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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中AI 监管

日本人工智能推进法

《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及利用推进法》(人工知能関連技術の研究開発及び活用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简称「AI法」)

日本国会 · 内阁(人工智能战略本部) · Act No. 53 of 2025 (令和七年法律第五十三号)

这是一部理念法与推进法,不是管制法。全法共四章 28 条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定义、基本理念、国家/地方/研究开发机关/活用事业者/国民的责务、连携强化、法制上的措施),第二章基本施策(研究开发推进、设施设备共用、适正性确保、人才确保、教育振兴、调查研究、国际协力),第三章人工智能基本计划,第四章人工智能战略本部。对全文检索“罚则”零命中——本法不设任何罚则,也不设许可、备案、评估或标识等直接课予企业的行政义务。第七条对“活用事业者”的规定为责务条款:应依基本理念积极活用 AI 以提升事业活动效率与创出新产业,并须协力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施策。第十三条规定由国家“制定符合国际规范宗旨的指针及其他必要施策”以确保研发与活用的适正实施——具体行为规范因此落在指针与既有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产品责任、行业监管)而非本法。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本法不直接课予中国 AI 企业可执行的行政义务。其对出海的实际意义在三处:(1)第 2 条对“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法定定义(以人工方法实现替代人类认知、推理与判断能力的技术,以及利用该技术处理输入信息并输出结果的信息处理系统相关技术),成为日本后续政策与合同文本的共同术语基准;(2)第 7 条“活用事业者”责务意味着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企业被期待配合政府施策,实践中体现为配合调查、参与指针制定、响应信息提供请求;(3)第 13 条指针与第 18 条基本计划构成日本对 AI 治理的官方期待,政府采购与大型企业尽调会据此提问。若有人宣称日本已有“AI 法罚则”或“高风险 AI 义务”,属于事实错误。

重点行业:通用、大模型 / 生成式 AI、具身智能与机器人、AI 智能体、智能驾驶

适用时间线

  1. 2025-06-04

    法律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施行(令和七年法律第五十三号)

    附则第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但第三章(人工智能基本计划)、第四章(人工智能战略本部)及附则第三、四条除外。自该日起适用的是第一章总则(目的、定义、基本理念、国家/地方/研究开发机关/活用事业者/国民的责务)与第二章基本施策(含第 13 条适正性确保)。

  2. 2025-09-01

    第三章(人工智能基本计划)与第四章(人工智能战略本部)施行

    附则第一条但书把这两章的施行日交由政令确定,范围为公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人工智能战略本部令》(令和七年政令第二百八十一号)附则明确该日为令和七年九月一日,人工智能战略本部自此设立,第 18 条的人工智能基本计划制度亦自此生效。

  3. 2025-12-23

    内阁会议决定《人工智能基本计划》(“可信 AI”推动“日本再起”)

    基本计划为第 18 条所定的政府总体施策文件,其中包含推动统计作成型 AI 开发所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等具体举措。

义务清单(3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作为“活用事业者”配合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 AI 施策

严重度 低Art. 7

第七条把“拟开发或提供利用 AI 相关技术的产品或服务者,以及其他拟在事业活动中活用 AI 相关技术者”定义为“活用事业者”,要求其依基本理念努力通过积极活用 AI 提升事业活动效率与高度化、创出新产业,并须协力国家依第四条、地方公共团体依第五条实施的施策。这是责务条款而非可罚义务,实务上表现为配合政府调查、参与指针与标准制定、响应信息提供请求。

触发条件
在日本开发、提供或使用 AI 产品与服务的企业,包括在日本设有实体的中国 AI 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配合政府调查与信息提供的往来记录
  • · 参与指针或标准制定的记录
  • · 内部 AI 活用方针文件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3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齐国家依第 13 条制定的指针与第 18 条人工智能基本计划

严重度 低Arts. 13, 18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谋求 AI 相关技术研究开发与活用的适正实施,应制定符合国际规范宗旨的指针并采取其他必要施策;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制定人工智能基本计划。企业应把这两份文件作为日本市场的治理期待基线纳入内部 AI 治理体系,并在政府采购与大客户尽调中据此作答。2025-12-23 内阁会议已决定《人工智能基本计划》。

触发条件
面向日本政府机构或大型企业客户销售 AI 产品的中国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内部 AI 治理制度与国家指针的对照表
  • · 基本计划相关举措的跟踪记录
  • · 尽调问卷答复底稿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6 人日(估算,非承诺)

不以推进法替代既有法律的合规判断

严重度 中Arts. 1, 3, 13

本法不设罚则、不设审批与备案,因此在日本的 AI 合规判断必须回到既有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含 2026 年修订)、著作权法(训练与输出)、不正竞争防止法、产品责任法,以及金融、医疗、汽车、电信等行业监管。企业内部须建立“日本 AI 法不产生独立义务、但相关义务分散于他法”的映射,避免误判为已合规。

触发条件
所有在日本开展 AI 业务的中国企业,尤其是依赖“日本无 AI 专门监管”结论做市场决策的团队。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日本 AI 相关法律义务映射表(法域—义务—责任部门)
  • · 各既有法律的合规状态评估
  • · 法律变更监测机制与复核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8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无。对法律全文检索「罰則」零命中,本法既无刑事罚则,也无过料、课徵金或业务改善命令等行政处分条款。第 13 条把“适正性确保”交由国家制定指针,指针本身亦不具强制力。企业在日本因 AI 引发的法律责任,仍来自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不正竞争防止法、产品责任法与各行业监管。

已知不确定之处

“无罚则”的结论基于对 e-Gov 官方 XML 全文检索「罰則」零命中,以及全法章节结构中不存在罚则章。附则第二条设有检讨条款,日本未来可能另行立法引入义务与罚则;第 13 条所指的政府指针本轮未单独抓取核实,其内容不具强制力但可能成为合同与采购要求。《人工智能基本计划》的名称与 2025-12-23 内阁会议决定日期取自 PPC 官方概要的引注(“人工知能基本計画 〜「信頼できる AI」による「日本再起」〜(令和7年12月23日閣議決定)”),本轮未另行抓取该计划正文,故其具体章节内容未逐条核实。

相关公开案例

  • 日本 PPC 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47 条对 OpenAI 作出注意喚起:训练语料不得含要配虑个人信息,利用目的须以日语公示2023

相关标准

  •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AIMS) · ISO/IEC 42001:2023(第 1 版,标注 2023-12);欧洲采标 EN ISO/IEC 42001:2026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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