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时间线:接下来的节点
适用法规(2)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情形落入 PIPA:(1)向韩国用户提供应用、网站或模型 API 并处理其个人信息;(2)在韩国无住所或营业所但按营业额与个人信息保有规模达到总统令标准——此时必须以书面指定国内代理人,且国内代理人的违法视为处理者本人的行为;(3)承接韩国企业的数据处理委托,受第 26 条委托规制约束,委托方的管理监督疏失可直接被课徵金;(4)把韩国个人信息传至中国境内处理——第 28 条之八把“提供(含被调阅)、处理委托、保管”统一定义为“移转”,仅通过在中国的服务器可被境内查询亦构成移转。
8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
第 4 条第 1 项写明:即便是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只要对国内市场或用户产生影响即适用本法。对中国 AI 企业意味着:(1)通过应用商店、网页或 API 向韩国用户提供生成式 AI 功能,即触发第 31 条的事前告知与输出标示义务,且第 31 条第 1 项的告知义务违反是第 43 条过怠金的明确对象;(2)训练累积运算量超过总统令门槛的模型进入韩国市场,即触发第 32 条的风险管理体系与向 MSIT 提交履行结果义务;(3)产品落入高影响 AI 范围(第 2 条定义并由部长发布基准与示例指南)时,须履行第 34 条五项措施并保管可验证文件;(4)未在韩国设立实体但用户数或销售额达标者,必须指定国内代理人,否则直接构成过怠金对象。仅供国防或国家安全目的开发利用、且由总统令规定的 AI 不适用本法。
7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数据出境路径
韩国 PIPA 个人信息国外移转(第 28 条之 8 至第 28 条之 11)
无数量门槛。关键在于韩国法对「移转」的定义极宽:提供(包括被境外查询的情形)、处理委托、保管三者并列 —— 因此把韩国用户数据存放在境外云、由境外团队远程查询运维、或委托境外服务商处理,均属国外移转,须具备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五项依据之一。配套条款须一并落地:第 28 条之 9 规定保护委员会在国外移转持续进行或预计将追加移转,且存在(一)违反第 28 条之 8 第 1、4 或 5 款,或(二)接受移转者或移转目的地国家/国际机构相较本法未适当保护个人信息、致信息主体发生损害或有发生损害的显著之虞的情形时,可命令个人信息处理者中止国外移转;收到中止命令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自收到命令之日起 7 日内向保护委员会提出异议。第 28 条之 10 规定对限制个人信息国外移转的国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作相应限制(对等原则),但为履行条约或其他国际协定所必需的除外。第 28 条之 11 规定,依第 28 条之 8 第 1 款但书接受个人信息移转者向第三国再移转的,准用第 28 条之 8 与第 28 条之 9。
预计周期:估算:第 3 项路径(处理方针公开 / 告知)2-4 周;第 1 项单独同意路径 3-5 周(含同意界面改造);第 4 项认证路径取决于接受移转者取得认证的进度,通常数月。 · 成本档位 Medium
可以直接用的东西
这里发生过什么
来源(7)
-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现行条文(法律第 21445 号,2026-09-11 施行)韩国法制处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开放接口 · 发布 2026-03-10 · 核实 2026-09-12
-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条目页韩国法制处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核实 2026-09-12
-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现行条文(总统令第 36671 号,2026-09-11 施行)韩国法制处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开放接口 · 发布 2026-09-10 · 核实 2026-09-12
-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英文官网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 · 核实 2026-09-12
- 韩国《人工智能发展与信赖基础造成等基本法》现行条文(法律第 21311 号)韩国法制处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开放接口 · 发布 2026-01-20 · 核实 2026-09-12
- 韩国《AI 基本法》一部修订(法律第 21311 号)制定·修订理由页韩国法制处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 · 发布 2026-01-20 · 核实 2026-09-12
- 韩国《人工智能发展与信赖基础造成等基本法施行令》现行条文(总统令,2026-08-20 施行)韩国法制处 · 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开放接口 · 发布 2026-08-18 · 核实 2026-09-12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