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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义务导航器

说清楚你的生意,拿走一份能派工的义务清单

从 82 条法规、443 条已拆解义务中筛出真正管到你的那几条:每条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条款出处与投入估算,可直接下载成清单。免注册。

① 目标市场

② 我们做什么

③ 业务动作(勾选所有符合的)

④ 只看某类议题(可选)

清空条件

命中 17 条义务,涉及 3 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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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 · 复核 2026-09-12
  • 取得要配虑个人信息须事前取得本人同意

    严重度 极高 · Art. 20(2)

    信仰、病历、犯罪经历等可能导致歧视的“要配虑个人信息”,除法定例外外须事前取得本人同意方可取得。对 AI 企业而言,抓取含健康、宗教、政治倾向内容的公开网页用于训练,不因其公开而免除该同意要求,须逐案核查例外是否成立。

    需留存证据:要配虑个人信息识别与过滤规则;同意取得记录或例外适用评估;数据集敏感内容抽样审查报告

  • 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严重度 极高 · Art. 23

    对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实施组织、人员、物理与技术层面的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泄露、灭失或毁损;委托境外处理时还须掌握境外相关制度并实施必要且适当的措施。

    需留存证据:安全管理措施规程(四类措施逐项);境外处理所在国制度调查记录;访问控制与日志审计记录;员工保密与培训记录

  • 泄露等事态的委员会报告与本人通知

    严重度 极高 · Art. 26

    发生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对个人权利利益有较大侵害之虞的泄露、灭失、毁损等事态时,须按规则向 PPC 报告,并向本人通知该事态已发生;本人通知困难且已采取替代保护措施的除外。受托方在向委托方通知后可免于自行报告。报告采速报与确报两阶段。

    需留存证据:事件响应预案(含日本报告路径);速报与确报提交记录;本人通知文本与发送证明;替代保护措施的采用理由与记录

    AI 事件与严重事故报告记录(事件台账 + 对外报告底稿)

  •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的三条路径

    严重度 极高 · Art. 28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原则上须事前取得本人“同意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同意,且取得同意前须按 PPC 规则向本人提供该外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该第三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参考信息。两类情形除外:接收方所在国被 PPC 规则认定为具有与日本同等水平保护制度的外国;或接收方已建立符合 PPC 规则基准的“相当措施”持续实施体制。依赖后者时,提供方须采取确保相当措施持续实施的必要措施,并应本人要求提供该等措施的信息。

    需留存证据:向本人提供的外国制度与保护措施信息文本;同意取得记录(含同意时点与范围);“相当措施”体制文件(合同、内部规则与对照表);持续实施状况的年度确认记录;应本人要求提供信息的答复记录

    打开工具:跨境传输矩阵

  • 特定并公示利用目的,不得超目的利用

    严重度 高 · Arts. 17, 18, 21

    取得个人信息时须尽可能特定利用目的,并以公示或通知方式告知本人;变更目的须在与原目的具有合理关联的范围内,并重新告知。把日本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前,须确认训练用途已落在已公示的利用目的之内,否则须先扩充目的或取得同意。

    需留存证据:日文隐私政策与利用目的公示页面;利用目的变更的合理关联性评估记录;模型训练用途与已公示目的的映射表

  • 对受托方实施必要且适当的监督

    严重度 高 · Art. 25

    将个人数据处理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他方时,须对受托方实施必要且适当的监督,通常体现为:适当选定受托方、签订含安全管理要求的委托合同、掌握受托方的实际处理状况。中国 AI 企业作为日本客户的受托方时,须准备好接受该监督并配合审计。

