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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数据跨境数据与隐私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

数据出境三条路径中最常用的一条:与境外接收方严格按办法附件的模板订立标准合同(第六条明确「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立」,不得删改核心条款),出境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是事后备案而非事前审批,但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较大风险或安全事件时可约谈并要求整改。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适用于同时满足第四条四项条件的出境场景:(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 100 万人;(三)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 10 万人;(四)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 1 万人。其中第(三)(四)项的数量口径已被《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八条改写为「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 10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判断时以令第16号为准。本办法只适用于个人信息出境(第二条),重要数据出境一律走安全评估。典型业务动作:中国区 SaaS 把客户联系人数据同步到境外 CRM;跨境电商把中国消费者订单信息传给海外仓与支付服务商;出海 App 使用境外统计分析与推送服务;把中国员工的人事数据报送境外集团 HR 系统(若不满足纯人力资源管理豁免)。

重点行业:通用、企业软件 SaaS、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

适用时间线

  1. 2023-06-01

    办法施行

    标准合同的适用条件(第四条)、影响评估(第五条)、按附件订立且生效后方可出境(第六条)、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第七条)与重新评估、重新订立、重新备案的触发情形(第八条)开始适用;施行前已开展的出境活动须在 6 个月内整改(第十三条)。

  2. 2024-03-22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重置适用区间

    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 10 万人以上、不满 100 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不满 1 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义务清单(4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逐条确认适用标准合同路径的四项条件

严重度 极高第四条;《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在选定标准合同路径前,书面确认同时满足第四条四项条件: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 100 万人;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 10 万人;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 1 万人。四项中任一项不满足即须改走安全评估路径,事后补救成本极高。数量统计口径以令第16号第七条、第八条为准,按「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计(本办法第四条原文为「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不一致时适用令第16号)。此外应单独确认出境数据不含重要数据——重要数据出境须走安全评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这一点不在第四条四项条件之内,但同样是选路前必须排除的情形。

触发条件
所有拟通过标准合同出境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路径选择判定书(逐项列出第四条四项条件的结论与依据)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情况说明(是否收到认定通知)
  • · 个人信息处理人数与累计出境人数的统计表与统计口径说明
  • · 重要数据识别结论(证明出境数据不含重要数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出境前开展针对标准合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严重度 高第五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办法第五条列举的事项,并与 PIPL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评估要求合并出具。评估报告与标准合同一并作为备案材料提交,也是后续监管核查的主要依据。

触发条件
所有走标准合同路径的企业。评估须覆盖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数据保护法律环境,这是最常被写得过于笼统的部分。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个人信息出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境外接收方所在法域法律环境分析)
  • · 出境个人信息字段清单与最小必要性论证
  • · 境外接收方安全能力尽调材料
  • · 评估结论对应的风险缓解措施与实施证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严格按办法附件模板订立标准合同

严重度 极高第六条

第六条第一款: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立;第二款: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第三款:标准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国家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行调整,因此签约前应确认使用的是现行有效版本。注意第三款的次序要求——先签署生效、再出境、再在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不能边传边补合同。

触发条件
与境外接收方签约的中国数据处理者。境外接收方常提出以自有 DPA 或欧盟 SCC 替代,这在中国法下不被接受。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已签署的标准合同(含双方签章页与附件)
  • · 所用模板版本的来源说明与版本核对记录
  • · 补充条款清单及与标准条款不冲突的法律意见
  • · 境外接收方内部授权签署文件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并在触发情形下重新评估、重新备案

严重度 高第七条、第八条

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提交标准合同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触发条件
所有已签署标准合同的企业。实务上最常见的重新备案触发点是新增出境目的或数据种类、更换境外接收方、以及境外接收方所在法域法律环境发生变化。
时限: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回执或系统提交记录(含提交时间)
  • · 备案材料归档件(标准合同 + 影响评估报告)
  • · 合同生效日与备案日的时间对照记录(证明在 10 个工作日内)
  • · 重新评估与重新备案的触发判定与执行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未订立标准合同或未备案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处理(一般情形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可至五千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第十一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较大风险或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约谈并要求整改。

已知不确定之处

办法第四条原文对适用条件中的数量门槛另有表述,且第六条允许国家网信部门对附件(标准合同模板)作出调整;本轮抓取到的是 cac.gov.cn 正文,未逐字抓取附件模板文本。适用门槛请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八条为准(该规定第十三条明示不一致时从其规定);签约前请确认所用模板为现行版本。

相关标准

  • ISO/IEC 27701:2025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PIMS)要求与指南 · ISO/IEC 27701:2025(第 2 版,2025-10),取消并取代 ISO/IEC 27701:2019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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