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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分阶段适用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网络安全行业专项

欧盟网络韧性法案(CRA)

关于具有数字要素产品的横向网络安全要求并修订条例(EU)No 168/2013、(EU)No 2019/1020 与指令(EU)2020/1828 的条例(EU)2024/2847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 Regulation (EU) 2024/2847

针对"具有数字要素的产品"的横向网络安全立法,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市、其预期用途或合理可预见用途包含与设备或网络直接或间接逻辑或物理数据连接的产品(含软件与远程数据处理解决方案)。核心要求包括:按附件 I 第一部分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开发与生产;开展并记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按附件 I 第二部分处置漏洞(含提供软件物料清单);确定并公开支持期(原则上不少于五年,产品预期使用时间短于五年的与其预期使用时间一致);按第 32 条选择合格评定程序并按重要产品类别(附件 III 第 I、II 类)与关键产品适用更严格路径;编制附件 VII 技术文档、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 CE 标识;以及第 14 条的漏洞与事件报告。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触发适用的业务动作:向欧盟市场投放任何带联网或数据连接能力的软硬件产品——包括机器人本体与控制器、智能摄像头与传感器、边缘推理盒子、可穿戴设备、以及以软件形式单独销售的 AI 应用与 SDK。适用不以设立地为准,中国制造商直接或经进口商向欧盟供货均落入;制造商可(非强制)指定欧盟授权代表,但进口商与分销商有各自的核验义务,欧盟渠道通常会把 CRA 合规作为进货前置条件。明确排除:适用医疗器械条例 (EU) 2017/745、体外诊断条例 (EU) 2017/746、机动车一般安全条例 (EU) 2019/2144 的产品,依 (EU) 2018/1139 认证的产品,以及落入指令 2014/90/EU 范围的船用设备。另依第 2(6) 条排除按相同规格制造、用于替换同一部件的备件,依第 2(7) 条排除专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开发或修改的产品,以及专为处理密级信息设计的产品。

重点行业:AI 硬件与算力、具身智能与机器人、计算机视觉、企业软件 SaaS、智能驾驶

适用时间线

  1. 2024-12-10

    条例生效

    公布后第二十日生效,义务按后续节点分阶段适用。

  2. 2026-06-11

    第四章(公告机构相关,第 35 至 51 条)开始适用

    公告机构的通报与运作规则先行适用,使合格评定能力在全面适用前就位。

  3. 2026-09-11

    第 14 条制造商报告义务开始适用

    制造商须就被积极利用的漏洞与影响产品安全的严重事件,通过第 16 条单一报告平台同时向协调 CSIRT 与 ENISA 报送(24 小时预警、72 小时通报、纠正或缓释措施可用后 14 日内最终报告)。

  4. 2027-12-11

    条例全面适用

    附件 I 基本网络安全要求、合格评定、CE 标识、技术文档、支持期与漏洞处置等全部义务开始适用。

义务清单(8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按基本网络安全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并完成风险评估

严重度 极高Art. 13(1)-(3), Annex I Part I

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须确保其已按附件 I 第一部分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与生产;为此须开展该产品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在规划、设计、开发、生产、交付与维护各阶段考虑评估结果,以最小化网络安全风险、防止事件并最小化其影响(含对用户健康与安全的影响)。风险评估须形成文档,并在支持期内适时更新;评估至少包括基于预期用途、合理可预见使用与使用条件(如运行环境或需保护的资产)的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并须说明附件 I 第一部分第 (2) 点的安全要求是否适用及如何实施。

触发条件
向欧盟投放具数字要素产品的中国制造商。对机器人与智能硬件企业而言,该风险评估应与人工智能法案第 9 条风险管理、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合并规划,避免三套体系各写一份。
开始适用:2027-12-1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产品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含预期用途与运行环境分析)
  • · 附件 I 第一部分逐条符合性说明
  • · 安全设计评审与安全测试记录
  • · 风险评估在支持期内的更新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6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漏洞处置流程与软件物料清单(SBOM)

严重度 高Art. 13, Annex I Part II

制造商须按附件 I 第二部分建立并运行漏洞处置流程,覆盖漏洞识别与记录(含至少涵盖产品顶层依赖的软件物料清单)、及时修复或缓释、安全更新的分发、协同漏洞披露政策、以及漏洞信息的对外沟通。流程须在支持期内持续有效,并与第 14 条的报告义务衔接。

触发条件
向欧盟投放具数字要素产品的中国制造商。对大量使用开源组件与预训练模型依赖的 AI 产品,SBOM 的生成与维护通常需要改造 CI/CD 流水线。
开始适用:2027-12-1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漏洞处置流程文件与责任分工
  • · 软件物料清单(机器可读格式)及其生成与更新记录
  • · 协同漏洞披露政策与对外接收渠道
  • · 安全更新发布记录与用户通知样本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支持期的确定、公示与技术文档记录

