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交第三方处理时提供"可比水平的保护"
附表 1 第 4.1.3 条要求组织对其占有或保管的个人信息负责,包括已转交第三方处理的信息,并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在第三方处理期间提供可比水平的保护。对把加拿大数据交给中国母公司、境外云或标注供应商的场景,需要落地的是:数据处理协议中的目的限制与不得再利用条款、子处理者审批、安全控制清单、审计与检查权、事件通知时限、政府调取请求应对与通知机制、以及合同终止时的返还与销毁。透明度上,OPC 一贯要求组织在隐私政策中说明个人信息可能被转交境外处理并因此受当地法律管辖。
- 触发条件
- 把加拿大个人信息交由境外关联方或供应商处理的所有组织;以及作为接收方需要向加拿大客户提供合规保证的中国 AI 企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数据处理协议(含可比保护条款、子处理者与审计条款)
- · 供应商安全尽调问卷与评估结论
- · 隐私政策中关于境外处理的披露文本
- · 合同终止时数据返还/销毁的执行证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