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链路论证出境目的与三项条件
为每一条出境链路留存书面论证:(一)落入 PDPL 第 29(1) 条允许的目的,或本条例第 2 条具体化的三类"其他目的"之一(必要集中处理/向数据主体提供服务或利益/科学研究);(二)不损害国家安全与王国重大利益;(三)境外存在不低于沙特法与条例水平的适当保护;(四)传输限于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个人数据量。第 29(3) 条另规定,在为保护数据主体生命或重大利益、或预防、检查、治疗疾病的极端必要情形下,第 29(2) 条的三项条件不适用。
- 触发条件
- 把沙特境内个人数据传出或向境外主体披露的所有控制者。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出境链路清单(目的、法律依据、接收方、数据类别、数据量)
- · 最小化论证与字段级裁剪证据(传输前后字段对照)
- · 国家安全与重大利益影响的内部审查意见
- · 适当保护水平评估结论与支撑材料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6–1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