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每一项处理确定法定依据并取得合规同意
严重度 极高Arts. 15, 17, 18, 22, 22-2
收集、利用、提供个人信息须落在第 15、17、18 条所列法定事由之一;依赖同意时须按第 22 条分别、可区分地取得,不得以拒绝同意为由拒绝提供服务(超出必要范围的同意除外)。处理未满 14 周岁儿童个人信息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触发条件
- 向韩国用户提供服务并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所有处理者,含境外主体。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处理活动清单与法定依据映射表
- · 韩文同意界面截图与分项同意记录
- · 未满 14 周岁年龄判定与法定代理人同意记录
- · 必要/选择同意项区分说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6–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国外移转须落在第 28 条之八的五条法定路径之一
严重度 极高Art. 28-8
原则禁止向国外“移转”(含提供、被调阅、处理委托、保管)个人信息,例外为:(一)取得信息主体就国外移转的单独同意;(二)法律、韩国缔结的条约或国际协定有特别规定;(三)为与信息主体缔约与履约所必需的处理委托或保管,且已在隐私处理方针中公开第 2 项各号事项,或以电子邮件等总统令规定方式告知信息主体;(四)接收方取得第 32 条之二认证或 PIPC 告示认可的认证,且已采取保护所需安全措施与权利保障措施,并采取在接收国履行认证事项所需措施;(五)PIPC 认定接收国或国际组织的保护体系、权利保障范围与救济程序实质等同于本法水平。依(一)取得同意前须告知:移转的个人信息项目、移转国家与时间及方式、接收方姓名或名称与联系方式、接收方的利用目的与保有利用期间、拒绝移转的方法与程序及拒绝的效果;上述事项变更须重新告知并取得同意。不得缔结内容违反本法的国外移转合同。
- 触发条件
- 把韩国用户或客户的个人信息传至中国境内做模型训练、推理、标注、客服或运维的中国 AI 企业。中国大陆目前未获 PIPC 第五路径认定,实务上依赖单独同意或第三、第四路径。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国外移转清单(接收方、国家、项目、目的、保有期限)
- · 单独同意界面与同意记录,或隐私处理方针中的公开页面存档
- · 认证证书与在接收国落实认证事项的措施说明(依第四路径时)
- · 国外移转合同及其不违反 PIPA 的法务审查意见
- · 移转变更时的重新告知与同意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境外处理者指定国内代理人并在隐私处理方针中公示
严重度 极高Art. 31-2
在韩国无住所或营业所、且按营业额与个人信息保有规模符合总统令标准的处理者,须以书面指定国内代理人,代理下列事务:第 31 条第 4 项第 5 号的投诉处理与损害救济、第 34 条第 1、2 项的通知与同条第 4 项的泄露申报、第 63 条第 1 项的物品与资料提交。国内代理人须在韩国有住所或营业所;若处理者设有韩国法人或对其人事与经营具支配性影响的韩国法人,须从该等法人中指定。处理者须按总统令对国内代理人进行教育、检查其业务现况并实施管理监督。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与电子邮箱须写入隐私处理方针。国内代理人就上述事务违反本法的,视为处理者本人所为。
- 触发条件
- 无韩国实体但面向韩国用户运营 App、网站或模型 API 的中国 AI 企业;已在韩国设立子公司的,须从该子公司中指定,不能另找第三方代理。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国内代理人书面指定文件
- · 隐私处理方针中代理人信息公示截图
- · 对代理人的教育与业务现况检查记录
- · 代理人处理投诉与泄露申报的台账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泄露等事态的信息主体通知与 PIPC 申报(含 2026 年新增泄露可能性通知)
严重度 极高Art. 34
知悉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等事态时,须不迟延地向信息主体告知第 34 条第 1 项各号事项:泄露的个人信息项目;发生时点与经过;为减少可能损害信息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方法;处理者的应对措施与损害救济程序;受害时可受理申报的负责部门与联系方式;因泄露可主张的第 39 条损害赔偿、第 39 条之二法定损害赔偿请求与第 43 条纠纷调解等法律权利及其行使方法;以及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2026 年修订新增第 2 项:对按总统令规定存在泄露可能性的事态,知悉后须不迟延地向所有可能受影响的信息主体告知总统令规定事项。处理者还须采取包括回收、删除在内的防止损害扩大措施,并按总统令不迟延地向 PIPC 或专门机构申报。
- 触发条件
- 所有处理韩国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受托方须以合同保证向委托方即时通报,否则委托方无法及时履行。
- 时限:不迟延(지체 없이);具体时点与申报方式由总统令规定
- 开始适用:2026-09-11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事件响应预案(含韩国申报路径与韩文通知模板)
- · 信息主体通知文本(覆盖第 34 条第 1 项全部事项)
