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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网络安全

欧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指令 2(NIS2)

关于在全欧盟范围内实现高水平共同网络安全措施、修订条例(EU)No 910/2014 与指令(EU)2018/1972 并废止指令(EU)2016/1148 的指令(EU)2022/2555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 Directive (EU) 2022/2555

欧盟网络安全的横向基线指令,按附件 I(高关键性行业,含数字基础设施与企业间 ICT 服务管理)与附件 II(其他关键行业,含在线市场、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平台与研究组织)划定范围,按规模区分"关键实体"与"重要实体"并施加差异化监管强度。核心义务为第 21 条全风险方法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至少涵盖十类措施,含供应链安全与多因素认证)、第 20 条管理层批准与培训责任、第 23 条分阶段事件报告(24 小时预警、72 小时通报、一个月最终报告),以及第 27 条特定实体的登记义务。指令须经成员国转化,各国门槛与执法细节不同。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触发适用的典型情形:中国企业在欧盟提供云计算服务、数据中心服务、内容分发网络、托管服务或托管安全服务(附件 I 第 8、9 项),或运营在线市场、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平台(附件 II 第 6 项),且规模达到中型企业标准(欧盟建议 2003/361/EC)或超过该标准。未在欧盟设立但在欧盟提供上述服务的实体,须依第 26(3) 条在其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之一指定代表,并由该代表所在成员国取得管辖权;未指定代表的,任何提供服务的成员国均可对其采取法律行动。需注意:单纯的 SaaS 应用未必构成"云计算服务",是否落入取决于成员国转化法的定义,须逐国确认。

重点行业:企业软件 SaaS、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硬件与算力、通用

适用时间线

  1. 2023-01-16

    指令生效

    公布后第二十日生效。本日也是第 3(1)(g) 条的基准日:成员国可将在本日之前依指令 (EU) 2016/1148 或国内法认定的基本服务运营者纳入关键实体。国内法效力仍以各成员国转化为准。

  2. 2024-10-17

    成员国转化截止日

    成员国须在本日前通过并公布转化本指令所必需的国内措施并立即通知委员会。

  3. 2024-10-18

    国内转化措施开始适用;指令(EU)2016/1148 废止

    成员国须自本日起适用转化措施;同日条例(EU)No 910/2014 第 19 条与指令(EU)2018/1972 第 40、41 条被删除。

  4. 2025-01-17

    数字基础设施与 ICT 服务管理类实体的登记信息报送截止

    第 27(2) 条:DNS 服务提供者、顶级域名注册局、域名注册服务实体、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内容分发网络提供者、托管服务提供者、托管安全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线市场、在线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平台提供者,须在本日前向主管机关提交名称、行业与实体类型、主要营业场所地址(未在欧盟设立的则为依第 26(3) 条指定的代表的地址)、联系方式、提供服务的成员国及 IP 地址段。

  5. 2025-04-17

    成员国须建立关键实体与重要实体名单

    第 3(3) 条要求成员国在本日前建立关键实体与重要实体(含域名注册服务实体)名单并定期复核。

义务清单(5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欧盟代表指定与主管机关登记

严重度 高Art. 26(3), Art. 27

第 26(1)(b) 条所列实体(含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内容分发网络提供者、托管服务与托管安全服务提供者、在线市场与在线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平台提供者)若未在欧盟设立但在欧盟提供服务,须在其提供服务的成员国之一指定代表,该实体即被视为受代表所在成员国管辖。第 27(2) 条要求此类实体向主管机关提交名称、行业与实体类型、主要营业场所或代表地址、联系方式、提供服务的成员国及 IP 地址段,且依第 27(3) 条须在信息变更后无延迟、且无论如何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通知主管机关。

触发条件
在中国设立、向欧盟提供云/托管/CDN/托管安全服务或运营平台业务的企业。指定代表不仅是形式要求,还直接决定由哪个成员国主管机关对你行使监管与处罚权。
时限:第 27(2) 条信息报送截止日为 2025-01-17;变更须在三个月内通知。
开始适用:2024-10-18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欧盟代表委任文件与设立证明
  • · 向主管机关提交的登记信息与回执
  • · 登记信息变更通知记录(三个月内)
  • · 服务范围与成员国覆盖清单(用于判定管辖)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全风险方法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十类基线)

严重度 高Art. 21(1)-(2)

实体须采取与风险相称的适当技术、运营与组织措施,管理其运营或服务所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并防止或最小化事件对服务接受者与其他服务的影响。措施须基于全风险方法,至少包括:(a)风险分析与信息系统安全政策;(b)事件处置;(c)业务连续性(如备份管理与灾难恢复)与危机管理;(d)供应链安全,含与直接供应商及服务提供者关系中的安全相关方面;(e)网络与信息系统获取、开发与维护中的安全,含漏洞处置与披露;(f)评估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性的政策与程序;(g)基本网络卫生实践与网络安全培训;(h)密码学与(适当时)加密的政策与程序;(i)人力资源安全、访问控制政策与资产管理;(j)适当时使用多因素认证或持续认证方案、安全的语音视频文本通信与安全的应急通信系统。

