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卡(Data Card)——训练、验证与测试数据集说明书
按数据集逐份编制的说明书,用于回答"这份数据从哪来、能不能用、里面有什么、怎么处理过、有什么偏差"。它直接服务四处义务: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附件 IV 第 2(d) 项要求以数据表(datasheet)形式描述训练方法与技术及所用训练数据集;第 10 条高风险系统的数据治理要求;第 53(1)(d) 条训练内容公开摘要的底稿;以及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训练数据合法来源与标注治理的要求。一份写得好的数据卡可以同时喂给 DPIA、PIPIA、备案材料与客户尽调,是本组模板里复用率最高的一份。
阅读对象:内部模型团队与数据团队、合规与法务、公告机构与市场监管机关(作为技术文档附件)、企业客户的数据尽调、以及外部审计。
这份文件回应的法规义务
- 高风险系统的训练、验证与测试数据治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Art. 10, Art. 4a
- 高风险系统技术文档(附件 IV)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Art. 11, Annex IV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内容公开摘要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Art. 53(1)(d)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版权合规政策与权利保留识别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Art. 53(1)(c)
- 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合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
- 数据标注规则、质量评估与标注人员培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
-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训练与推理场景的合法性基础与告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 Art. 5, Art. 6, Art. 7, Art. 9, Art. 13, Art. 14
章节结构(8)
1. 一、数据集标识、版本与用途
给出数据集的唯一标识与版本(快照日期或版本号)、在哪些模型与模型版本的哪个训练阶段被使用(预训练、继续预训练、监督微调、偏好优化、评测)、以及本数据集被创建的原始目的。同时写明数据集的物理形态:存储位置、格式、体量(样本数与字节数)、分片方式、访问权限归属。用途一栏要区分"原始采集目的"与"当前使用目的":若数据最初为其他业务目的收集、现被用于模型训练,这一差异是 GDPR 第 6(4) 条目的兼容性分析与 PIPL 目的变更论证的触发点,应在此标注并指向相应的 DPIA/PIPIA 章节。
需要附的证据
- · 数据集标识与版本台账(含快照日期与哈希)
- · 使用关系表(数据集版本 → 模型版本 → 训练阶段)
- · 存储位置与访问权限矩阵
- · 原始采集目的与当前使用目的的对照说明
- · 目的兼容性分析的索引(指向 DPIA / PIPIA 对应章节)
常见失分点
- · 数据集无版本与快照标识,事后无法复现某个模型版本用了哪份数据;
- · "当前使用目的"与"原始采集目的"不同却未做兼容性分析;
- · 体量只写"大量",无法支撑训练内容摘要中的规模区间勾选;
- · 访问权限从未复核,离职人员仍可访问原始语料。
2. 二、来源、获取方式与权利依据
逐项写清:数据来源类型(公开数据集、商业授权、数据中介采购、自有产品用户数据、网络爬取、线下数字化、人工创作、合成生成)、具体来源标识(数据集名称与链接、供应商名称与合同号、爬取域名范围、内部系统名称)、获取时间范围、以及权利依据。权利依据要分两条线写:知识产权线——许可类型与版本、是否允许商用、是否允许训练、是否要求署名或传染性条款、TDM 权利保留信号的识别与遵守情况;个人信息线——是否含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告知与同意的取得情况、以及数据主体权利的可执行路径。供应商采购的数据要额外记录其权利链条:供应商能否证明其有权向你授权,合同中的权利保证与赔偿条款是什么。本节是权利人与监管追问最密集的一节,也是唯一无法靠事后补写弥补的一节——获取当时未留痕,事后就再也拿不出来了。
需要附的证据
- · 来源清单(类型、标识、时间范围、规模)
- · 许可证文本与许可条款核查记录(商用/训练/署名/传染性)
- · 采购合同与供应商权利保证、赔偿条款摘录
- · TDM 权利保留信号的识别配置与遵守证据(生效日期)
- · 爬取域名清单与 robots.txt 遵守记录
- · 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说明与告知/同意证据
- · 权利人投诉与移除请求的处理台账
常见失分点
- · 许可条款只看了"开源"二字,未核查是否禁止商用或禁止用于训练;
- · 供应商无法证明其权利链条,合同也无赔偿条款,风险实际由你承担;
