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晰易懂的通知取得数据主体同意
处理数字个人数据须以数据主体的同意为依据(或落入法定“合法用途”),并在请求同意时或之前提供通知,说明将处理哪些个人数据、处理目的、行使权利的方式与向委员会投诉的方式;同意须为自由作出、具体、知情、无条件且明确,并以明确肯定行为表示,仅限于为指定目的所必要的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可随时撤回同意,撤回的难易程度须与给予同意相当。
- 触发条件
- 向印度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因此处理其数字个人数据的数据受托人,含无印度实体的中国企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同意通知文本(含英语及法定所列印度语言的可选版本)
- · 同意记录与撤回记录
- · 目的与所需数据项的必要性映射表
- · 撤回同意后的下游停止处理执行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