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透明度:事前告知、生成内容标示与逼真合成内容告知
严重度 极高Act Art. 31;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3
第 31 条设三项义务:(1)提供使用高影响 AI 或生成式 AI 的产品或服务时,须事前告知用户该产品或服务基于该 AI 运行;(2)提供生成式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须标示其结果物系由生成式 AI 生成;(3)以 AI 系统提供与真实难以区分的虚拟音响、图像或影像等结果物时,须以用户能明确认知的方式告知或标示其由 AI 系统生成;该结果物属于艺术性、创造性表现物或构成其一部分的,可采用不妨碍展示或欣赏的方式告知或标示。施行令第 23 条进一步规定:事前告知可采用(a)在产品本身、合同书、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条款中载明;(b)在用户画面或终端上显示;(c)在提供该产品服务的场所以易于识别的方式张贴;(d)部长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31 条第 2 项的标示可采用人可识别的方式或机器可判读的方式,采用机器可判读方式的,须以文字或语音等形式至少一次告知该结果物系由生成式 AI 生成。第 31 条第 3 项的告知或标示须使用户能明确认知,并考虑其可通过视觉、听觉或软件轻易确认,以及主要用户的年龄与身体、社会条件。适用例外为三类:(1)从产品服务名称、用户画面、产品外观或结果物所载文句看,使用高影响或生成式 AI 的事实已属明显;(2)仅供 AI 事业者内部业务使用;(3)部长另行告示认定需要全部或部分豁免的情形。
- 触发条件
- 向韩国用户提供生成式 AI 应用、AI 助手、数字人、语音克隆、图像/视频生成功能的中国企业。
- 开始适用:2026-01-22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事前告知界面截图与文案(韩文)
- · 生成内容标示实现方案(可见标识与元数据/水印)
- · 逼真合成内容的识别与标示规则
- · 艺术创作类例外适用的判定记录
- · 标示鲁棒性测试与版本变更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超算力门槛模型的安全性确保义务与结果提交
严重度 极高Act Art. 32;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4
第 32 条要求:对学习所使用的累积运算量在总统令规定基准以上的 AI 系统,AI 事业者须履行两项事项以确保其安全性——(一)贯穿 AI 生命周期全过程的风险识别、评估与缓解;(二)构建监测并应对 AI 相关安全事故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须将履行结果提交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施行令第 24 条第 1 项把该门槛具体化为须同时满足的三项条件:(1)学习所使用的累积运算量达到 10 的 26 次方浮点运算(10^26 FLOPs)以上;(2)考虑 AI 技术发展水平,系统采用当前 AI 系统所用技术中最尖端的技术构成与运行;(3)该系统的风险度有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与基本权产生广泛且重大影响之虞。三项为并列(“모두 충족”),仅算力达标而不满足其余两项的不落入本条。累积运算量的具体计算方式由部长以告示另行确定(施行令第 24 条第 2 项),本轮未核实该告示。
- 触发条件
- 把自研基础模型或大规模训练的模型投入韩国市场的中国 AI 企业;是否达标须按施行令第 24 条三项条件逐模型核算并留痕,算力核算口径待部长告示。
- 开始适用:2026-01-22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累积训练运算量核算方法与计算底稿(对照 10^26 FLOPs 门槛)
- · 施行令第 24 条第 1 项三项条件的逐项适用性判定记录
- · 生命周期风险识别、评估与缓解记录
- · 安全事故监测与响应体系文件(含值守与升级机制)
- · 向 MSIT 提交的履行结果与回执
- · 模型版本迭代时的重新评估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高影响 AI 事前自查与部长确认申请
严重度 高Art. 33
第 33 条要求:AI 事业者在提供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须事前检讨该 AI 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必要时可请求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确认是否属于高影响 AI;部长收到请求后须作出确认,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听取咨询意见。部长可制定并推广关于高影响 AI 基准与示例的指南。确认程序由总统令规定。
- 触发条件
- 向韩国提供用于招聘、信贷、医疗、教育评价、能源与公共服务等场景 AI 的中国企业;即便自评为非高影响,亦须留存该判断依据以备第 40 条调查。
- 开始适用:2026-01-22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高影响 AI 事前检讨记录(逐用例)
- · 判定依据与所参照的部长指南版本
- · 向部长提出确认请求的申请与答复
- · 用例变更时的重新检讨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高影响 AI 的法定措施(第 34 条第 1 项六款)
严重度 极高Act Art. 34;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7 and Annex 1
第 34 条第 1 项要求:提供高影响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AI 事业者须按总统令履行包含下列内容的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性与可信性——(一)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与运营;(二)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就 AI 所得出的最终结果、得出该结果所利用的主要基准、以及 AI 开发与利用所使用的学习用数据概要等制定并实施说明方案;(三)用户保护方案的制定与运营;(四)对高影响 AI 的人的管理与监督;(五)作成并保管可确认安全性与可信性确保措施内容的文件;(六)其他为确保高影响 AI 安全性与可信性而经委员会审议议决的事项。注意第(六)款是开放式条款——落地清单不止于前五项,须跟踪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的议决。部长可就具体事项发布告示并劝告遵守。依其他法令按总统令履行与上述相当措施的,视为已履行第 1 项措施(认定基准与程序见施行令别表一)。施行令第 27 条另设三项可直接落地的要求:(1)须在事务所、营业场所或互联网主页公示第(一)款风险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二)款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三)款用户保护方案,以及第(四)款管理监督该高影响 AI 之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属《不正当竞争防止及营业秘密保护法》第 2 条第 2 号营业秘密的事项可除外);(2)履行第 34 条第 1 项各款措施后,其依据须以文书形式(含电子方式)保管 5 年;(3)若 AI 利用事业者从已履行第(一)至(三)款措施的事业者处取得 AI 系统,且未对该系统的本来目的或用途作显著变更等重大功能变更,则视为已履行相应措施;AI 利用事业者可要求 AI 开发事业者提供履行所需资料,开发方应努力配合。
