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数据保护制度并指定数据保护官
制定并落实一套覆盖 PDPA 全部义务的书面制度与操作规程,指定至少一名数据保护官(DPO)并公开其联系方式,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流程;应用请求时须向个人提供制度说明。
- 触发条件
- 在新加坡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所有机构,无论规模,包括在新加坡设点的中国企业子公司。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数据保护政策与内部操作规程
- · DPO 任命书与对外公示的联系方式截图
- · 数据保护投诉与查询处理台账
- · 员工数据保护培训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