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站发布生成式 AI 训练数据文档
开发者须在 2026-01-01 前,以及此后每次将 2022-01-01 及之后发布的生成式 AI 系统或服务(或其实质修改版本)向加州公众提供使用之前,在其网站发布训练数据文档,至少包括:数据集来源或所有者;数据集如何服务于系统预期目的;数据点数量(可为区间,动态数据集可用估算值);数据点类型(含标签类型或无标注数据集的一般特征);是否包含受版权、商标或专利保护的数据,或是否完全属于公有领域;数据集是购买还是许可取得;是否包含《民法典》第 1798.140(v) 条定义的个人信息;是否包含该条 (b) 款定义的汇总消费者信息;开发者是否对数据集做过清洗、处理或其他修改及其目的;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并注明是否仍在持续采集);数据集首次用于开发的日期;以及系统是否使用或持续使用合成数据生成。该义务不以收费为条件。
- 触发条件
- 向加州公众提供生成式 AI 系统或服务的开发者,包括通过 API、网页端或应用商店向加州用户提供的中国大模型企业;对第三方模型做实质性修改后对外提供的,同样需要发布文档。
- 时限:2026-01-01 前首次发布,此后每次公开提供或实质修改前更新
- 开始适用:2026-01-01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训练数据披露页面存档(含每次发布/修改的时间戳)
- · 数据集清单(来源、许可状态、采购或授权凭证)
- · 数据点数量与类型统计底稿
- · 合成数据使用说明与个人信息/汇总消费者信息判定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