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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数据跨境数据与隐私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

现行数据出境制度的总开关:第七条与第八条给出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与认证三条路径的数量门槛;第三条至第六条给出四类豁免(国际贸易等活动中不含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数据、境外数据回流再出境、第五条列举的四类具体情形、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数据);第九条把评估结果有效期定为 3 年并允许延长 3 年;第二条明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评估;第十三条明确与令第11号、令第13号不一致时适用本规定。判断任何一个出境场景,都应从本规定而不是从 2022 年的评估办法起算。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任何把数据送出中国境内的业务动作都要先过这一关。对中国 AI 企业最常用到的四个判断:(1)调用境外模型 API 或使用境外云推理——用户输入若含个人信息,按累计人数落入标准合同/认证区间或安全评估区间;(2)跨境人力资源管理——按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的,员工个人信息出境可依第五条第二项豁免;(3)跨境电商、机票酒店预订、跨境支付等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出境,依第五条第一项豁免;(4)纯海外业务数据在境内做算法处理后再回传,若处理过程未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依第四条豁免——这是「境内研发中心 + 海外市场」架构的关键依据。

重点行业:通用、企业软件 SaaS、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智能驾驶

适用时间线

  1. 2023-11-28

    国家网信办 2023 年第 26 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

  2. 2024-03-22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置数据出境的门槛与豁免

    安全评估门槛:CIIO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非 CIIO 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标准合同/认证区间:非 CIIO 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 10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豁免:第三条国际贸易等活动中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数据;第四条境外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回传境内处理后再出境且未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第五条四类情形(含非 CIIO 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 10 万人个人信息且不含敏感个人信息)。评估结果有效期 3 年,可申请延长 3 年。

义务清单(5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按第七条、第八条对每一条出境链路做门槛分流

严重度 极高第七条、第八条

建立出境链路清单并逐条分流:属第七条情形的(CIIO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非 CIIO 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必须申报安全评估;属第八条区间的(非 CIIO 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应当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数量统计口径为「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需要按月滚动统计而非按次判断。

触发条件
所有向境外提供数据的企业。用户增长快的 C 端 AI 产品尤其需要提前设监控点,避免年中跨过 100 万人门槛却仍在用标准合同。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数据出境链路清单(业务场景、接收方、数据种类、是否含敏感个人信息、是否含重要数据)
  • · 累计出境人数的月度滚动统计表与统计口径说明
  • · 每条链路的路径分流结论(评估 / 标准合同 / 认证 / 豁免)及依据条款
  • · 门槛临近预警机制说明与预警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援引豁免情形须留下可核查的书面依据

严重度 高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援引第三条(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数据)、第四条(境外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未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或第五条四类情形之一(第(一)项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第(二)项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第(三)项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第(四)项非 CIIO 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 10 万人个人信息且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在决策时形成书面论证,说明所依据的项号、事实基础与边界条件。豁免是自我判断而非报批,一旦被监管质疑,举证责任在企业。

触发条件
「境内研发、海外运营」架构的企业(第四条)、跨境电商与跨境支付(第五条第一项)、有海外子公司需要报送员工数据的集团(第五条第二项)、以及出境量低于 10 万人的早期出海企业(第五条第四项)。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豁免适用论证书(逐场景写明条款项号、事实基础、边界条件与复核周期)
  • · 证明「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数据字段清单与技术核验记录
  • · 援引第四条的,境外数据来源证明与「未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处理链路说明
  • · 援引第五条第二项的,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
  • · 豁免前提发生变化时的重新判定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按识别申报规则处理重要数据,未被告知的不作为重要数据申报

严重度 高第二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这条规则把「是否重要数据」的最终认定权交给主管部门,但企业仍须完成识别动作并留痕;一旦被告知或公开发布列入目录,相关数据出境即无条件进入安全评估路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触发条件
具身智能、自动驾驶、工业与能源场景的 AI 企业,其采集的高精地图、路侧与厂区环境数据、设备运行参数是行业重要数据目录的高频候选。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重要数据识别工作记录(识别方法、评审人、结论日期)
  • · 所属行业、所在地区重要数据目录的检索与跟踪记录
  • · 收到主管部门告知或公开发布通知的归档件(如有)
  • · 一旦被认定后的出境路径切换预案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评估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带来的简化空间

严重度 中第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自贸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评估、订立标准合同、通过认证。企业在选址与主体架构设计时应把这一制度纳入考量,并核实目标自贸区是否已发布清单及清单覆盖的行业。

触发条件
考虑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数据处理主体或研发中心的出海企业;不同自贸区的清单覆盖行业与数据类别差异较大,需逐个核实。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目标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文本及其批准与备案情况说明
  • · 本企业数据与负面清单的逐项比对结论
  • · 区内主体的注册与实际运营证明(证明数据处理确实发生在区内)
  • · 清单更新的跟踪机制与复核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本规定未单列罚则,违反出境要求的后果回到上位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般情形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五千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并可责令暂停业务、吊销许可或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处一万元至一百万元并可限制任职);《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第十二条另设监管手段:发现较大风险或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要求整改、消除隐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责。

已知不确定之处

第六条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各自贸试验区自行制定、省级网信委批准后备案,各区清单的发布情况、覆盖行业与数据类别本轮未逐区核实,使用前须向目标自贸区主管部门确认现行清单。

相关标准

  • ISO/IEC 27701:2025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PIMS)要求与指南 · ISO/IEC 27701:2025(第 2 版,2025-10),取消并取代 ISO/IEC 27701:2019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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