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确认适用标准合同路径的四项条件
在选定标准合同路径前,书面确认同时满足第四条四项条件: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 100 万人;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 10 万人;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 1 万人。四项中任一项不满足即须改走安全评估路径,事后补救成本极高。数量统计口径以令第16号第七条、第八条为准,按「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计(本办法第四条原文为「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不一致时适用令第16号)。此外应单独确认出境数据不含重要数据——重要数据出境须走安全评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这一点不在第四条四项条件之内,但同样是选路前必须排除的情形。
- 触发条件
- 所有拟通过标准合同出境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路径选择判定书(逐项列出第四条四项条件的结论与依据)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情况说明(是否收到认定通知)
- · 个人信息处理人数与累计出境人数的统计表与统计口径说明
- · 重要数据识别结论(证明出境数据不含重要数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