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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分阶段适用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AI 监管

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

《人工智能发展与信赖基础造成等基本法》(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简称「AI 基本法」)

大韩民国国会 ·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MSIT)主管 · Act No. 20676 (21 Jan 2025); amended by Act No. 21311 (20 Jan 2026)

韩国 AI 基本法是亚太第一部综合性 AI 立法,2026-01-22 施行。它同时是促进法与管制法:第一至三章为振兴与基础建设,第四至五章设定企业义务。核心义务链条为:透明度(第 31 条)——提供高影响 AI 或生成式 AI 的产品服务须事前告知用户其基于该 AI 运行,生成式 AI 的输出须标示为生成,难以与真实区分的虚拟音像须以用户可明确认知的方式告知或标示;安全性(第 32 条)——同时满足施行令第 24 条三项条件(累积训练算力 ≥10^26 FLOPs、采用最尖端技术、风险度可对生命身体与基本权产生广泛重大影响)的 AI 系统,须实施全生命周期风险识别评估缓解与安全事故监测响应体系,并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提交履行结果;高影响 AI(第 33–35 条)——须事前自查是否属高影响并可申请部长确认,履行第 34 条第 1 项所列六款措施(风险管理方案、说明方案、用户保护方案、人的管理监督、文件作成与保管,以及委员会审议议决的其他事项),并努力开展基本权影响评估;国内代理人(第 36 条)——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且达到施行令第 29 条任一门槛者(上年度营业额 1 万亿韩元以上,或 AI 服务部门营业额 100 亿韩元以上,或上年度末前 3 个月国内日均用户 100 万人以上,或曾被课过怠金)须书面指定并向部长申报。适用范围明确域外效力:国外行为若对国内市场或用户产生影响即适用(第 4 条第 1 项)。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第 4 条第 1 项写明:即便是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只要对国内市场或用户产生影响即适用本法。对中国 AI 企业意味着:(1)通过应用商店、网页或 API 向韩国用户提供生成式 AI 功能,即触发第 31 条的事前告知与输出标示义务,且第 31 条第 1 项的告知义务违反是第 43 条过怠金的明确对象;(2)训练累积运算量超过总统令门槛的模型进入韩国市场,即触发第 32 条的风险管理体系与向 MSIT 提交履行结果义务;(3)产品落入高影响 AI 范围(第 2 条定义并由部长发布基准与示例指南)时,须履行第 34 条五项措施并保管可验证文件;(4)未在韩国设立实体但用户数或销售额达标者,必须指定国内代理人,否则直接构成过怠金对象。仅供国防或国家安全目的开发利用、且由总统令规定的 AI 不适用本法。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具身智能与机器人、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医疗 AI

适用时间线

  1. 2025-01-21

    原法公布(法律第 20676 号)

    附则第一条规定“自公布后满 1 年之日施行”,其中第 2 条第 4 号 d 目中有关数字医疗器械的部分自 2026-01-24 起施行。

  2. 2026-01-20

    一部修订法公布(法律第 21311 号)

    将“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并扩权,新增“学习用数据”定义、人工智能研究所设立、人工智能弱势群体支援等,并在第 35 条第 1 项增设影响评估须反映弱势群体特性的后段。

  3. 2026-01-22

    AI 基本法正式施行(含修订法主体条款)

    第 31 条透明度义务、第 32 条安全性确保义务、第 33–35 条高影响 AI 规则、第 36 条国内代理人、第 40 条事实调查与中止/整改命令、第 43 条过怠金自该日起适用。配套《施行令》(总统令第 36053 号,2026-01-21 公布)同日施行,其中别表一有关数字医疗器械的部分自 2026-01-24 起施行。

  4. 2026-07-21

    修订法部分条文施行(公布后满 6 个月)

    第 3 条第 5 项、第 6 条第 2 项第 7、8 号、第 16 条第 3–5 项(限于第 2 项第 2 号之二修订部分)、第 17 条之二、第 18 条、第 22 条之三,以及第 35 条第 1 项后段(影响评估须反映人工智能弱势群体特性)自该日起施行。

义务清单(7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AI 透明度:事前告知、生成内容标示与逼真合成内容告知

