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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数据跨境数据与隐私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

数据出境三条路径中门槛最高、周期最长的一条:由数据处理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省级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第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受理后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情况复杂或需补正的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第九条列出法律文件至少应约定的六项内容。评估结果有效期经令第16号调整为 3 年。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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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动作强制走本路径:(1)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后,向境外提供任何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例如为能源、交通、金融客户驻场部署并回传运行数据;(2)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例如把高精地图、厂区点云、路侧感知数据传给境外研发中心;(3)非 CIIO 但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例如面向中国用户的 App 把用户画像与人脸特征同步到境外总部。

重点行业:通用、大模型 / 生成式 AI、企业软件 SaaS、智能驾驶、具身智能与机器人

适用时间线

  1. 2022-09-01

    办法施行

    自评估、申报、法律文件必备条款、45 个工作日评估时限、有效期与重新申报情形开始适用;施行前已开展的出境活动须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

  2. 2024-03-22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施行,覆盖本办法的门槛与有效期

    申报门槛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非 CIIO 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提供重要数据。评估结果有效期由 2 年改为 3 年,并可在届满前 60 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 3 年。

义务清单(4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申报前完成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

严重度 极高第五条

申报前开展自评估,重点评估六项:出境与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出境数据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境外接收方承诺的责任义务及其管理与技术措施、能力能否保障安全;出境中和出境后被篡改、破坏、泄露、丢失、转移或非法获取利用的风险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维护渠道是否通畅;拟订立的法律文件是否充分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出境安全的事项。

触发条件
所有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处理者。自评估报告是申报材料之一,也是后续被约谈或检查时的第一份被调阅文件。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按第五条六项逐项论证)
  • · 出境数据清单(字段级,含种类、规模、敏感度标注)
  • · 境外接收方尽职调查材料(所在国法律环境、安全能力、既往事件)
  • · 与自评估结论对应的风险缓解措施清单
  • · 内部审批记录(法务、安全、业务负责人签署)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并跟踪审查时限

严重度 极高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提交申报书、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法律文件及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省级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材料齐全的报送国家网信部门,不齐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七条)。国家网信部门受理后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情况复杂或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第十二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十三条)。办法本身未规定「收到材料后几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环节的具体时限见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本轮未取得其正文,故不在此写具体日数。

触发条件
达到申报门槛的数据处理者(门槛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为准,本办法第四条的原门槛已被覆盖)。项目排期时应按「准备 + 省级查验 5 个工作日 + 受理 + 评估 45 个工作日起步」来做上线倒排,而不是按自然月估算。
时限:省级完备性查验 5 个工作日;评估自书面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可延长);复评申请须在收到评估结果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申报书与全套申报材料归档件
  • · 省级网信部门查验回执与国家网信部门书面受理通知书
  • · 补正材料往来记录
  • · 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如申请复评,复评申请与结论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管理评估有效期、延期与重新申报触发情形

严重度 高第十四条;《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九条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 3 年(《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九条覆盖原办法的 2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出境且未发生重新申报情形的,可在届满前 60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网信部门申请延长,经批准可延长 3 年。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须重新申报:出境目的、方式、范围、种类或境外接收方处理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或延长境外保存期限;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地区数据安全政策法规与网络安全环境变化、发生不可抗力、数据处理者或接收方实际控制权变化、法律文件变更等影响出境数据安全;以及其他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情形。

触发条件
已通过评估的企业。实务上最容易漏掉的触发点是「更换境外云区域或模型供应商」「新增出境数据字段」「集团重组导致接收方控制权变化」。
时限:有效期 3 年;延期申请须在届满前 60 个工作日内提出。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评估批复及有效期台账(含到期提醒设置)
  • · 延期申请材料与批准文件
  • · 出境要素变更登记表(字段、接收方、地域、用途)
  • · 重新申报触发判定记录与结论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上对应《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情节严重可至五千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第十七条另设:已通过评估的出境活动不再符合管理要求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书面通知终止出境活动。

已知不确定之处

本办法第四条的原始申报门槛(含「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个人信息或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与第十四条的 2 年有效期,已被 2024 年《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覆盖,判断门槛时应以令第16号为准(令第16号第十三条明示不一致时适用该规定)。另有一处时限本轮未能落到一手文本:办法正文只规定省级 5 个工作日完备性查验(第七条)与自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完成评估(第十二条),并未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务中广泛引用的「7 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出自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该指南正文本轮未取得(cac.gov.cn 仅可见发布公告页,指南本体为附件),因此本条目不写该日数,排期时应向属地网信部门确认。

相关标准

  • ISO/IEC 27701:2025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PIMS)要求与指南 · ISO/IEC 27701:2025(第 2 版,2025-10),取消并取代 ISO/IEC 27701:2019

来源(2)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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