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者登记与数据保护费(含年度续费)
第 24(1) 条要求控制者在开始处理个人数据之前、或在开始后尽快:向专员缴纳自开始处理之日起 12 个月的数据保护费,并通知专员其名称与地址(注册公司为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及开始处理的日期。第 24(2) 条要求此后每年在开始处理周年日届满后一个月内按董事会规则规定的金额缴纳续费。ADGM 数据保护办公室官网亦明确: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 ADGM 注册实体均须登记为数据控制者。
- 触发条件
- 在 ADGM 注册并处理个人数据的每一个实体,包括仅处理员工数据的控股或基金实体。
- 时限:开始处理前或开始后尽快;续费须在开始处理周年日届满后一个月内完成。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数据保护登记回执与登记信息截图
- · 数据保护费与年度续费缴纳凭证
- · 开始处理个人数据日期的内部认定记录
- · 登记信息变更(名称、地址、数据保护官)更新留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3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