严重度 极高Act Art. 31;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3

第 31 条设三项义务:(1)提供使用高影响 AI 或生成式 AI 的产品或服务时,须事前告知用户该产品或服务基于该 AI 运行;(2)提供生成式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须标示其结果物系由生成式 AI 生成;(3)以 AI 系统提供与真实难以区分的虚拟音响、图像或影像等结果物时,须以用户能明确认知的方式告知或标示其由 AI 系统生成;该结果物属于艺术性、创造性表现物或构成其一部分的,可采用不妨碍展示或欣赏的方式告知或标示。施行令第 23 条进一步规定:事前告知可采用(a)在产品本身、合同书、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条款中载明;(b)在用户画面或终端上显示;(c)在提供该产品服务的场所以易于识别的方式张贴;(d)部长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31 条第 2 项的标示可采用人可识别的方式或机器可判读的方式,采用机器可判读方式的,须以文字或语音等形式至少一次告知该结果物系由生成式 AI 生成。第 31 条第 3 项的告知或标示须使用户能明确认知,并考虑其可通过视觉、听觉或软件轻易确认,以及主要用户的年龄与身体、社会条件。适用例外为三类:(1)从产品服务名称、用户画面、产品外观或结果物所载文句看,使用高影响或生成式 AI 的事实已属明显;(2)仅供 AI 事业者内部业务使用;(3)部长另行告示认定需要全部或部分豁免的情形。

触发条件
向韩国用户提供生成式 AI 应用、AI 助手、数字人、语音克隆、图像/视频生成功能的中国企业。
开始适用:2026-01-22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事前告知界面截图与文案(韩文)
  • · 生成内容标示实现方案(可见标识与元数据/水印)
  • · 逼真合成内容的识别与标示规则
  • · 艺术创作类例外适用的判定记录
  • · 标示鲁棒性测试与版本变更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超算力门槛模型的安全性确保义务与结果提交

严重度 极高Act Art. 32;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4

第 32 条要求:对学习所使用的累积运算量在总统令规定基准以上的 AI 系统,AI 事业者须履行两项事项以确保其安全性——(一)贯穿 AI 生命周期全过程的风险识别、评估与缓解;(二)构建监测并应对 AI 相关安全事故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须将履行结果提交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施行令第 24 条第 1 项把该门槛具体化为须同时满足的三项条件:(1)学习所使用的累积运算量达到 10 的 26 次方浮点运算(10^26 FLOPs)以上;(2)考虑 AI 技术发展水平,系统采用当前 AI 系统所用技术中最尖端的技术构成与运行;(3)该系统的风险度有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与基本权产生广泛且重大影响之虞。三项为并列(“모두 충족”),仅算力达标而不满足其余两项的不落入本条。累积运算量的具体计算方式由部长以告示另行确定(施行令第 24 条第 2 项),本轮未核实该告示。

触发条件
把自研基础模型或大规模训练的模型投入韩国市场的中国 AI 企业;是否达标须按施行令第 24 条三项条件逐模型核算并留痕,算力核算口径待部长告示。
开始适用:2026-01-22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累积训练运算量核算方法与计算底稿(对照 10^26 FLOPs 门槛)
  • · 施行令第 24 条第 1 项三项条件的逐项适用性判定记录
  • · 生命周期风险识别、评估与缓解记录
  • · 安全事故监测与响应体系文件(含值守与升级机制)
  • · 向 MSIT 提交的履行结果与回执
  • · 模型版本迭代时的重新评估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高影响 AI 事前自查与部长确认申请

严重度 高Art. 33

第 33 条要求:AI 事业者在提供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须事前检讨该 AI 是否属于高影响人工智能,必要时可请求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确认是否属于高影响 AI;部长收到请求后须作出确认,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听取咨询意见。部长可制定并推广关于高影响 AI 基准与示例的指南。确认程序由总统令规定。

触发条件
向韩国提供用于招聘、信贷、医疗、教育评价、能源与公共服务等场景 AI 的中国企业;即便自评为非高影响,亦须留存该判断依据以备第 40 条调查。
开始适用:2026-01-22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高影响 AI 事前检讨记录(逐用例)
  • · 判定依据与所参照的部长指南版本
  • · 向部长提出确认请求的申请与答复
  • · 用例变更时的重新检讨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高影响 AI 的法定措施(第 34 条第 1 项六款)

严重度 极高Act Art. 34;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7 and Annex 1

