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数据处理记录与安全措施体系
依第 7(4) 条建立并保存"个人数据专用记录",内容须包括控制者与数据保护官信息、个人数据类别描述、有权访问人员名单、处理时间/限制与范围、删除与修改机制、处理目的、与跨境流动和处理有关的数据、以及信息安全与处理相关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数据局要求时须提交。第 20 条另要求按国际最佳实践部署加密与假名化、保障处理系统的持续保密性与完整性、故障后及时恢复访问、并定期测试与评估措施有效性。
- 触发条件
- 受本法约束的所有控制者;处理者依第 8 条承担对应的记录与安全义务。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个人数据处理记录(按第 7(4) 条逐项字段)
- · 访问权限清单与定期复核记录
- · 加密与假名化实施说明、密钥管理制度
- · 安全措施有效性测试与评估报告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6–1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