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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数据与隐私AI 监管

新加坡 PDPC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

《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

本指引澄清 PDPA 在生成式 AI 全生命周期的适用。开发阶段:网络抓取数据若确属“公开可得”,可依《第一附表》第二部分第 1 段的“公开可得例外”免于取得同意,但数字屏障(付费墙、注册、鉴权、地域/年龄限制、反爬机制)后的数据须逐案评估并留痕;使用自有用户数据训练模型时,泛泛的“产品改进”表述不足以构成有效同意,必须提供“AI 专项告知”。部署阶段:把参与方划为模型提供者、系统提供者与系统部署者,分别对应机构或数据中介身份及相应义务。部署后:查阅与更正义务同样适用于用于模型开发与部署的个人数据。指引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与 PDPA 冲突时以 PDPA 为准。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上直接受本指引约束:(1)抓取含新加坡个人信息的网页数据用于预训练或微调;(2)把新加坡用户在你方产品中产生的对话、上传内容、行为日志用于训练或微调模型;(3)向新加坡企业客户提供模型 API 或 SaaS,从而在推理过程中处理其终端用户的提示词与输出;(4)在新加坡部署带 agent 能力的系统,使其可跨系统取用企业内部个人数据。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企业软件 SaaS、计算机视觉

适用时间线

  1. 2024-03-01

    PDPC 先行发布 AI 推荐与决策系统指引,确立基础口径

    确立业务改进例外、研究例外与 AI 告知透明度的基础解释,生成式 AI 指引在其之上叠加。

  2. 2026-07-20

    《生成式人工智能中个人数据使用咨询指引》发布

    自发布日起,PDPC 以本指引口径解释 PDPA 在生成式 AI 模型训练、系统部署与个人请求处理三阶段的适用。

义务清单(5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训练数据“公开可得”判定与书面留痕

严重度 极高paras 3.1–3.9

对每一批用于预训练或微调的抓取数据,判断其中个人数据是否属于“公开可得”。数据位于数字屏障之后并不当然排除公开可得性,但必须结合屏障目的、屏障效果、获取步骤的数量与复杂度、以及该数据能否从其他来源无限制获取逐案评估。当“该数据不属于公开可得”在合理范围内可争辩而机构仍依赖该例外时,必须以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或其他书面记录说明评估与理由,并能在 PDPC 要求时提交。

触发条件
以网络抓取方式构建训练语料的模型提供者与数据集供应商。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抓取数据源清单与屏障类型标注
  • · 逐来源的公开可得性评估记录
  • ·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
  • · 爬取行为的 robots/ToS 合规核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用自有用户数据训练模型须提供 AI 专项告知

严重度 极高paras 4.1–4.8 (duty at 4.4; encouraged contents at 4.6)

若将用户数据用于生成式 AI 模型的大规模训练或微调,泛泛的“新产品开发”表述不足以构成有效同意(第 4.4 段:“Organisations must provide AI-Specific Notifications for this purpose”)。告知的形式与措辞由机构自行决定,但个人必须能理解所涉个人数据类型、其将如何用于训练或微调、以及相关模型功能。第 4.6 段进一步“鼓励”(encouraged)机构在可行范围内载明四项内容:需要使用个人数据的模型功能、将使用的个人数据类型、这些数据将如何用于训练或微调、以及个人如何拒绝或撤回同意——该四项为最佳实践而非强制清单,但实务上应视为 PDPC 的审查基线。可采用分层告知,亦可就多个模型作单一告知;不得以同意超出提供产品合理所需范围的处理作为供给条件。

触发条件
在新加坡向个人直接提供应用、平台或消费级服务,并希望复用其对话、上传内容或行为数据训练模型的中国 AI 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AI 专项告知文本与生效版本历史
  • · 隐私政策更新公告与应用内提示截图
  • · 拒绝/撤回同意的入口与执行记录
  • · 训练数据集与已撤回同意用户的比对核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明确在生成式 AI 链条中的角色并据此落实义务