第 34 条第 1 项要求:提供高影响 AI 或使用其的产品服务时,AI 事业者须按总统令履行包含下列内容的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性与可信性——(一)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与运营;(二)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就 AI 所得出的最终结果、得出该结果所利用的主要基准、以及 AI 开发与利用所使用的学习用数据概要等制定并实施说明方案;(三)用户保护方案的制定与运营;(四)对高影响 AI 的人的管理与监督;(五)作成并保管可确认安全性与可信性确保措施内容的文件;(六)其他为确保高影响 AI 安全性与可信性而经委员会审议议决的事项。注意第(六)款是开放式条款——落地清单不止于前五项,须跟踪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的议决。部长可就具体事项发布告示并劝告遵守。依其他法令按总统令履行与上述相当措施的,视为已履行第 1 项措施(认定基准与程序见施行令别表一)。施行令第 27 条另设三项可直接落地的要求:(1)须在事务所、营业场所或互联网主页公示第(一)款风险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二)款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三)款用户保护方案,以及第(四)款管理监督该高影响 AI 之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属《不正当竞争防止及营业秘密保护法》第 2 条第 2 号营业秘密的事项可除外);(2)履行第 34 条第 1 项各款措施后,其依据须以文书形式(含电子方式)保管 5 年;(3)若 AI 利用事业者从已履行第(一)至(三)款措施的事业者处取得 AI 系统,且未对该系统的本来目的或用途作显著变更等重大功能变更,则视为已履行相应措施;AI 利用事业者可要求 AI 开发事业者提供履行所需资料,开发方应努力配合。

触发条件
经自查落入高影响 AI 的中国 AI 产品提供方与部署方。
开始适用:2026-01-22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风险管理方案文件与运行记录
  • · 说明方案(最终结果、主要基准、学习用数据概要)与对外说明材料
  • · 用户保护方案与投诉处理记录
  • · 人的管理监督规程、岗位设置与干预日志,以及对外公示的负责人姓名与联系方式
  • · 按施行令第 27 条公示的页面存档(含营业秘密除外部分的判定记录)
  • · 安全性与可信性措施的成文档案与 5 年保管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高影响 AI 的基本权影响评估(努力义务)

严重度 高Act Art. 35;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8

第 35 条第 1 项:AI 事业者提供使用高影响 AI 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努力事前评估其对人的基本权产生的影响;此时须考虑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使影响评估能够反映人工智能弱势群体的特性(该后段为 2026-01-20 修订新增,自 2026-07-21 施行)。第 2 项:国家机关等拟使用高影响 AI 产品或服务时,须优先考虑已实施影响评估的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影响评估虽为努力义务,但在韩国公共采购中具有实质竞争意义。施行令第 28 条第 1 项规定影响评估须包含七项:(1)识别可能因该高影响 AI 产品服务而在生命、身体安全与基本权上受影响的个人或群体(须反映第 3 条第 5 项人工智能弱势群体的特性);(2)识别可能受影响的基本权类型;(3)对基本权的社会与经济影响的内容与范围;(4)该高影响 AI 的使用行为形态;(5)评估所用的定量或定性指标与结果产出方式;(6)风险的预防、缓解与损失恢复等事项;(7)评估结果需要改进时的履行计划。评估可由事业者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同条第 2 项);其余必要事项由部长以告示确定。

触发条件
拟参与韩国政府或公共机构采购的高影响 AI 产品提供方;面向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的产品须专门反映其特性。
开始适用:2026-01-22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基本权影响评估报告
  • · 弱势群体特性反映的方法说明与测试结果
  • · 评估结论对产品设计的落地记录
  • · 公共采购投标中提交的评估材料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2–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境外 AI 事业者指定国内代理人并向 MSIT 申报

严重度 极高Act Art. 36; Enforcement Decree Art. 29

第 36 条:在韩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的 AI 事业者中,用户数、销售额等符合总统令标准者,须以书面指定代理下列事务之人(国内代理人),并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申报——(一)第 32 条第 2 项的履行结果提交;(二)第 33 条第 1 项的高影响 AI 该当与否确认请求;(三)为履行第 34 条第 1 项各号安全性与可信性确保措施所需的支援(包括对同项第 5 号文件的最新性与准确性的检查)。国内代理人须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国内代理人就上述事务违反本法的,视为指定其的 AI 事业者所为。未指定国内代理人是第 43 条明确列举的过怠金对象。施行令第 29 条第 1 项把“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具体化为下列任一:(1)上年度(法人为上一事业年度)营业额 1 万亿韩元以上;(2)人工智能服务部门上年度营业额 100 亿韩元以上;(3)以上年度末为基准,其 AI 产品与服务在此前 3 个月内的国内用户数日均 100 万人以上;(4)曾因第 43 条第 1 项第 3 号被课过怠金者。第(1)(2)项营业额按上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为韩元(同条第 2 项)。