    需留存证据:委托合同(含安全管理与再委托限制条款);受托方选定评估记录;定期处理状况报告与现场/远程审计记录;再委托审批记录

  • 境外事业者确认域外适用并建立日本侧联络与应对能力

    严重度 高 · Art. 171

    第 171 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假名加工信息处理事业者、匿名加工信息处理事业者或个人关联信息处理事业者,在与向日本境内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联的情形下,于外国处理以日本境内者为本人的个人信息、拟作为该个人信息取得的个人关联信息、或以该个人信息制作的假名加工信息、匿名加工信息的,同样适用本法。境外企业据此须具备接收本人请求、接受 PPC 询问与报告要求的实际能力。

    需留存证据:域外适用判定备忘(业务动作与日本用户的关联说明);日文对外联络渠道与响应时限内规;本人请求处理台账;PPC 询问应对预案与授权人指定

  • 依赖统计信息等作成特例时落实公表、书面合意与目的限制

    严重度 极高 · Arts. 30-2, 31-3 (as amended)

    新特例允许在担保数据仅用于统计信息等作成(含可整理为统计作成的 AI 开发)的前提下,无本人同意地进行个人数据第三方提供,以及取得已公开的要配虑个人信息。配套约束包括:公表一定事项(取得者或提供元与提供先的名称、拟进行的统计信息等作成内容等);第三方提供场合须由提供元与提供先以书面就“仅以统计信息等作成为目的”达成合意;取得者与提供先被禁止目的外利用与再提供。具体对象范围与公表事项由委员会规则另行规定。

    需留存证据:统计信息等作成用途的公表页面与存档;提供元—提供先书面合意(限定为统计信息等作成目的);目的外利用与再提供禁止的技术与流程控制记录;统计化处理流程说明与输出样本;特例适用范围的内部法务判定备忘

  • 人脸特征数据等的周知义务与选择退出提供禁止

    严重度 极高 · Arts. 21-2, 27(2), 35(7)–(8) (as amended)

    处理人脸特征数据等的,须周知一定事项:事业者的名称、地址、代表者姓名,处理人脸特征数据等的事实,其利用目的,作为其来源的身体特征内容,以及响应停止利用请求的手续。同时放宽本人请求停止利用的要件(不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禁止以选择退出制度为依据向第三方提供人脸特征数据等。周知方式与对象范围由政令与委员会规则规定。

    需留存证据:人脸特征数据处理周知文本与公示位置记录;人脸特征数据处理台账(来源身体特征、目的、保存期限);停止利用请求受理与执行记录;禁止以选择退出方式提供的系统配置证明

  • 受托方不得超出受托业务必要范围处理个人数据

    严重度 极高 · Arts. 30-3, 58-2 (as amended)

    修订法以明文规定对受托方课以义务:不得超出所受托业务遂行所必要的范围处理被委托的个人数据等(法令依据、以及为救助生命、救灾或应对非常事态而有紧急必要的情形除外)。同时,若委托合同就处理方法的全部达成合意、并就委托方掌握受托方处理状况所需措施达成合意,则该受托方原则上免除第四章各项义务的适用,但“不得超范围处理”与安全管理义务仍适用。

    需留存证据:委托合同中处理方法与掌握措施的完整约定;受托数据与自有数据的技术隔离证明;禁止自用的内部管控与访问日志;紧急事态例外适用的记录

  • 16 岁以下本人的法定代理人介入与最佳利益责务

    严重度 高 · Arts. 35(9)–(10), 40-2, 58-3 (as amended)

    本人未满 16 岁时,同意取得与通知等须以其法定代理人为对象(设有例外:事业者不知本人未满 16 岁有正当理由、法定代理人已许可本人营业且系就该营业取得、本人无法定代理人等)。同时放宽该本人的保有个人数据停止利用等请求要件,并新设责务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时,须按其年龄与发展程度优先考虑其最佳利益,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以免损害其权利利益。

    需留存证据:年龄判定机制与准确性评估记录;法定代理人同意取得流程与记录;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评估文件;面向未成年人的功能限制与默认设置说明

  • 对可对特定个人实施接触的个人关联信息禁止不当利用与不正当取得

    严重度 高 · Art. 31-2 (as amended)

