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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行业专项AI 监管

联合国第 157 号法规:自动车道保持系统(ALKS)

关于车辆自动车道保持系统批准的统一规定(UN Regulation No 157 [2021/389])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ECE WP.29) · UN Regulation No 157 [2021/389]

ALKS 是首个进入国际型式批准体系的自动驾驶系统法规:系统激活后由其承担驾驶任务、处置包括故障在内的各种情形,驾驶人可随时接管。法规规定了系统安全与失效安全响应、向驾驶人安全移交驾驶任务(含驾驶人未适当响应时的最小风险操作 MRM)、以及防止误解与误用的人机界面要求(例如系统发出接管请求时须自动中止驾驶人用于非驾驶活动的车载显示)。每辆装备 ALKS 的车辆须配备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DSSAD),用于判定 ALKS 与驾驶人之间的交互;附件 4 还要求以安全管理体系过程审核的方式,审查制造商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管理安全与持续符合性的流程。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向适用该法规的缔约方出口带 L3 级车道保持自动驾驶功能的乘用车并申请型式批准;作为自动驾驶域控、感知算法或冗余执行件供应商,需向整车厂提交安全概念、失效安全分析与验证证据以支撑附件 4 评估;为出口车型设计接管提示、座舱娱乐中断逻辑与 DSSAD 记录方案;出口后承担现场安全事件监测与整改(附件 4 第 3.5.4 段要求把关键事件报告给型式批准机关)。国内按 GB/T 40429-2021 划分的 3 级功能若要出口,必须重做一套符合 R157 结构的安全论证与证据包。

重点行业:智能驾驶、计算机视觉

适用时间线

  1. 2021-01-22

    第 157 号法规生效

    该版本适用于 M1 类车辆的 ALKS 型式批准,运行速度上限 60 km/h,且限于禁止行人与骑行者通行、以物理隔离分隔对向交通并防止交通横穿的道路。

义务清单(4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在申报的运行条件内取得 ALKS 型式批准并落实安全与失效安全要求

严重度 极高paras 1.1, 2.1, 2.1.1, 2.7;Introduction

按本法规申请 M1 类车辆的 ALKS 型式批准,明确车型在 ALKS 方面的界定要素(显著影响 ALKS 性能的车辆特性、ALKS 的系统特性与设计)。系统激活后须替代驾驶人执行驾驶任务、管理包括故障在内的各种情形,不得危及车内乘员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且驾驶人可随时超控。须实现向驾驶人安全移交驾驶任务的流程,并在驾驶人未适当响应时执行最小风险操作使车辆停下。

触发条件
申请 ALKS 型式批准的车辆制造商,以及为其提供自动驾驶系统的一级供应商。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车型 ALKS 界定文件(影响性能的车辆特性与系统设计说明)
  • · 运行条件(道路类型、速度、天气、交通场景)边界定义与超出边界的退出策略
  • · 失效安全响应设计与故障注入试验报告
  • · 接管请求(transition demand)与最小风险操作 MRM 的设计与测试记录
  • · 人机界面设计说明(含接管时中止非驾驶活动显示的实现证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60–180 人日(估算,非承诺)

配备符合第 8 段要求的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DSSAD)

严重度 高paras 2.15, 2.17, 8.1;Annex 4

每辆装备 ALKS 的车辆须配备 DSSAD,用于判定 ALKS 与人类驾驶人之间的交互;DSSAD 须记录法规定义的“事件(occurrences)”,即需要在数据存储系统中留存的动作或事件实例。制造商须在按附件 4 进行安全方案检查时,向技术服务机构证明第 8 段各项规定已得到满足;同时 DSSAD 处于可运行状态是系统正常激活条件之一。

触发条件
车辆制造商及其数据平台团队;DSSAD 数据在出口市场往往同时涉及当地个人数据保护与事故调查取证规则,需并行设计。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DSSAD 设计规格与“事件”定义映射表
  • · DSSAD 记录完整性、防篡改与读取方式的测试报告
  • · DSSAD 运行状态作为系统激活条件的验证记录
  • · DSSAD 数据保存期限、访问授权与向当局提供的流程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5 人日(估算,非承诺)

通过附件 4 安全管理体系过程审核并把要求传导至供应商

严重度 极高Annex 4 §3.5.1, §3.5.2, §3.5.6

就“系统”所用的软件与硬件,制造商须以安全管理体系的形式向型式批准机关证明:组织内已建立、保持更新并实际遵循有效的流程、方法与工具,以在产品全生命周期(设计、开发、生产、运行、退役)管理安全与持续符合性;设计与开发流程须涵盖安全管理体系、需求管理、需求实现、测试、失效跟踪、补救与发布。制造商还须与供应商作出适当安排(如合同安排、明确接口、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要求。

触发条件
车辆制造商;中国自动驾驶软硬件供应商会被客户以“供应商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性”的形式逐项审核。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安全管理体系手册与生命周期流程图(设计、开发、生产、运行、退役)
  • · 需求管理、实现、测试、失效跟踪与发布的过程记录与追溯矩阵
  • · 过程审核报告与不符合项关闭记录
  • · 与供应商的安全接口协议、质量管理体系证明与审核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40–1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建立现场监测闭环并向型式批准机关报告关键事件

严重度 高Annex 4 §3.5.4

制造商须有流程监测由已激活的自动车道保持系统引起的安全相关事故、碰撞与事件,并有流程管理注册后出现的潜在安全相关缺口(现场监测闭环)并对车辆实施升级;须把关键事件(例如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碰撞、潜在安全相关缺口)报告给型式批准机关。这要求把海外车队的事故数据回传、分析与整改动作与 OTA 升级流程打通。

触发条件
车辆制造商与其海外售后/数据回传团队;在中国境内处理回传数据时还须同时满足本国数据出境与汽车数据规则。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现场安全事件监测流程与分级标准(何为“关键事件”)
  • · 事故/事件台账与根因分析报告
  • · 向型式批准机关报告关键事件的报送记录与回执
  • · 安全缺口整改与 OTA 升级的闭环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6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后果为行政性:型式批准机关依附件 4 评估结论决定是否认可剩余风险水平;制造商未能证明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或未按要求报告关键事件的,可能导致批准无法取得、批准扩展受阻或既有批准被重新审视。

已知不确定之处

本条目仅依据欧盟官方公报刊载的原始版本 [2021/389] 核实:该版本明文限定 M1 类车辆与 60 km/h 运行速度上限。此后 WP.29 讨论并通过的修订(扩展运行速度与车辆类别)本次未能从一手官方文本核实(UNECE 官网返回 HTTP 403),因此本条目不写入更高速度或更多车辆类别的数值。若客户拟按更高速度或重型车辆申报,必须以 UNECE 最新状态文件 TRANS/WP.29/343 与现行法规文本为准,不得援引本条目的 60 km/h 表述作结论。

来源(1)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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