- · 向 PIPC 或专门机构提交的申报记录
- · 泄露可能性判定记录与通知执行证明
- · 损害扩大防止措施(回收、删除)的执行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6–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自动化决定的拒绝权、说明请求与基准公开
严重度 高Art. 37-2
第 37 条之二规定:以完全自动化系统(包括适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系统)处理个人信息作出的决定,若对信息主体的权利或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处理者拒绝适用该决定(依第 15 条第 1 项第 1、2、4 号作出的决定除外);信息主体亦可就已作出的自动化决定要求说明等。处理者在收到拒绝或说明要求后,除有正当理由外,须不适用该自动化决定,或采取人工介入的再处理、说明等必要措施。处理者还须以信息主体易于确认的方式公开自动化决定的基准与程序、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方式等。
- 触发条件
- 在韩国提供含自动审批、信用评分、简历筛选、保险定价、内容分发或风控拦截等功能的中国 AI 产品;仅作推荐而不产生权利义务重大影响的场景须逐案判断。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自动化决定清单与“重大影响”判定记录
- · 公开的决定基准、程序与处理方式说明页面
- · 拒绝与说明请求的受理、处理与答复台账
- · 人工介入再处理的操作规程与执行记录
- · 正当理由不予适用时的书面说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事业主/代表者最终责任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CPO)配置
严重度 高Arts. 30-3, 31
2026 年修订新设第 30 条之三,把事业主或代表者明确规定为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的最终责任人;第 31 条相应强化 CPO 制度:须保障 CPO 履职所需人力管理与预算确保,符合总统令标准的处理者须就 CPO 的指定、变更或解除事项向主管机关申报,且指定、变更或解除须经理事会决议。未满足 CPO 资格要件而指定、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未申报的,按第 75 条第 2 项课过怠金。
- 触发条件
- 在韩国设立法人或达到总统令规定规模的处理者;中国企业的韩国子公司须把 CPO 指定提上董事会议程。
- 开始适用:2026-09-11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CPO 任命的理事会决议与申报回执
- · CPO 资格要件核查材料
- · CPO 人力与预算保障文件
- · 事业主/代表者责任承担的内部制度文件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实施安全性确保措施并防止受托方违规
严重度 极高Arts. 26(4), 29, 64-2(1)9
第 29 条要求处理者采取安全性确保所需的技术、管理与物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灭失、被盗、流出、伪造、变造或毁损。第 64 条之二第 1 项第 9 号明确:发生泄露等事态即可课徵金,但处理者已尽第 29 条安全性确保必要措施的除外——这使第 29 条的落实证据成为抗辩的核心。第 26 条第 4 项要求委托方对受托方实施管理监督与教育,疏失致受托方违法的同样属课徵金对象。
- 触发条件
- 所有处理韩国个人信息的主体,含作为受托方的中国供应商。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安全性确保措施实施证据包(技术/管理/物理三类)
- · 加密、访问控制与日志留存配置证明
- · 委托合同与对受托方的教育、监督记录
- · 定期安全评估与整改闭环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2–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达到规模标准的处理者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严重度 高Arts. 32-2(1) proviso, 75(2)15, 28-8(1)4
2026 年修订在第 32 条之二第 1 项增设但书:按营业额、个人信息处理规模等由总统令确定标准的处理者,须强制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该条与第 75 条第 2 项第 15 号(未取得认证的过怠金)自 2027-07-01 起施行,应提前规划认证准备周期。第 28 条之八第 1 项第 4 号亦把持有该认证作为国外移转的路径之一,因此认证同时具备合规与业务价值。
- 触发条件
- 在韩国达到总统令规模标准的处理者;拟以认证路径支撑数据回传中国的企业亦应提前评估。
- 时限:强制认证义务自 2027-07-01 起适用
- 开始适用:2027-07-01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规模标准适用性判定记录
- · 认证准备差距分析与整改计划
- · 认证申请与证书
- · 认证事项在接收国的落实措施说明(用于国外移转路径时)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6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