    对含有可用于联系特定个人的记述(住居或工作地等所在地、电话号码、邮箱地址、Cookie ID 等)的个人关联信息,新设与个人信息相同的不当利用禁止与不正当取得禁止;含此类记述的假名加工信息与匿名加工信息同样适用。这意味着即便数据在本方不构成“个人信息”,以欺骗方式取得或用于助长违法行为仍属违法。

    需留存证据:个人关联信息来源合法性核查记录;数据供应商尽调与合同承诺;用途限制与禁止清单(含禁止助长违法行为);取得方式说明与用户告知文本

  • 为课徵金制度做好证据与内控准备

    严重度 高 · Arts. 148-3 to 148-17 (as amended)

    课徵金以“违法行为所获财产性利益”为计算基础,并以行为人是否怠于相当注意作为限定条件。企业应据此:建立并留存能证明已尽相当注意的内控证据(合规审查、数据来源核查、内部审批);对第 19、20(1)、27(1) 条及统计特例相关处理建立专项台账;并能在受调查时区分与违法行为相关与无关的收益。官方概要以“对象行为涉及本人数 1,000 人”为大规模基准。

    需留存证据:相当注意义务履行证据包(审查、审批、培训);高风险处理活动专项台账;与处理活动关联的收入口径说明与核算底稿;违规发现后的中止与整改记录

  • 以选择退出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前核查提供先身份与利用目的

    严重度 中 · Art. 27(7) (as amended)

    依选择退出届出制度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时,须事前确认该提供先的身份(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者姓名)与利用目的;就确认事项作虚假陈述的,将成为过料对象。取得该个人数据时其已由本人、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公开的等情形除外。

    需留存证据:提供先身份与利用目的确认记录;选择退出届出文件;提供先尽调与合同条款;公开来源例外适用的证据

日本人工智能推进法

日本 · 复核 2026-09-12
  • 不以推进法替代既有法律的合规判断

    严重度 中 · Arts. 1, 3, 13

    本法不设罚则、不设审批与备案,因此在日本的 AI 合规判断必须回到既有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含 2026 年修订)、著作权法(训练与输出)、不正竞争防止法、产品责任法,以及金融、医疗、汽车、电信等行业监管。企业内部须建立“日本 AI 法不产生独立义务、但相关义务分散于他法”的映射,避免误判为已合规。

    需留存证据:日本 AI 相关法律义务映射表(法域—义务—责任部门);各既有法律的合规状态评估;法律变更监测机制与复核记录

  • 作为“活用事业者”配合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 AI 施策

    严重度 低 · Art. 7

    第七条把“拟开发或提供利用 AI 相关技术的产品或服务者,以及其他拟在事业活动中活用 AI 相关技术者”定义为“活用事业者”,要求其依基本理念努力通过积极活用 AI 提升事业活动效率与高度化、创出新产业,并须协力国家依第四条、地方公共团体依第五条实施的施策。这是责务条款而非可罚义务,实务上表现为配合政府调查、参与指针与标准制定、响应信息提供请求。

    需留存证据:配合政府调查与信息提供的往来记录;参与指针或标准制定的记录;内部 AI 活用方针文件

  • 对齐国家依第 13 条制定的指针与第 18 条人工智能基本计划

    严重度 低 · Arts. 13, 18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谋求 AI 相关技术研究开发与活用的适正实施,应制定符合国际规范宗旨的指针并采取其他必要施策;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制定人工智能基本计划。企业应把这两份文件作为日本市场的治理期待基线纳入内部 AI 治理体系,并在政府采购与大客户尽调中据此作答。2025-12-23 内阁会议已决定《人工智能基本计划》。

    需留存证据:内部 AI 治理制度与国家指针的对照表;基本计划相关举措的跟踪记录;尽调问卷答复底稿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实施与认证准备清单

来源(7)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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