- · TDM 权利保留的遵守只从某个日期开始,此前语料未做回溯处理且未说明;
- · 声称"不含个人信息"却无筛查方法与抽样证据;
- · 爬取范围以"公开网页"一笔带过,无域名清单,训练内容摘要的域名披露无从生成。
3. 三、数据构成与统计特征
给出可核查的构成描述:样本数量与单位(条、张、小时、token)、模态与格式、内容类型分布(按主题、体裁、领域分类并给出比例)、语言分布(列出前若干语言及占比,并单独说明欧盟官方语言覆盖情况——这是训练内容摘要 1.3 节明确要求关注的)、时间分布(数据产生时间跨度与新鲜度)、地域与来源分布(网站类型、机构类型、国别)、以及字段结构(结构化数据给出字段清单与取值范围)。若数据集包含个人信息,按类别给出规模量级与敏感类别标注。统计口径要写明:比例是按样本数还是按字节数计算、抽样统计还是全量统计、统计时点与数据集版本。这些口径决定了训练内容摘要中"数据集规模超过该模态全部公开可得数据集 3%"这类判定是否成立。
需要附的证据
- · 构成统计报告(含统计口径、时点与数据集版本)
- · 语言分布表(含欧盟官方语言覆盖)
- · 内容类型与领域分布表
- · 时间分布与数据新鲜度截止日
- · 字段清单与取值分布(结构化数据)
- · 个人信息类别与规模量级标注
- · 统计脚本与可复现的计算记录
常见失分点
- · 统计口径不写,同一数据集在不同文件里给出不同比例;
- · 语言分布只写"多语言",无法支撑训练内容摘要的语言特征描述;
- · 个人信息规模无量级估算,DPIA 与 PIPIA 无法引用;
- · 统计只做过一次,数据集更新后未重算;
- · 时间分布缺失,无法回答"模型知识截止到什么时候"。
4. 四、清洗、过滤与去重处理
附件 IV 第 2(d) 项明确要求说明数据清洗方法(如离群点检测),附件 XI 第 2(c) 项要求说明数据整理方法(如清洗、过滤等)以及为检测数据来源不适当性所采取的全部其他措施。逐环节写清处理流水线:去重(精确去重与近似去重的方法与阈值、跨数据集去重)、质量过滤(规则、分类器、语言识别、困惑度筛选及其阈值)、有害内容过滤(类别体系、检测方法、召回与误杀评估)、个人信息处理(识别方法、脱敏/删除/保留的决策规则)、版权与权利保留相关的移除、以及与评测集的隔离(污染检测方法与结果)。每一环给出处理前后的数据量变化,这组数字既能证明处理真实发生,也是训练内容摘要中"预处理之后"规模口径的来源。处理流水线要版本化:不同数据集版本对应不同的处理配置,否则无法解释为何同一来源两次产出规模不同。
需要附的证据
- · 处理流水线说明与配置文件(版本化)
- · 各环节处理前后数据量对比表
- · 去重方法与阈值说明,跨数据集去重范围
- · 有害内容过滤的类别体系与效果评估(召回/误杀、人工抽样复核)
- · 个人信息识别与处置的决策规则与抽样验证
- · 评测集污染检测方法与结果
- · 处理作业的运行日志与可复现脚本
常见失分点
- · 流水线只写步骤名称,无参数与阈值,无法复现;
- · 有害内容过滤只报召回率,不报误杀率,实际把大量正常语料一并删除;
- · 未做跨数据集去重,同一内容在多个来源中重复计入规模;
- · 评测集污染检测缺失,所有评测结果的可信度受损;
- · 处理配置未版本化,无法解释同一来源不同批次的规模差异。
5. 五、标注规则、质量控制与标注人员
附件 IV 第 2(d) 项要求说明标注程序(如监督学习场景)。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更具体:在进行数据标注时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本节写明:标注任务定义与标签体系;标注规则文本的版本与变更历史;标注流程(单标/多标、仲裁机制、争议处理);质量控制(标注者间一致性指标及其数值、抽样复核比例与准确率、返工机制);标注人员情况(自有/外包、规模、培训内容与考核、语言与领域能力、是否接触个人信息及相应的保密与权限安排);以及标注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处理(标注者是否看到原始个人信息、如何最小化)。外包标注还要写明供应商的劳动合规与数据安全要求,这在欧盟企业客户的供应链尽调中会被问到。
需要附的证据
- · 标注规则文本(版本与变更历史)
- · 标签体系定义与边界案例说明
- · 标注者间一致性指标与数值(按任务类型)
- · 抽样复核记录与准确率统计、返工台账
- · 标注人员培训材料、考核记录与上岗资格
- · 外包标注合同(数据安全、保密、劳动合规条款)
- · 标注环境的访问控制与个人信息最小化措施
常见失分点
- · 标注规则只有口头约定或聊天记录,无正式文本与版本;
- · 无一致性指标,质量声称完全依赖标注供应商自述;
- · 抽样复核比例极低(如千分之一)却宣称准确率很高;
- · 标注人员可直接访问含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且无权限记录;
- · 外包合同中没有数据安全与保密条款,供应链尽调直接失分。
6. 六、偏差、代表性与已知缺陷
第 10 条要求高风险系统的训练、验证与测试数据集在预期用途下应当具有相关性、充分代表性,并在可能的最大程度上无错误、完整,且应当审视可能的偏差。本节回答四个问题。代表性:数据集相对于预期使用人群与场景的覆盖程度,缺口在哪里(按语言、地域、年龄、性别、族裔、行业、设备类型等相关维度)。偏差:已识别的偏差类型(选择偏差、测量偏差、历史偏差、标注者偏差、聚合偏差)、检测方法与量化结果。已知缺陷:错误率与噪声水平、标签质量问题、重复与近重复残留、时间漂移、以及不适合的用途。缓解与残余:已采取的缓解措施(重采样、加权、数据增强、定向补采、后处理约束)及其效果验证,以及缓解后仍然存在的残余偏差。诚实标注"未评估"的维度比声称"无偏差"更可信——第 10 条要求的是审视偏差,不是宣称不存在偏差。
