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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数据与隐私AI 监管

澳大利亚 OAIC 人工智能隐私指引

《隐私与生成式 AI 模型开发训练指引》与《隐私与商用 AI 产品使用指引》

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OAIC)

OAIC 发布了两份面向 AI 的隐私指引:一份针对开发与训练生成式 AI 模型,一份针对使用市面可得的商用 AI 产品。开发指引的核心立场有五点:(1)开发者须采取与 AI 语境下更高风险相称的合理步骤确保准确性(APP 10),包括使用高质量数据集、开展适当测试,并在高隐私风险用途上适当使用免责声明;(2)数据“公开可得或可访问”不等于可合法用于训练或微调生成式 AI 模型或系统,开发者必须判断拟使用或收集的数据(含公开可得数据)是否含个人信息并遵守隐私义务,必要时须采取删除等额外措施;(3)对敏感信息须格外谨慎——收集通常需要同意,许多个人的照片或录音(含人工生成者)含有敏感信息,因而可能不得从网络抓取或从第三方数据集取得;(4)拟将已持有的个人信息用于 AI 训练而该用途非原收集主要目的的,须仔细评估隐私义务:如无该次级 AI 用途的同意,则必须能够确立该次级使用系个人在收集时的合理预期之内,且与原目的相关(敏感信息须“直接相关”),或适用其他例外;(5)在无法明确确立该次级使用属合理预期且与原目的相关时,为避免监管风险,应就该用途取得同意并/或向个人提供有意义且知情的退出选择。指引同时要求开发者以清晰透明的方式在隐私政策与告知中更新其 AI 使用的总体说明,并指出 AI 模型产生的推断性、错误或人工生成的信息(如幻觉与深度伪造),只要是关于已识别或可合理识别的个人,即构成个人信息。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动作上直接落入本指引:(1)抓取含澳大利亚个人信息的网页数据用于预训练或微调;(2)把已持有的澳大利亚用户数据用于训练——此时须做次级用途的“合理预期+相关性”评估,做不到就取得同意或提供有意义的退出选项;(3)在澳大利亚采购并部署商用 AI 产品(含第三方模型 API),须按使用指引完成供应商尽调、用途界定与输入数据管控;(4)产品可能输出关于可识别个人的错误或人工生成信息——OAIC 明确此类输出本身构成个人信息,因而准确性义务与查阅更正义务随之适用。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AI 智能体、企业软件 SaaS、计算机视觉

适用时间线

  1. 2024-10-21

    两份 AI 隐私指引同日发布

    两个页面均标注 “Published: 21 October 2024”。开发指引页另标注 “Updated: 23 October 2024”,商用产品使用指引页另标注 “Updated: 17 January 2025”。指引为 OAIC 对现行《隐私法》义务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即代表监管机构的执法口径。

  2. 2026-12-10

    APP 1.7 自动化决定披露义务生效,与本指引形成完整链条

    自该日起,指引所述的 AI 透明度实践在自动化决定场景上升为隐私政策的法定披露项。

义务清单(5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判断:公开可得不等于可用

严重度 极高OAIC generative AI development guidance, key points 2 and collection section

在把任何数据集投入预训练或微调前,判断其中是否含个人信息(包括来源不明的数据),并据此履行隐私义务;数据公开可得或可访问本身不构成合法使用依据。必要时须采取额外措施(例如删除相关信息)以确保合规。收集环节还须遵守 APP 3 的必要性限制:只收集对其职能或活动合理必要的个人信息,为生成式 AI 编制数据集时应就“哪些数据需要纳入”制定适当参数,并建立过滤机制剔除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触发条件
为面向澳大利亚市场的模型收集或编制训练数据的中国 AI 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数据集个人信息含量评估记录
  • · 数据集纳入参数与过滤规则文档
  • · 删除或去识别执行记录
  • · 来源不明数据的尽调结论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敏感信息与人物影像、录音格外谨慎

严重度 极高OAIC generative AI development guidance, key point 3

OAIC 明确:敏感信息的收集通常需要同意;许多个人的照片或录音(包括人工生成的)含有敏感信息,因此在未确立同意的情况下,可能不得从网络抓取或从第三方数据集中收集。计划训练人脸、人像、语音相关模型的企业,须在数据集构建阶段就建立同意链条核查,而不是在发布前补救。

触发条件
训练或微调人脸识别、人像生成、语音克隆、数字人模型并面向澳大利亚市场的中国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影像与音频数据集的敏感信息筛查报告
  • · 同意链条核查记录(含第三方数据集供应商的同意证明)
  • · 无法确立同意时的排除或删除记录
  • · 人物影像用途的法务审查意见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将已持有个人信息用于 AI 训练前完成次级用途评估

严重度 极高OAIC generative AI development guidance, key points 4 and 5

若拟将已持有的个人信息用于训练 AI 模型,而该用途并非原收集的主要目的,则须:确认是否已就该次级 AI 用途取得同意;若无,则须能够确立该次级使用系个人在收集时的合理预期之内(须特别考虑其收集当时的预期),且与原主要目的相关(敏感信息须“直接相关”),或适用其他例外。若无法清晰确立,为避免监管风险,应就该用途取得同意,并/或向个人提供有意义且知情的退出机会。

