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代表指定与主管机关登记
第 26(1)(b) 条所列实体(含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内容分发网络提供者、托管服务与托管安全服务提供者、在线市场与在线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平台提供者)若未在欧盟设立但在欧盟提供服务,须在其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之一指定代表,该实体即被视为受代表所在成员国管辖。第 27(2) 条要求此类实体向主管机关提交名称、行业与实体类型、主要营业场所或代表地址、联系方式、提供服务的成员国及 IP 地址段,且依第 27(3) 条须在信息变更后无延迟、且无论如何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通知主管机关。
- 触发条件
- 在中国设立、向欧盟提供云/托管/CDN/托管安全服务或运营平台业务的企业。指定代表不仅是形式要求,还直接决定由哪个成员国主管机关对你行使监管与处罚权。
- 时限:第 27(2) 条信息报送截止日为 2025-01-17;变更须在三个月内通知。
- 开始适用:2024-10-18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欧盟代表委任文件与设立证明
- · 向主管机关提交的登记信息与回执
- · 登记信息变更通知记录(三个月内)
- · 服务范围与成员国覆盖清单(用于判定管辖)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