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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AI 监管知识产权与内容数据与隐私

加州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透明法(AB 2013)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透明度

加利福尼亚州议会 · Cal. Civil Code §§ 3110-3111(AB 2013,2024 年第 817 章)

该法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或服务的开发者在其网站公开训练数据文档,覆盖数据集来源或所有者、与系统预期目的的关系、数据点数量与类型、是否含受版权/商标/专利保护的数据或是否完全属公有领域、是购买还是许可取得、是否含个人信息与汇总消费者信息、是否经过清洗或处理及其目的、采集时间范围与是否持续采集、首次用于开发的日期,以及是否使用合成数据生成。披露义务的触发点是「向加州公众提供使用」,与是否收费无关;每次首次公开提供或实质修改后再次公开提供前都须更新。安全与完整性专用、国家空域航空器运行专用、以及仅向联邦主体提供的国安/军事/国防用途系统可豁免。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生成式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上被管到:(1)通过网页产品、移动应用或应用商店向加州用户提供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生成服务;(2)向加州客户提供模型 API,或以私有化/白标方式交付生成式系统;(3)在 2022-01-01 及之后发布的模型上做实质性修改后再向加州公众提供。免费提供同样触发义务。实操上最大的难点在于中国企业往往缺少完整的数据集来源与版权状态台账,需要自训练阶段起就补建。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计算机视觉、通用

适用时间线

  1. 2024-09-28

    AB 2013 正式编入法典

    加州立法信息系统显示本法案于 2024-09-28 编入法典。

  2. 2026-01-01

    首次披露截止日

    开发者须在本日前,就 2022-01-01 及之后发布、且向加州公众提供使用的生成式 AI 系统或服务,在其网站发布训练数据文档。

义务清单(2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在网站发布生成式 AI 训练数据文档

严重度 高Cal. Civil Code § 3111(a)

开发者须在 2026-01-01 前,以及此后每次将 2022-01-01 及之后发布的生成式 AI 系统或服务(或其实质修改版本)向加州公众提供使用之前,在其网站发布训练数据文档,至少包括:数据集来源或所有者;数据集如何服务于系统预期目的;数据点数量(可为区间,动态数据集可用估算值);数据点类型(含标签类型或无标注数据集的一般特征);是否包含受版权、商标或专利保护的数据,或是否完全属于公有领域;数据集是购买还是许可取得;是否包含《民法典》第 1798.140(v) 条定义的个人信息;是否包含该条 (b) 款定义的汇总消费者信息;开发者是否对数据集做过清洗、处理或其他修改及其目的;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并注明是否仍在持续采集);数据集首次用于开发的日期;以及系统是否使用或持续使用合成数据生成。该义务不以收费为条件。

触发条件
向加州公众提供生成式 AI 系统或服务的开发者,包括通过 API、网页端或应用商店向加州用户提供的中国大模型企业;对第三方模型做实质性修改后对外提供的,同样需要发布文档。
时限:2026-01-01 前首次发布,此后每次公开提供或实质修改前更新
开始适用:2026-01-0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训练数据披露页面存档(含每次发布/修改的时间戳)
  • · 数据集清单(来源、许可状态、采购或授权凭证)
  • · 数据点数量与类型统计底稿
  • · 合成数据使用说明与个人信息/汇总消费者信息判定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记录豁免情形的适用依据

严重度 低Cal. Civil Code § 3111(b)

以下情形无须发布训练数据文档:唯一目的为保障安全与完整性的系统或服务(「安全与完整性」采《民法典》第 1798.140(ac) 条定义,但适用于任何开发者或用户而不限于「企业」);唯一目的为国家空域中航空器运行的系统或服务;以及为国家安全、军事或国防目的开发且仅向联邦主体提供的系统或服务。主张豁免者应保存书面判定依据,以备执法与客户尽调时说明。

触发条件
主张豁免的开发者。
开始适用:2026-01-01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豁免判定备忘(引用具体条款)
  • · 产品用途与客户范围说明
  • · 内部审批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3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本轮未在抓取的法案正文中定位到专门的罚则条款,故不在此列明具体金额或执法机关。

已知不确定之处

罚则与执法主体未经核实:本轮抓取的 AB 2013 正文中未见独立罚则条款,实务中通常认为可经加州《不正当竞争法》等一般途径追究,但本条不做此断言。「实质性修改」的判断标准在条文中未量化,仍有解释空间。另需注意口径差别:本条 effectiveFrom 记录的是《民法典》第 3111 条写明的首次披露截止日(「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法案本身系 2024-09-28 编入法典,按加州对非紧急立法的一般规则于 2025-01-01 施行,该施行日为推定而非条文明示,故未单列为 timeline 节点。

来源(2)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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