供先被禁止目的外利用与再提供。具体对象范围与公表事项由委员会规则另行规定。

触发条件
拟与日本企业共享数据训练模型、或从日本合作方接收数据用于模型开发的中国 AI 企业;亦适用于以网络抓取方式取得已公开要配虑个人信息用于训练的情形。
时限:须在政令指定的施行日前完成部署;施行期日原则上为 2026-07-17 起 2 年内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统计信息等作成用途的公表页面与存档
  • · 提供元—提供先书面合意(限定为统计信息等作成目的)
  • · 目的外利用与再提供禁止的技术与流程控制记录
  • · 统计化处理流程说明与输出样本
  • · 特例适用范围的内部法务判定备忘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人脸特征数据等的周知义务与选择退出提供禁止

严重度 极高Arts. 21-2, 27(2), 35(7)–(8) (as amended)

处理人脸特征数据等的,须周知一定事项:事业者的名称、地址、代表者姓名,处理人脸特征数据等的事实,其利用目的,作为其来源的身体特征内容,以及响应停止利用请求的手续。同时放宽本人请求停止利用的要件(不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禁止以选择退出制度为依据向第三方提供人脸特征数据等。周知方式与对象范围由政令与委员会规则规定。

触发条件
在日本销售或部署人脸识别、身份核验、门禁、零售客流分析、具身智能视觉感知产品的中国企业,以及为日本客户处理人脸特征数据的中国供应商。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人脸特征数据处理周知文本与公示位置记录
  • · 人脸特征数据处理台账(来源身体特征、目的、保存期限)
  • · 停止利用请求受理与执行记录
  • · 禁止以选择退出方式提供的系统配置证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16 岁以下本人的法定代理人介入与最佳利益责务

严重度 高Arts. 35(9)–(10), 40-2, 58-3 (as amended)

本人未满 16 岁时,同意取得与通知等须以其法定代理人为对象(设有例外:事业者不知本人未满 16 岁有正当理由、法定代理人已许可本人营业且系就该营业取得、本人无法定代理人等)。同时放宽该本人的保有个人数据停止利用等请求要件,并新设责务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时,须按其年龄与发展程度优先考虑其最佳利益,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以免损害其权利利益。

触发条件
在日本运营教育、陪伴、游戏、社交或消费级 AI 应用,用户中可能包含未满 16 岁者的中国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年龄判定机制与准确性评估记录
  • · 法定代理人同意取得流程与记录
  • · 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评估文件
  • · 面向未成年人的功能限制与默认设置说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受托方不得超出受托业务必要范围处理个人数据

严重度 极高Arts. 30-3, 58-2 (as amended)

修订法以明文规定对受托方课以义务:不得超出所受托业务遂行所必要的范围处理被委托的个人数据等(法令依据、以及为救助生命、救灾或应对非常事态而有紧急必要的情形除外)。同时,若委托合同就处理方法的全部达成合意、并就委托方掌握受托方处理状况所需措施达成合意,则该受托方原则上免除第四章各项义务的适用,但“不得超范围处理”与安全管理义务仍适用。

触发条件
为日本客户提供数据标注、模型微调、推理托管、客服外包的中国供应商;把日本客户数据用于改进自有模型属典型超范围处理。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委托合同中处理方法与掌握措施的完整约定
  • · 受托数据与自有数据的技术隔离证明
  • · 禁止自用的内部管控与访问日志
  • · 紧急事态例外适用的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可对特定个人实施接触的个人关联信息禁止不当利用与不正当取得

严重度 高Art. 31-2 (as amended)

对含有可用于联系特定个人的记述(住居或工作地等所在地、电话号码、邮箱地址、Cookie ID 等)的个人关联信息,新设与个人信息相同的不当利用禁止与不正当取得禁止;含此类记述的假名加工信息与匿名加工信息同样适用。这意味着即便数据在本方不构成“个人信息”,以欺骗方式取得或用于助长违法行为仍属违法。

触发条件
经营广告投放、线索获取、用户识别、跨设备归因或数据交易业务,并在日本处理 Cookie ID、邮箱或设备标识的中国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个人关联信息来源合法性核查记录
  • · 数据供应商尽调与合同承诺
  • · 用途限制与禁止清单(含禁止助长违法行为)
  • · 取得方式说明与用户告知文本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6–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以选择退出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前核查提供先身份与利用目的

严重度 中Art. 27(7) (as amended)

依选择退出届出制度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时,须事前确认该提供先的身份(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者姓名)与利用目的;就确认事项作虚假陈述的,将成为过料对象。取得该个人数据时其已由本人、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公开的等情形除外。

触发条件
在日本以名簿或数据集形式对外提供个人数据的企业;中国企业在日本采购名单类数据时应要求供应商证明其已履行此项核查。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提供先身份与利用目的确认记录
  • · 选择退出届出文件
  • · 提供先尽调与合同条款
  • · 公开来源例外适用的证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8 人日(估算,非承诺)

为课徵金制度做好证据与内控准备

严重度 高Arts. 148-3 to 148-17 (as amended)

课徵金以“违法行为所获财产性利益”为计算基础,并以行为人是否怠于相当注意作为限定条件。企业应据此:建立并留存能证明已尽相当注意的内控证据(合规审查、数据来源核查、内部审批);对第 19、20(1)、27(1) 条及统计特例相关处理建立专项台账;并能在受调查时区分与违法行为相关与无关的收益。官方概要以“对象行为涉及本人数 1,000 人”为大规模基准。

触发条件
在日本大规模处理个人信息、且商业模式与数据处理直接挂钩的中国 AI 企业(广告、推荐、数据服务、模型训练)。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相当注意义务履行证据包(审查、审批、培训)
  • · 高风险处理活动专项台账
  • · 与处理活动关联的收入口径说明与核算底稿
  • · 违规发现后的中止与整改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课徵金:针对有经济诱因、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的恶质违法行为,对第 19 条(不当利用禁止)、第 20 条第 1 项(适当取得)、第 27 条第 1 项(第三者提供限制)违反及统计特例违反,在个人权利利益已受侵害或存在具体侵害之虞、且属大规模事案的情形下,命令缴纳相当于该违法行为所获财产性利益的课徵金;官方概要以“对象行为涉及本人数 1,000 人”为大规模基准,并以行为人是否怠于相当注意作为限定。刑事罚则:个人信息数据库等不正提供罪等的法定刑上调(现行第 179、180 条自 1 年以下拘禁刑、50 万日元以下罚金,提高至 2 年以下、100 万日元以下),并将“以加害为目的”的提供行为纳入处罚;新设以诈欺行为或不正访问等方式不正取得个人信息的直罚规定;法人两罚规定的罚金上限为 1 亿日元以下。

已知不确定之处

施行日尚未确定:官方概要仅载“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 2 年内”,具体日期待政令指定,因此本条目不填 effectiveFrom。统计作成特例的具体对象范围与公表事项、人脸特征数据等的定义与周知方法、受托方免除适用的具体条件、课徵金的详细计算与减免规则,均待委员会规则与政令落地;PPC 已于 2026-08-26 与 2026-09-09 决定后续制定进程。上述条文编号取自 PPC 官方概要标注,正式施行文本的条序仍可能调整。

相关标准

  • ISO/IEC 27701:2025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PIMS)要求与指南 · ISO/IEC 27701:2025(第 2 版,2025-10),取消并取代 ISO/IEC 27701:2019

来源(2)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GDPR · PIPL · CCPA 控制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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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27001 对标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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