严重度 高Art. 13(8), Annex VII

制造商须确定产品的支持期,期间须提供安全更新并维持漏洞处置。确定支持期时须考虑用户对支持时长的合理预期、产品的性质与预期用途、相关欧盟法、提供核心功能且来自第三方的集成组件的支持期,以及 ADCO 与委员会的相关指导,并须以比例的方式考量。除另有规定外,支持期不得少于五年;产品预期使用时间短于五年的,支持期与其预期使用时间相当。制造商须将确定支持期时考虑的信息写入附件 VII 技术文档。

触发条件
向欧盟投放具数字要素产品的中国制造商。商业影响直接:硬件毛利模型必须为五年安全更新留出成本,且第三方组件(含芯片 SDK、开源库、云推理依赖)的支持期短于五年时,须提前规划替代方案。
开始适用:2027-12-1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支持期确定说明(含所考量因素与比例性论证)
  • · 第三方集成组件的支持期清单与到期跟踪
  • · 面向用户的支持期公示材料
  • · 技术文档中关于支持期的记载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被积极利用漏洞的 24 小时 / 72 小时 / 14 日报告

严重度 极高Art. 14(1)-(2), Art. 16

制造商须就其知悉的、产品中存在的被积极利用的漏洞,通过第 16 条单一报告平台,同时向按第 14(7) 条指定为协调者的 CSIRT 与 ENISA 报送:知悉后 24 小时内提交预警(适用时指明已知产品在哪些成员国上市);72 小时内提交漏洞通报(提供产品的一般信息、利用与漏洞的一般性质、已采取的纠正或缓释措施及用户可采取的措施,并指明制造商认为所报信息的敏感程度);在纠正或缓释措施可用后不迟于 14 日提交最终报告(含漏洞描述与严重性影响、已知恶意行为者信息、已提供的安全更新或其他纠正措施细节)。

触发条件
向欧盟投放具数字要素产品的中国制造商。该义务自 2026-09-11 起先于条例全面适用而生效,企业不能等到 2027 年底再准备报送通道与值班机制。
时限:24 小时预警;72 小时漏洞通报;纠正或缓释措施可用后 14 日内最终报告。
开始适用:2026-09-1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漏洞与事件报告预案(含 24/72 小时与 14 日时限的任务分解)
  • · 单一报告平台账号与提交回执
  • · 被积极利用漏洞的判定记录
  • · 面向用户的缓释措施通告与发布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影响产品安全的严重事件报告

严重度 极高Art. 14(3)-(4), Art. 16

制造商须就其知悉的、对具数字要素产品的安全产生影响的严重事件,通过第 16 条单一报告平台同时向协调 CSIRT 与 ENISA 报送:知悉后 24 小时内提交预警,至少说明该事件是否疑似由非法或恶意行为造成,并在适用时指明已知产品在哪些成员国上市;72 小时内提交事件通报;并在事件通报提交后一个月内提交第 14(4)(c) 条的最终报告(含事件详细描述与严重性影响、可能触发事件的威胁类型或根因、已采取与进行中的缓释措施)。该义务自 2026-09-11 起适用。

触发条件
向欧盟投放具数字要素产品的中国制造商。第 14(7) 条对**在欧盟没有主要设立地**的制造商给出确定的顺位规则:依次取 (a) 代表该制造商最多具数字要素产品的授权代表所设立的成员国;(b) 投放其最多产品的进口商所设立的成员国;(c) 在市场上提供其最多产品的分销商所设立的成员国;(d) 其产品用户数最多的成员国——按制造商可获得的信息判断。因此「该向哪一国的协调 CSIRT 报送」在事件发生前就可以预先确定并写进预案。与 NIS2 第 23 条、GDPR 第 33 条、人工智能法案第 73 条构成四套并行的事件报告时限,应在同一事件响应预案中统一编排,避免漏报或重复口径不一致。
时限:24 小时预警;72 小时事件通报;事件通报提交后一个月内提交最终报告(第 14(4)(c) 条,相关信息已提供的除外)。
开始适用:2026-09-1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严重事件判定标准与分级记录
  • · 24 小时预警与 72 小时通报的提交记录
  • · 多法域并行报告的时限编排表
  • · 事件后处置与用户通告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向受影响用户通报漏洞或严重事件

严重度 高Art. 14(8)

制造商在知悉被积极利用的漏洞或影响产品安全的严重事件后,须将该漏洞或事件告知受影响用户,适当时告知全部用户;必要时一并告知用户可自行部署的风险缓释与纠正措施,适当时采用便于自动处理的结构化机器可读格式。制造商未及时告知用户的,被通报的协调 CSIRT 可以代为提供该信息。该义务与第 14(1)/(3) 条的报送由同一个「知悉」事件触发,是一项独立的对外告知义务,不因已向 CSIRT 与 ENISA 报送而免除。

