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时间线:接下来的节点
2026-01-01
P.A. 103-804 生效
伊利诺伊州人权法关于雇佣场景人工智能的规定(HB 3773)
适用法规(2)
已修订数据与隐私相关度 极高
伊利诺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BIPA)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上被管到:(1)在伊利诺伊州的门店、工厂、办公室或园区部署人脸识别门禁、考勤或安防系统;(2)产品在伊州用户设备上做人脸活体检测、人脸解锁、指纹或声纹验证——采集发生在用户端同样构成收集;(3)AR/VR、智能座舱或机器人产品采集伊州用户的眼动、手部、步态或声纹数据;(4)以包含伊州居民人脸或声纹的数据集训练模型,或购买、接收此类数据集(条文将「购买、通过交易接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列);(5)向在伊州运营的美国客户供应上述能力的 SDK 或云服务——客户会以合同把告知与同意义务的责任传导给供应商。
4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AI 监管相关度 高
伊利诺伊州人权法关于雇佣场景人工智能的规定(HB 3773)
中国企业在以下动作上被管到:(1)在伊利诺伊州雇佣员工,并在招聘筛选、面试评分、绩效评估、排班、晋升或裁员决策中使用算法工具——须确保无歧视效果并向员工发出通知;(2)在模型特征中直接或间接使用邮政编码(包括由地址派生的地理特征)——条文对邮编作代理变量的禁止是明确且单列的;(3)作为供应商向在伊州经营的美国雇主提供招聘、绩效或劳动力管理 AI——虽然法定义务人是雇主,但客户会以合同要求供应商提供公平性测试结果与配合调查。
2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可以直接用的东西
来源(2)
- 《伊利诺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740 ILCS 14)现行文本伊利诺伊州议会(Illinois Compiled Statutes) · 740 ILCS 14/10、14/15、14/20、14/25 · 发布 2008-10-03 · 核实 2026-09-12
- 《伊利诺伊州人权法》775 ILCS 5/2-102(含第 (L) 款「人工智能的使用」)伊利诺伊州议会(Illinois Compiled Statutes) · 775 ILCS 5/2-102(L) · 核实 2026-09-12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