触发条件
无韩国实体但达到施行令第 29 条任一门槛的中国 AI 企业;门槛以上年度数据为准,须逐年复核,尤其是“日均国内用户 100 万人”一项对消费级 App 与聊天机器人最易触发。
开始适用:2026-01-22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国内代理人书面指定文件
  • · 向 MSIT 的申报记录与回执
  • · 施行令第 29 条四项门槛的逐项测算底稿(含汇率折算依据与日均用户数统计口径)
  • · 代理人对第 34 条第 5 号文件最新性与准确性的检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配合事实调查并执行中止或整改命令

严重度 高Arts. 40, 43

第 40 条: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在发现或知悉涉及第 31 条第 2、3 项、第 32 条第 1、2 项或第 34 条第 1 项违反的事项或嫌疑,或收到相关举报与民怨时,可要求 AI 事业者提交相关资料,或令所属公务员实施必要调查;必要时可令其进入事业者的事务所、营业场所调查账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物件(调查程序适用《行政调查基本法》)。调查结果认定存在违反的,可命令采取中止该违反行为或整改所必要的措施。不履行该命令的,按第 43 条处 3,000 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触发条件
在韩国提供生成式或高影响 AI 的所有事业者,含通过国内代理人接受调查的境外企业。
开始适用:2026-01-22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监管问询应对预案与授权人指定
  • · 可随时调取的合规文件索引(第 31、32、34 条相关)
  • · 调查往来记录与提交资料清单
  • · 中止/整改命令的执行与闭环证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 43 条第 1 项:对下列行为处 3,000 万韩元以下过怠金——违反第 31 条第 1 项未履行告知;违反第 36 条第 1 项未指定国内代理人;未履行第 40 条第 3 项的中止命令或整改命令。过怠金由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按总统令课征与征收。第 42 条的刑事罚则(3 年以下徒刑或 3,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仅针对违反第 7 条第 9 项泄露职务上知悉秘密的人员,不指向一般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第 40 条第 1 项允许部长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涉及第 31 条第 2、3 项、第 32 条第 1、2 项或第 34 条第 1 项违反时要求提交资料并实施调查,调查后可发出中止或整改命令,拒不执行即转化为过怠金——即生成内容标示、安全性义务与高影响 AI 措施虽无直接罚则,仍通过命令机制形成强制力。

已知不确定之处

本轮已按官方开放接口核实《施行令》正文中的关键数值:第 23 条(告知与标示方法及三类适用例外)、第 24 条(第 32 条门槛的三项并列条件,含 10^26 FLOPs)、第 27 条(第 34 条措施的公示项目与 5 年文件保管)、第 28 条(影响评估七项内容)、第 29 条(国内代理人四项门槛)。仍未核实的下沉事项:部长依施行令第 23 条第 4 项第 3 号、第 24 条第 2 项(累积运算量计算方式)、第 27 条与第 28 条第 3 项发布的各项告示,以及施行令别表一(履行措施认定基准)与别表二(过怠金具体金额)的正文——本条目未给出任何过怠金分档金额,仅引用法律第 43 条 3,000 万韩元上限。本轮亦未核实是否已有针对罚则执行的宽限期安排——法律与施行令附则中未见宽限条款,任何“执行宽限”的说法须以 MSIT 官方公告为准。条文中文表述为研究翻译,非官方译本。

相关标准

  •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AIMS) · ISO/IEC 42001:2023(第 1 版,标注 2023-12);欧洲采标 EN ISO/IEC 42001:2026
  • ISO/IEC 23894:2023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指南 · ISO/IEC 23894:2023(第 1 版,标注 2023-02)
  • ISO/IEC 42005:2025 人工智能系统影响评估 · ISO/IEC 42005:2025(澳大利亚等同采标 AS ISO/IEC 42005:2025)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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