需要附的证据
- · 代表性分析(覆盖维度、目标分布与实际分布对比)
- · 偏差检测方法与量化结果(分维度)
- · 已知缺陷清单(错误率、噪声、残留重复、时间漂移)
- · 缓解措施与效果验证记录
- · 残余偏差说明与不适用用途提示
- · 未评估维度的明确标注与原因
常见失分点
- · 以"我们不收集族裔/性别数据"为由跳过全部偏差分析,未使用任何代理指标或定性方法;
- · 声称"数据集无偏差",而第 10 条要求的是审视偏差;
- · 代表性只与训练数据自身分布比较,未与预期使用人群比较;
- · 缓解措施写了但未验证效果,残余偏差未知;
- · 时间漂移完全未讨论,模型上线后表现下降无解释。
7. 七、个人信息处理与数据主体权利
若数据集含个人信息,本节是 DPIA 与 PIPIA 的直接输入。写明:个人信息类别与是否含特殊类别/敏感个人信息;识别方法(正则、命名实体识别、分类器,及其召回与误判评估);处置策略(删除、脱敏、假名化、保留,以及各自的判定规则与覆盖比例);合法性基础与告知/同意情况;数据主体权利在本数据集层面的可执行性——访问、更正、删除请求如何定位到具体样本,定位失败时的替代措施是什么;以及数据集的留存期限与删除机制。特别要写明"删除请求的技术边界":从语料删除、从索引删除、从已训练模型中移除三者的可行性与成本差异,以及本企业采取的实际策略。这段内容会被客户、监管与数据主体反复追问,与其每次临时解释,不如在数据卡里一次写清并保持口径一致。
需要附的证据
- · 个人信息识别方法与效果评估(召回/误判、抽样复核)
- · 处置策略与覆盖比例统计
- · 合法性基础说明与告知/同意证据索引
- · 数据主体请求在数据集层面的定位方案与实测记录
- · 删除请求在语料层、索引层、模型层的处置说明与成本评估
- · 数据集留存期限与删除执行记录
- · 与 DPIA / PIPIA 相应章节的交叉引用
常见失分点
- · 声称已脱敏,实则只做了直接标识符删除,未评估再识别风险;
- · 个人信息识别只用正则,对非结构化文本的召回率很低且未评估;
- · 数据主体请求无法定位到具体样本,也未说明替代措施;
- · 数据卡、DPIA、PIPIA 对同一数据集的个人信息描述互相矛盾;
- · 留存期限写"长期",与隐私政策中的承诺不一致。
8. 八、维护、分发与版本变更
写明数据集的生命周期安排:维护责任人与团队;更新频率与更新方式(增量追加、全量重建、滚动窗口);版本变更记录(每个版本的变化内容、原因、影响的模型版本);质量监控(定期重算统计、漂移检测、异常告警);以及退役与删除策略。分发部分写明:数据集是否对外分发、分发对象与许可条款、分发前的处理(脱敏、抽样、许可限制)、以及接收方的使用限制与审计安排。若数据集不对外分发,也要写明内部分发边界(哪些团队可访问、是否可导出、跨境访问的限制)——这一条会与传输影响评估中的"远程访问"链路直接对应。最后写明数据卡本身的维护:文档版本、最近更新日期、负责人、以及与模型卡、训练内容摘要的同步机制,避免三份文档各自漂移。
需要附的证据
- · 维护责任人与更新计划
- · 版本变更记录(变化、原因、影响的模型版本)
- · 质量监控配置与最近若干期监控结果
- · 分发清单(接收方、许可、处理措施、审计安排)
- · 内部访问边界与跨境访问限制说明
- · 数据卡文档版本历史与三份文档的同步核对记录
- · 退役与删除执行记录
常见失分点
- · 数据集持续增量更新但数据卡停留在初版,统计与实际严重脱节;
- · 内部访问边界从未定义,境外团队可直接访问含个人信息的原始语料,而 TIA 中未记录该链路;
- · 对外分发未附许可与使用限制,接收方将其再分发;
- · 数据卡、模型卡、训练内容摘要三者无同步机制,数字互相矛盾;
- · 退役数据集仍留存在对象存储中,删除策略从未执行。
对应标准
-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AIMS) · ISO/IEC 42001:2023(第 1 版,标注 2023-12);欧洲采标 EN ISO/IEC 42001:2026
- ISO/IEC 23894:2023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指南 · ISO/IEC 23894:2023(第 1 版,标注 2023-02)
来源(5)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条例 (EU) 2024/1689)官方公报正式文本欧盟官方公报 / EUR-Lex · 发布 2024-07-12 · 核实 2026-09-12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 · 发布 2023-07-13 · 核实 2026-09-12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内容公开摘要模板与说明性通知欧盟委员会 · 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 · 发布 2025-07-24 · 核实 2026-09-12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条例 (EU) 2016/679,GDPR)欧盟官方公报 / EUR-Lex · 发布 2016-05-04 · 核实 2026-09-12
- GB/T 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发布 2025-04-25 · 核实 2026-09-12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