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显著方式告知个人七类事项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驾驶习惯、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收集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径;处理各类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个人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或确定规则;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以及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 触发条件
- 所有汽车数据处理者,包括整车厂、零部件与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与出行服务企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七类告知事项的文案与呈现位置清单(手册/车机/语音/App)
- · 车机界面与 App 告知截图留档
- · 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任命文件与对外公布记录
- · 停止收集入口的功能测试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