- 触发条件
- 经自查落入高影响 AI 的中国 AI 产品提供方与部署方。
- 开始适用:2026-01-22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风险管理方案文件与运行记录
- · 说明方案(最终结果、主要基准、学习用数据概要)与对外说明材料
- · 用户保护方案与投诉处理记录
- · 人的管理监督规程、岗位设置与干预日志,以及对外公示的负责人姓名与联系方式
- · 按施行令第 27 条公示的页面存档(含营业秘密除外部分的判定记录)
- · 安全性与可信性措施的成文档案与 5 年保管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高影响 AI 的基本权影响评估(努力义务)
严重度 高Act Art. 35;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8
第 35 条第 1 项:AI 事业者提供使用高影响 AI 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努力事前评估其对人的基本权产生的影响;此时须考虑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使影响评估能够反映人工智能弱势群体的特性(该后段为 2026-01-20 修订新增,自 2026-07-21 施行)。第 2 项:国家机关等拟使用高影响 AI 产品或服务时,须优先考虑已实施影响评估的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影响评估虽为努力义务,但在韩国公共采购中具有实质竞争意义。施行令第 28 条第 1 项规定影响评估须包含七项:(1)识别可能因该高影响 AI 产品服务而在生命、身体安全与基本权上受影响的个人或群体(须反映第 3 条第 5 项人工智能弱势群体的特性);(2)识别可能受影响的基本权类型;(3)对基本权的社会与经济影响的内容与范围;(4)该高影响 AI 的使用行为形态;(5)评估所用的定量或定性指标与结果产出方式;(6)风险的预防、缓解与损失恢复等事项;(7)评估结果需要改进时的履行计划。评估可由事业者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同条第 2 项);其余必要事项由部长以告示确定。
- 触发条件
- 拟参与韩国政府或公共机构采购的高影响 AI 产品提供方;面向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产品须专门反映其特性。
- 开始适用:2026-01-22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基本权影响评估报告
- · 弱势群体特性反映的方法说明与测试结果
- · 评估结论对产品设计的落地记录
- · 公共采购投标中提交的评估材料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2–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境外 AI 事业者指定国内代理人并向 MSIT 申报
严重度 极高Act Art. 36;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9
第 36 条:在韩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的 AI 事业者中,用户数、销售额等符合总统令标准者,须以书面指定代理下列事务之人(国内代理人),并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申报——(一)第 32 条第 2 项的履行结果提交;(二)第 33 条第 1 项的高影响 AI 该当与否确认请求;(三)为履行第 34 条第 1 项各号安全性与可信性确保措施所需的支援(包括对同项第 5 号文件的最新性与准确性的检查)。国内代理人须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国内代理人就上述事务违反本法的,视为指定其的 AI 事业者所为。未指定国内代理人是第 43 条明确列举的过怠金对象。施行令第 29 条第 1 项把“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具体化为下列任一:(1)上年度(法人为上一事业年度)营业额 1 万亿韩元以上;(2)人工智能服务部门上年度营业额 100 亿韩元以上;(3)以上年度末为基准,其 AI 产品与服务在此前 3 个月内的国内用户数日均 100 万人以上;(4)曾因第 43 条第 1 项第 3 号被课过怠金者。第(1)(2)项营业额按上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为韩元(同条第 2 项)。
- 触发条件
- 无韩国实体但达到施行令第 29 条任一门槛的中国 AI 企业;门槛以上年度数据为准,须逐年复核,尤其是“日均国内用户 100 万人”一项对消费级 App 与聊天机器人最易触发。
- 开始适用:2026-01-22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国内代理人书面指定文件
- · 向 MSIT 的申报记录与回执
- · 施行令第 29 条四项门槛的逐项测算底稿(含汇率折算依据与日均用户数统计口径)
- · 代理人对第 34 条第 5 号文件最新性与准确性的检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配合事实调查并执行中止或整改命令
严重度 高Arts. 40, 43
第 40 条: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在发现或知悉涉及第 31 条第 2、3 项、第 32 条第 1、2 项或第 34 条第 1 项违反的事项或嫌疑,或收到相关举报与民怨时,可要求 AI 事业者提交相关资料,或令所属公务员实施必要调查;必要时可令其进入事业者的事务所、营业场所调查账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物件(调查程序适用《行政调查基本法》)。调查结果认定存在违反的,可命令采取中止该违反行为或整改所必要的措施。不履行该命令的,按第 43 条处 3,000 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 触发条件
- 在韩国提供生成式或高影响 AI 的所有事业者,含通过国内代理人接受调查的境外企业。
- 开始适用:2026-01-22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监管问询应对预案与授权人指定
- · 可随时调取的合规文件索引(第 31、32、34 条相关)
- · 调查往来记录与提交资料清单
- · 中止/整改命令的执行与闭环证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