触发条件
落入 NIS2 范围的中国企业欧盟主体或其指定代表管辖下的实体。与 ISO/IEC 27001 有较大重叠,但第 (d) 与 (j) 两项(供应链安全、多因素认证)通常是差距最大的部分。
开始适用:2024-10-18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十类措施的逐项映射表
  • · 风险评估报告与处置计划
  • · 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演练记录
  • · 措施有效性的定期评估报告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0–80 人日(估算,非承诺)

供应链与直接供应商安全管理

严重度 高Art. 21(2)(d), Art. 21(3)

在确定第 21(2)(d) 条供应链安全措施是否适当时,实体须考虑每一直接供应商与服务提供者的特有脆弱性,以及其产品的总体质量与网络安全实践(含其安全开发流程),并须考虑依第 22(1) 条开展的关键供应链协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对 AI 供应链而言,这意味着模型供应商、GPU 云、标注外包、开源组件都需要纳入评估范围。

触发条件
落入 NIS2 范围的实体。中国 AI 企业作为欧盟客户的供应商时,往往先被这一条"带到":欧盟客户会把 NIS2 要求以合同形式向上游传导,形成事实上的合规义务。
开始适用:2024-10-18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直接供应商清单与分级评估记录
  • · 供应商安全问卷与审计/证书收集记录
  • · 合同中的安全条款与事件通报条款
  • · 开源与第三方组件清单及其漏洞监控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重大事件的 24 小时 / 72 小时 / 一个月分阶段报告

严重度 极高Art. 23(1)-(4)

发生对服务提供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实体须无不当延迟地通知其 CSIRT 或(适用时)主管机关,并在适当时无不当延迟地通知可能受不利影响的服务接受者。事件"重大"的判定标准为:已造成或能够造成该实体严重的运营中断或财务损失;或已影响或能够影响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并造成相当的物质或非物质损害。报送分三阶段:知悉后 24 小时内提交预警(适用时说明是否疑似由非法或恶意行为造成、是否可能有跨境影响);72 小时内提交事件通报(更新预警信息并给出初步评估,包括严重性与影响,以及在可得时的失陷指标);应 CSIRT 或主管机关请求提交中期报告;并按第 23(4) 条提交最终报告。此外,实体在适当时须无不当延迟地就重大网络威胁向可能受影响的服务接受者通报其可采取的措施或补救办法。

触发条件
落入 NIS2 范围的实体。与 GDPR 的 72 小时通报是两套独立时限:一次涉及个人数据的安全事件通常同时触发 NIS2 的 24 小时预警与 GDPR 的 72 小时通报,须在同一预案中并行编排。
时限:24 小时预警;72 小时事件通报;按第 23(4) 条提交最终报告。
开始适用:2024-10-18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事件分级标准与重大性判定记录
  • · 24 小时预警、72 小时通报与最终报告的提交记录及回执
  • · 服务接受者通报文本与送达记录
  • · 与 GDPR 泄露通报的并行时限编排预案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管理层批准、监督责任与强制培训

严重度 高Art. 20

成员国须确保关键实体与重要实体的管理机构批准为符合第 21 条而采取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监督其实施,并可因实体违反第 21 条而被追究责任。管理机构成员还须接受培训,实体亦被鼓励为员工定期提供同类培训,使其获得识别风险、评估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实践及其对所提供服务影响的知识与技能。

触发条件
落入 NIS2 范围实体的董事会与高管。对中国企业欧盟子公司而言,这意味着网络安全不能只停留在 IT 部门:欧盟董事需要留下批准与监督的书面痕迹,否则个人责任风险实在存在。
开始适用:2024-10-18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管理机构批准网络安全措施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 · 定期监督汇报材料与管理层意见记录
  • · 管理机构成员培训记录与证书
  • · 面向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计划与完成率统计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 34 条规定罚款下限:成员国须确保关键实体违反第 21 条或第 23 条时,可被处以最高不低于 1,000 万欧元或该关键实体所属企业上一财年全球年营业额 2% 的行政罚款,以高者为准;重要实体违反第 21 条或第 23 条时,最高不低于 7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1.4%,以高者为准。成员国还可规定定期罚款以强制停止违法行为。此外第 32(4)、(5) 条与第 33(4) 条允许监管机关采取暂停认证或授权、临时禁止自然人在管理层履职等非金钱措施。

已知不确定之处

置信度定为 medium 的原因:NIS2 是指令而非条例,实体是否落入范围、规模门槛如何计算、罚款具体幅度、以及登记与报送的具体渠道,均取决于各成员国转化法;本条目仅核实了指令本文,未逐国核实转化情况(部分成员国的转化进度与文本差异也在持续变化)。企业应在确定主要营业场所或代表所在成员国后,就该国转化法另行核实。

相关标准

  • ISO/IEC 27001:2022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要求 · ISO/IEC 27001:2022(第 3 版,2022-10);欧洲采标 EN ISO/IEC 27001:2023 并含 A1:2024 修改单
  • ISO/IEC 27002:2022 信息安全控制实施指南 · ISO/IEC 27002:2022(2022-02-15;欧洲采标 EN ISO/IEC 27002:2022,含 AC:2024 更正单)

来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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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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