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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AI 监管知识产权与内容数据与隐私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令第15号

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部门规章。适用范围由第二条界定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第二十二条明确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组织与个人。核心义务集中在训练数据(第七条)、数据标注(第八条)、服务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五条)与备案评估(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对来源于境外向境内提供且不符合规定的服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可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处置。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判断是否适用只看两件事:是不是生成式技术,以及是不是向境内公众提供。四类动作会落入:(1)自研或基于开源微调的大模型对境内公众开放,无论以 App、网页还是 API 形式;(2)为境内企业客户提供可编程接口,客户再转向 C 端提供服务——接口提供者本身即为提供者;(3)境外公司通过境内渠道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第二十条);(4)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研发生成式技术但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依第二条第三款不适用本办法——这是「先在境外上线、境内只做研发」架构的关键边界,但该架构仍须遵守数据、出口管制与科技伦理审查规则。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企业软件 SaaS、通用

适用时间线

  1. 2023-08-15

    办法施行

    训练数据合法来源与知识产权、数据标注规则与质量评估、服务协议与未成年人防沉迷、使用者输入信息保护、生成内容标识、违法内容处置与报告、投诉举报机制、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服务的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全部同日适用。

  2. 2025-01-01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为训练数据安全管理提供行政法规依据

  3. 2025-09-01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与 GB 45438-2025 施行,第十二条的标识义务被具体化

    显式标识的位置与形式、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的字段、以及备案与安全评估时须提交标识相关材料的要求开始适用。

义务清单(7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合规

严重度 极高第七条

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并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触发条件
所有自建或微调模型的生成式服务提供者,包括使用第三方开源基础模型再训练的团队——「基础模型来源合法」本身也是被检查项。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训练数据来源台账(数据集名称、来源、获取方式、许可协议或授权文件、使用范围限制)
  • · 基础模型许可证与合规使用说明(含开源协议条款比对)
  • · 知识产权风险筛查记录(版权、商标、数据库权利)与移除清单
  • · 训练语料中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说明与去标识化/清洗记录
  • · 训练数据质量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四维)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数据标注规则、质量评估与标注人员培训

严重度 高第八条

在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使用外包标注供应商的,上述义务不因外包而转移。

触发条件
所有进行 SFT、RLHF、安全对齐或领域标注的模型团队,包括把标注外包给境内外供应商的情形。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数据标注规则文件(含违法与不良信息判定标准、歧视性内容处理规则)
  • · 标注质量抽样评估方案与历次评估报告(抽样率、准确率、返工记录)
  • · 标注人员培训材料、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
  • · 外包标注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协议与监督检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签订服务协议、公开适用边界并防范未成年人沉迷

严重度 高第九条、第十条

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与注册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并公开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触发条件
所有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的提供者。面向教育、陪伴、心理、娱乐场景的产品须把防沉迷措施做成可举证的产品功能,而不只是协议条款。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用户服务协议(含权利义务、使用限制、标识义务告知)
  • · 服务适用人群、场合、用途的公开说明页面截图
  • · 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产品设计文档与上线证据(时长限制、内容分级、家长监护入口)
  • · 使用引导与风险提示的界面留证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使用者输入信息与使用记录的保护与最小化

严重度 极高第十一条

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并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关于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等的请求。这条直接约束「把用户对话默认纳入训练集」的做法,须有独立、可撤回的授权与可执行的删除链路。

触发条件
所有对话式、生成式产品,包括企业内部部署但仍回传遥测数据到提供者侧的版本。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输入信息与使用记录的字段清单、留存期限与最小化论证
  • · 「对话用于训练」的独立授权设计与撤回路径的产品证据
  • · 身份可识别信息的去标识化方案与技术验证报告
  • · 个人权利请求在对话记录、训练集与向量库中的执行闭环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按深度合成规定与标识办法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严重度 极高第十二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标识的具体方式由《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5438-2025 规定:属于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须添加显式标识,所有生成合成内容须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触发条件
所有生成式服务提供者,包括仅提供 API 的模型平台——下游应用能否正确标识,取决于上游 API 是否在输出中携带元数据。
开始适用:2025-09-0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标识实现方案说明(显式标识位置与样式、隐式标识字段)
  • · API 输出携带元数据的接口文档与抓包/样本文件
  • · 各模态(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的标识样例留证
  • · 与 GB 45438-2025 的符合性自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违法内容与违法使用的处置、报告与投诉举报机制

严重度 极高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发现违法内容的,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使用者利用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触发条件
所有生成式服务提供者。「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意味着监管期待的是根因修复,而不只是过滤器打补丁。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内容安全审核制度与违法内容判定标准
  • · 违法内容处置工单台账(发现时间、处置动作、完成时间)
  • · 模型整改记录(对齐数据、安全微调、评测前后对比)
  • · 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记录与回执
  • · 投诉举报入口截图、处理流程与反馈时限公示、处理结果台账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3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服务须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

严重度 极高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十二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备案时限按算法推荐规定第二十四条为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成后须在网站、应用程序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履行备案与安全评估手续时还须按标识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触发条件
面向公众的对话产品、内容生成平台、带社区或分发功能的 AI 应用几乎都会被认定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纯企业内部部署、不向公众提供的版本通常不触发,但对外开放试用入口即可能改变判定。
时限:算法备案: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的判定记录与依据
  • · 安全评估报告及提交、反馈记录
  • · 算法备案申请材料(服务提供者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
  • · 备案编号与公示信息链接在产品显著位置的展示截图
  • · 变更、注销备案的办理记录
  • · 备案与评估材料中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说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上「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对商业的杀伤力远大于罚款。

已知不确定之处

第十七条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但办法本身未指明适用的评估规则文本;本轮未取得该配套评估规定的原文,因此未写明评估的具体程序、材料清单与时限。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应在启动前向属地网信部门确认。

相关公开案例

  • "清朗·整治 AI 应用乱象"第二阶段:清理违法违规信息 561 万余条、处置应用 2400 余个2026

相关标准

  •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AIMS) · ISO/IEC 42001:2023(第 1 版,标注 2023-12);欧洲采标 EN ISO/IEC 42001:2026
  • ISO/IEC 23894:2023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指南 · ISO/IEC 23894:2023(第 1 版,标注 2023-02)

来源(5)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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