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数据治理平台登记为控制者
依 PDPL 第 30(4)(c) 条与实施细则第 34 条,主管机关维护国家控制者登记册;《国家控制者登记册规则》第 2 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即须在国家数据治理平台登记:控制者为公共实体;控制者的主营活动以处理个人数据为基础;控制者处理敏感数据;个人为超出个人或家庭使用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登记时须指定代表(私营实体由授权人在平台上指定)、填报实体资料与代表联系方式,并在登记流程中判断是否须按实施细则第 32 条与《数据保护官任命规则》任命个人数据保护官;已任命的须在平台填报其信息。登记成功后平台颁发含登记流水号的登记证书,并可向公众公开。
- 触发条件
- 以用户数据训练模型、提供数据分析或处理敏感数据的 AI 企业几乎必然落入"主营活动以处理个人数据为基础"或"处理敏感数据"两项。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国家数据治理平台登记证书(含登记流水号)
- · 代表指定文件与授权链
- · 是否须任命个人数据保护官的判定备忘
- · 登记信息变更与年度复核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6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