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AI 出海决策者整理的研究与解读
按主题整理的法规解读、案例与监管动态入口,均指向站内已有内容;年度研究报告仍在筹备中。
按主题进入站内已有内容
案例库 · 公开执法与监管决定
已核实的公开执法与监管决定(欧盟、美国、中国、日韩等法域),逐条附官方来源;另有标注为虚构的示例案例。
研究专题 · AI 算力碳排与客户尽调(筹备中)
研究专题筹备中;ESG治理页现可查看算力碳排、ESG 标准与客户尽调相关要点。
出海导航 · 中东与阿联酋进入要点
阿联酋等重点市场的国别进入要点:本地托管、政府与主权基金客户、阿拉伯语支持与文化适配等进入门槛。
政策与标准库 · EU AI Act 适用时间线
已生效:Art.50 透明度与合成内容标识(2026-08-02),存量系统补齐截止 2026-12-02。已推迟:高风险义务 Annex III 至 2027-12-02、Annex I 至 2028-08-02。
按行业看合规 · 智能驾驶
车辆网络安全(UN R155)、软件升级(UN R156)、自动驾驶系统型式批准、产品责任与汽车数据安全等相关法规,逐条附官方来源。
研究网络学者
研究网络名录目前处于待公开状态:在取得学者本人书面确认之前,我们不在本站展示姓名、所属机构或个人档案。确认一位,上线一位。
名录公开后,这里会逐位展示已确认的学者。
按最新时间线节点排序的法规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全球首部综合性人工智能横向立法,按风险分级设定义务:不可接受风险的实践被禁止;高风险系统须满足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日志、透明度、人工监督、准确性与网络安全等要求并通过合格评定、加贴 CE 标识、在欧盟数据库登记;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须履行技术文档、下游文档、版权政策与训练内容公开摘要义务,达到系统性风险门槛的还须进行模型评测、风险缓释、严重事件报告与网络安全保护;有限风险场景适用透明度告知与合成内容标记义务。2026 年 7 月生效的 AI Omnibus(条例 (EU) 2026/1744)推迟了高风险义务适用日、简化了中小企业与小型中型市值企业的文档要求、新增两类禁止性实践,并允许在严格条件下为偏见检测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及自动化决策技术、风险评估与网络安全审计法规
在 CCPA/CPRA 既有的消费者权利与企业义务之上,加州隐私保护局于 2025 年 9 月完成的法规包新增三条主线:一是风险评估——凡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将自动化决策技术用于重大决定,或对求职者/员工/学生等群体做系统性观察并推断其能力、表现、健康、行为或行踪的处理活动,须在开始前完成风险评估,并按规定向该局提交汇总信息;二是自动化决策技术——用 ADMT 作重大决定的企业须提供使用前告知、退出机制与访问请求渠道,并于 2027-01-01 前完成合规;三是网络安全审计——达到规定规模的企业须按收入分三批(2028/2029/2030 年 4 月 1 日)完成首份审计报告,此后转为年度滚动义务。
欧盟医疗器械条例下的 AI 医疗软件
MDR 下的 AI 软件主要由附件八第 6.3 条“规则 11”定档:用于提供信息以作出诊断或治疗目的决策的软件为 IIa 类;若该决策的影响可能导致死亡或人体健康不可逆恶化则为 III 类,可能导致健康严重恶化或需要外科干预则为 IIb 类;用于监测生理过程的软件为 IIa 类,但用于监测生命体征参数且参数变化性质可能对患者造成即时危险的为 IIb 类;其余软件为 I 类。由于 I 类以上均需公告机构介入,绝大多数临床决策支持类 AI 一旦进入欧盟就要走公告机构合格评定,并叠加质量管理体系、UDI、EUDAMED 注册、上市后监督、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与警戒报告等全生命周期义务。
AI Omnibus(人工智能数字综合简化条例)
对《人工智能法案》的定向简化修订,同时修订《欧盟航空安全条例》(EU) 2018/1139 与《机械条例》(EU) 2023/1230。核心内容:推迟高风险义务适用日(附件 III 至 2027-12-02,附件 I 至 2028-08-02);将原本仅面向中小企业的简化措施扩展至小型中型市值企业(SMC);简化人工智能素养义务并强化委员会与成员国的推广角色;澄清"安全组件"的边界(仅用于非安全相关的用户辅助、性能优化、效率、自动化、便利或质量控制的 AI 不构成安全组件);新增禁止非自愿私密影像与儿童性虐待材料生成;新增第 4a 条允许在严格条件下为偏见检测与纠正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扩大监管沙盒并引入欧盟层面沙盒;统一公告机构的单一申请与统一评定程序;将符合《网络韧性法案》的系统推定满足人工智能法案第 15 条网络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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