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活用事业者”配合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 AI 施策
第七条把“拟开发或提供利用 AI 相关技术的产品或服务者,以及其他拟在事业活动中活用 AI 相关技术者”定义为“活用事业者”,要求其依基本理念努力通过积极活用 AI 提升事业活动效率与高度化、创出新产业,并须协力国家依第四条、地方公共团体依第五条实施的施策。这是责务条款而非可罚义务,实务上表现为配合政府调查、参与指针与标准制定、响应信息提供请求。
- 触发条件
- 在日本开发、提供或使用 AI 产品与服务的企业,包括在日本设有实体的中国 AI 企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配合政府调查与信息提供的往来记录
- · 参与指针或标准制定的记录
- · 内部 AI 活用方针文件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3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