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并公开生物特征信息留存与销毁政策
持有生物特征标识符或生物特征信息的私营主体,须制定书面政策并向公众公开,规定留存时间表与永久销毁准则:在收集或取得该等信息的初始目的达成时,或自个人与该主体最后一次交互起 3 年内(以先到者为准)销毁。除非持有法院签发的有效搜查令或传票,私营主体须遵守其既定留存时间表与销毁准则。
- 触发条件
- 在伊利诺伊州采集人脸、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的中国企业:包括人脸识别门禁、活体检测、语音助手声纹、AR/VR 眼动与手势建模,以及以人脸数据训练模型的场景。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公开发布的生物特征留存与销毁政策(含发布页面存档)
- · 生物特征数据资产台账与最后交互时间记录
- · 销毁执行日志与技术证明
- · 例外情形(令状或传票)处理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