触发条件
向欧盟投放具数字要素产品的中国制造商。实务要点:本条没有规定小时数,但它与 24 小时预警由同一时刻触发,因此用户通告的拟稿与发布通道应与报送预案同时启动,不能等最终报告完成后再做。
时限:无法定小时数;与第 14(1)/(3) 条同由「知悉」触发,条文要求「及时」(未及时则协调 CSIRT 可代为告知)。
开始适用:2026-09-1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面向受影响用户的通告文本与发布时间戳
  • · 受影响用户范围的判定记录(为何是部分用户或全部用户)
  • · 缓释与纠正措施的用户可执行说明
  • · 结构化机器可读通告(如适用)的产出与分发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8 人日(估算,非承诺)

合格评定路径选择、技术文档与 CE 标识

严重度 极高Art. 32, Art. 28, Art. 31, Annex III, Annex VII, Annex VIII

制造商须对产品及其自身流程开展合格评定,以确定是否满足附件 I 基本要求,可采用附件 VIII 的内部控制程序(模块 A)、EU 型式检验(模块 B)加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型式符合(模块 C)、基于完全质量保证的合格评定(模块 H),或在可得且适用时依第 27(9) 条的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方案。对附件 III 第 I 类重要产品,若未适用或仅部分适用协调标准、通用规范或保证等级至少为"substantial"的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方案,或此类标准方案尚不存在,则必须采用模块 B+C 或模块 H。对附件 III 第 II 类重要产品,必须采用模块 B+C 或模块 H(或适用的认证方案)。评定通过后编制附件 VII 技术文档、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 CE 标识。

触发条件
向欧盟投放具数字要素产品的中国制造商。须先确认产品是否落入附件 III 重要产品类别(这决定是否必须引入公告机构),并据此规划认证预算与排期。
开始适用:2027-12-1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产品类别判定记录(普通 / 附件 III 第 I 类 / 第 II 类 / 关键产品)
  • · 合格评定报告或公告机构证书
  • · 附件 VII 技术文档全套
  • · 欧盟符合性声明与 CE 标识加贴证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0–9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欧盟授权代表与进口商/分销商链路管理

严重度 高Art. 18, Art. 19, Art. 20, Art. 28, Art. 31

制造商可以书面授权指定欧盟授权代表;第 13(1) 至 (11) 条、第 13(12) 条第一段与第 13(14) 条的义务不得构成代表授权的内容。代表的授权至少须使其能够:自产品投放市场起至少 10 年或支持期(以较长者为准)为市场监管机关保存第 28 条欧盟符合性声明与第 31 条技术文档;应市场监管机关合理请求提供证明产品合规所需的全部信息与文档;并就其授权范围内产品的风险消除行动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进口商与分销商另有第 19 条起的独立核验义务,因此渠道合同须明确文档交付与配合调查的责任分配。

触发条件
通过欧盟进口商、分销商或自有欧盟实体销售的中国制造商。实践中,欧盟进口商会要求你在供货前交付技术文档与符合性声明,否则其自身将承担第 19 条下的违规责任。
开始适用:2027-12-1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授权代表委任书与授权范围说明
  • · 文档保存期限安排(10 年或支持期孰长)
  • · 与进口商/分销商的合规责任分配条款
  • · 渠道方索取文档与配合调查的处置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 64 条三档:不符合附件 I 基本网络安全要求,或违反第 13 条(制造商义务)与第 14 条(报告义务),最高 1,500 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年营业额的 2.5%,以高者为准;违反第 18 至 23 条、第 28 条、第 30(1) 至 (4) 条、第 31(1) 至 (4) 条、第 32(1)(2)(3) 条、第 33(5) 条及第 39、41、47、49、53 条,最高 1,0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2%;向公告机构与市场监管机关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最高 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1%。裁量时须考虑违规的性质、严重性与持续时间及其后果,是否已因类似违规被同一或其他市场监管机关处罚,以及经营者规模(尤其是微型与中小企业含初创)与市场份额。

已知不确定之处

两处待观察:其一,附件 III 重要产品与附件 IV 关键产品的具体类别边界在个案中可能存在解释空间,委员会技术说明与 ADCO 指导仍在陆续产生;其二,用于取得符合性推定的协调标准尚未全部发布,因此附件 III 第 I 类产品实际上是否必须引入公告机构,取决于评定时点可用的标准状况。

相关标准

  • ISO/IEC 27001:2022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要求 · ISO/IEC 27001:2022(第 3 版,2022-10);欧洲采标 EN ISO/IEC 27001:2023 并含 A1:2024 修改单
  • ISO/IEC 27002:2022 信息安全控制实施指南 · ISO/IEC 27002:2022(2022-02-15;欧洲采标 EN ISO/IEC 27002:2022,含 AC:2024 更正单)

来源(1)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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