严重度 高paras 6.1–6.3, 7.1–7.5, 8.1–8.3, 9.1

判定本企业在每一项业务中属于模型提供者、系统提供者还是系统部署者,以及在该情形下是“机构”还是“数据中介”,并据此配置义务集。模型提供者以自身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含从下游系统回收提示词与输入用于模型开发)时为机构,须履行 PDPA 全部义务;为下游客户运行推理或托管数据时为数据中介,至少须履行保护与保留限制义务。同一主体可能在不同场景切换角色,须逐场景说明并落到制度中。

触发条件
同时经营基础模型、模型 API、行业 SaaS 与自用系统的中国 AI 企业;开放权重模型提供者在无法接触下游个人数据时,就该数据不承担 PDPA 义务。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业务线—角色—义务对照表
  • · 区分机构/数据中介身份的合同条款
  • · 各角色下的内部政策与操作规程
  • · 开放权重发布的下游数据接触边界说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5–12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提示词、输出与 agent 活动等新增数据源指定责任并设防护

严重度 高paras 7.5, 8.2–8.3, 9.1–9.5

系统部署者须识别并登记系统带来的新数据源——终端用户提示词与输入、生成输出、agent 或工具活动数据、被接入的企业内部数据——指定责任部门,实施相应防护,并教育内外部用户可输入哪些类型的个人数据、收集后将如何处理。具备 agent 能力的系统须定期复核防护是否充分,并就隐私与效用的取舍保持透明。模型/系统提供者应向下游披露已实施的安全与保护措施、测试与性能指标(如数据泄漏可能性)以及事件响应与泄露通报流程。

触发条件
在新加坡上线 AI 助手、客服机器人、文档处理或 agent 工作流的部署方,以及为其供货的模型与系统提供者。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新增数据源登记表与责任归属
  • · 提示词可输入数据类型指引与员工培训记录
  • · 提示词日志访问控制与脱敏配置
  • · 面向下游客户的安全与保护措施说明书(含数据泄漏测试指标)
  • · agent 用例的隐私—效用取舍评估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处理针对模型与系统中个人数据的查阅与更正请求

严重度 中paras 10.1–10.5

查阅与更正义务适用于为模型或系统开发、部署而收集、使用或披露的个人数据;机构必须响应,除非可援引 PDPA 的法定例外(例如提供查阅的负担或成本对机构不合理、或与个人利益不成比例;或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应作出更正)。传输给数据中介的数据仍属机构“控制”范围,必须纳入答复。指引承认嵌入向量、上下文窗口等技术特性带来的识别与更正难度,但这不构成自动豁免。

触发条件
任何在新加坡以机构身份使用个人数据开发或运营生成式 AI 模型与系统的主体。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训练语料与用户数据的可检索索引/数据血缘记录
  • · 查阅更正请求处理台账
  • · 援引例外时的书面理由与技术限制说明
  • · 向数据中介发出的检索与更正指令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本指引自身无罚则;违反其所解释的 PDPA 义务,按 PDPA 第 48I、48J 条处以整改指令与财务罚款(上限见 sg-pdpa 条目)。指引明确要求:在依赖“公开可得例外”处理数字屏障后数据时,若 PDPC 要求说明理由,机构必须提交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或其他书面记录。

已知不确定之处

指引为咨询性质、不具法律约束力,且明确不修改 PDPA 的法律效力;PDPC 可能就 agent 场景与内容溯源另行发布细化指引。指引多处援引 IMDA 的《生成式 AI 聊天机器人透明度指引》与《Agentic AI 示范治理框架》,本轮未逐一核实该两份文件文本。

相关标准

  •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AIMS) · ISO/IEC 42001:2023(第 1 版,标注 2023-12);欧洲采标 EN ISO/IEC 42001:2026
  • ISO/IEC 27701:2025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PIMS)要求与指南 · ISO/IEC 27701:2025(第 2 版,2025-10),取消并取代 ISO/IEC 27701:2019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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