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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已修订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数据与隐私数据跨境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日本国会 ·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执法 · Act No. 57 of 2003 (平成十五年法律第五十七号)

APPI 是日本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核心义务包括:特定并公示利用目的、不得超目的利用、取得要配虑个人信息须事前同意、安全管理措施、对委托方的监督、向第三方提供的同意与记录、以及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特别限制。第 171 条确立域外适用:境外事业者在与向日本境内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情形下处理日本境内本人的个人信息的,同样适用本法。2026 年 7 月已公布大规模修订法,但尚未施行。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情形落入 APPI:(1)通过应用商店、网站或 API 向日本境内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因此处理其账号、对话、位置、影像或语音数据——即便服务器全部在境外,第 171 条仍适用;(2)在日本设立法人或雇佣员工;(3)承接日本客户的数据标注、模型微调或运维外包,成为其“委托方”,受第 25 条监督义务链条约束;(4)把日本客户数据回传中国境内处理,触发第 28 条“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同意与信息提供义务。

重点行业:通用、大模型 / 生成式 AI、企业软件 SaaS、计算机视觉、具身智能与机器人

适用时间线

  1. 2022-04-01

    2020 年修订法(令和二年法律第 44 号)全面施行

    泄露报告与本人通知义务化、外国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提供义务、假名加工信息制度、域外适用与执法权强化自此适用。该修订法附则第十条同时确立了“每三年检讨”机制。

  2. 2026-07-17

    《部分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法律》公布,进入过渡期

    修订内容尚未施行;施行期日原则上为公布之日起 2 年内由政令指定,政令、委员会规则与指南正在制定。详见 jp-appi-2026-amendment 条目。

义务清单(7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特定并公示利用目的,不得超目的利用

严重度 高Arts. 17, 18, 21

取得个人信息时须尽可能特定利用目的,并以公示或通知方式告知本人;变更目的须在与原目的具有合理关联的范围内,并重新告知。把日本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前,须确认训练用途已落在已公示的利用目的之内,否则须先扩充目的或取得同意。

触发条件
向日本境内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包括境外事业者。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日文隐私政策与利用目的公示页面
  • · 利用目的变更的合理关联性评估记录
  • · 模型训练用途与已公示目的的映射表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4–1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严重度 极高Art. 23

对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实施组织、人员、物理与技术层面的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泄露、灭失或毁损;委托境外处理时还须掌握境外相关制度并实施必要且适当的措施。

触发条件
所有处理日本个人数据的事业者,含在中国境内运行训练与推理环境的情形。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安全管理措施规程(四类措施逐项)
  • · 境外处理所在国制度调查记录
  • · 访问控制与日志审计记录
  • · 员工保密与培训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受托方实施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严重度 高Art. 25

将个人数据处理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他方时,须对受托方实施必要且适当的监督,通常体现为:适当选定受托方、签订含安全管理要求的委托合同、掌握受托方的实际处理状况。中国 AI 企业作为日本客户的受托方时,须准备好接受该监督并配合审计。

触发条件
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中国供应商通常处于受托方位置。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委托合同(含安全管理与再委托限制条款)
  • · 受托方选定评估记录
  • · 定期处理状况报告与现场/远程审计记录
  • · 再委托审批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泄露等事态的委员会报告与本人通知

严重度 极高Art. 26

发生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对个人权利利益有较大侵害之虞的泄露、灭失、毁损等事态时,须按规则向 PPC 报告,并向本人通知该事态已发生;本人通知困难且已采取替代保护措施的除外。受托方在向委托方通知后可免于自行报告。报告采速报与确报两阶段。

触发条件
所有处理日本个人数据的事业者;作为受托方的中国供应商须以合同固定向日本委托方的通知时限。
时限:按 PPC 规则分速报与确报两阶段提交;本轮未核实规则规定的具体天数,执行时须以 PPC 规则原文为准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事件响应预案(含日本报告路径)
  • · 速报与确报提交记录
  • · 本人通知文本与发送证明
  • · 替代保护措施的采用理由与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的三条路径

严重度 极高Art. 28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原则上须事前取得本人“同意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同意,且取得同意前须按 PPC 规则向本人提供该外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该第三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参考信息。两类情形除外:接收方所在国被 PPC 规则认定为具有与日本同等水平保护制度的外国;或接收方已建立符合 PPC 规则基准的“相当措施”持续实施体制。依赖后者时,提供方须采取确保相当措施持续实施的必要措施,并应本人要求提供该等措施的信息。

触发条件
把日本用户或日本客户的个人数据传至中国境内训练、标注、客服或运维环境的中国 AI 企业——中国大陆目前不在 PPC 认定的同等水平国家名单内,实务上须走同意路径或“相当措施体制”路径。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向本人提供的外国制度与保护措施信息文本
  • · 同意取得记录(含同意时点与范围)
  • · “相当措施”体制文件(合同、内部规则与对照表)
  • · 持续实施状况的年度确认记录
  • · 应本人要求提供信息的答复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境外事业者确认域外适用并建立日本侧联络与应对能力

严重度 高Art. 171

第 171 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假名加工信息处理事业者、匿名加工信息处理事业者或个人关联信息处理事业者,在与向日本境内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情形下,于外国处理以日本境内者为本人的个人信息、拟作为该个人信息取得的个人关联信息、或以该个人信息制作的假名加工信息、匿名加工信息的,同样适用本法。境外企业据此须具备接收本人请求、接受 PPC 询问与报告要求的实际能力。

触发条件
无日本实体但向日本用户提供 App、网站、模型 API 或硬件配套服务的中国 AI 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域外适用判定备忘(业务动作与日本用户的关联说明)
  • · 日文对外联络渠道与响应时限内规
  • · 本人请求处理台账
  • · PPC 询问应对预案与授权人指定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4–1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现行法下 PPC 可发出指导、建议与命令;违反命令构成刑事犯罪,并有法人两罚规定。2026 年 7 月公布的修订法将提高刑事罚则法定刑,并新设课徵金制度(详见 jp-appi-2026-amendment)。本轮未逐条核实现行法罚则的具体金额,故不在此列明具体数额。

已知不确定之处

现行法的罚则具体金额、泄露速报与确报的天数、以及“相当措施体制”的具体基准均规定于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与政令,本轮仅核实了法律条文本身,未逐条核实规则;引用这些数值前须回到 PPC 规则原文。PPC 认定的“同等水平”外国名单亦可能变动。

相关公开案例

  • 日本 PPC 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47 条对 OpenAI 作出注意喚起:训练语料不得含要配虑个人信息,利用目的须以日语公示2023

相关标准

  • ISO/IEC 27701:2025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PIMS)要求与指南 · ISO/IEC 27701:2025(第 2 版,2025-10),取消并取代 ISO/IEC 27701:2019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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