触发条件
拟复用澳大利亚用户历史数据(对话记录、上传内容、行为日志、客服工单)训练或微调模型的中国 AI 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次级用途评估记录(合理预期 + 相关性双要件逐项论证)
  • · 原收集时告知文本与用户预期的证据(历史隐私政策版本)
  • · 同意取得或退出机制的实现与执行记录
  • · 敏感信息“直接相关”判定的单独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APP 10 准确性:以与 AI 风险相称的合理步骤保证准确并适当使用免责声明

严重度 高OAIC generative AI development guidance, Accuracy section; APP 10

OAIC 指出生成式 AI 模型具概率性、不“理解”其处理或生成的数据,已知会产生不准确或错误结果。开发者须按 APP 10 采取合理步骤确保所收集、使用与披露的个人信息准确,且该步骤须与 AI 语境下更高的风险水平相称,包括使用高质量数据集、开展适当测试并适当使用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应清楚说明模型准确性的限制(含数据集是否仅涵盖至某一日期),并在高隐私风险用途(例如用于对个人权利产生法律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上提示需谨慎考虑并采取额外保障措施。

触发条件
在澳大利亚提供可能生成关于可识别个人的内容或用于影响个人决定的 AI 产品的中国企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数据集质量控制与来源评估记录
  • · 准确性测试方案与结果(含关于个人的事实性输出)
  • · 免责声明文本与展示位置截图(含数据截止日期说明)
  • · 高隐私风险用途清单与额外保障措施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采购与使用商用 AI 产品时的隐私尽调与透明度更新

严重度 高OAIC commercially available AI products guidance, top five takeaways 1–5

使用市面可得的商用 AI 产品(含第三方模型 API、SaaS 与公开可用的聊天机器人)时,按 OAIC 使用指引落实五点:(1)输入 AI 系统的个人信息与 AI 生成的输出(含个人信息者)同样受隐私义务约束,选型阶段须开展尽调,评估该产品是否经过针对拟定用途的测试、如何嵌入人工监督、隐私与安全风险,以及谁能访问所输入或生成的个人信息;(2)更新隐私政策与告知,以清晰透明的方式说明本机构如何使用 AI,并确保面向公众的 AI 工具(如聊天机器人)向外部用户明确标识其为 AI,同时建立 AI 使用的制度与流程;(3)以 AI 生成或推断个人信息(含图像)构成 APP 3 意义上的“收集”,须确保其对本机构职能或活动合理必要且以合法公平方式进行——AI 产生的推断性、错误或人工生成信息(含幻觉与深度伪造),只要关于可识别个人即属个人信息;(4)向 AI 系统输入个人信息受 APP 6 约束,只能用于原收集的主要目的,除非取得同意或能确立该次级使用属个人合理预期之内且与主要目的相关(敏感信息须“直接相关”);(5)OAIC 作为最佳实践建议:不要把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信息输入公开可用的生成式 AI 工具。这与澳大利亚自 2026-12-10 起的 APP 1.7 自动化决定披露义务衔接:先有 AI 使用的总体透明度,再有针对自动化决定的法定披露项。

触发条件
在澳大利亚实体内部使用第三方 AI 工具处理客户或员工个人信息的中国企业,以及向澳大利亚客户交付 AI 产品并需支持其尽调的供应商。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商用 AI 产品供应商隐私尽调记录
  • · 允许用途与禁止输入数据类型的内部政策与培训记录
  • · 更新后的隐私政策中 AI 使用说明段落
  • · 员工使用 AI 工具的审批与日志
  • · 与 APP 1.7 披露要求的映射与更新计划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6–1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指引本身不设罚则,但它是 OAIC 对《隐私法》既有义务的解释;违反其所解释的 APP 3、5、6、10、11 等义务,按《隐私法》第 13G、13H 条的民事罚则处理(额度口径见 au-privacy-act 条目),并可触发第 13K 条的违规通知或合规通知。自 2025-06-10 起,个人亦可就严重侵犯隐私提起法定侵权之诉。

已知不确定之处

两份指引的内容均逐条取自 OAIC 官网页面的“Top five takeaways”与“Quick reference guide”正文,发布与更新日期取自页面自身标注(开发指引:Published 21 October 2024 / Updated 23 October 2024;商用产品使用指引:Published 21 October 2024 / Updated 17 January 2025);本条目的 publishedAt 与 effectiveFrom 按共同的发布日 2024-10-21 记录,但须注意两份文件此后各自被更新过,引用具体措辞前应复核当前页面版本。本轮未抓取两份指引的下载版 PDF(Top 5 takeaways、Checklist)与 OAIC《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 guidelines》,其中可能有更细的操作口径。指引为监管解释而非立法,OAIC 可能随澳大利亚隐私改革第二阶段更新其立场。

相关标准

  •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AIMS) · ISO/IEC 42001:2023(第 1 版,标注 2023-12);欧洲采标 EN ISO/IEC 42001:2026
  • ISO/IEC 42005:2025 人工智能系统影响评估 · ISO/IEC 42005:2025(澳大利亚等同采标 AS ISO/IEC 42005:2025)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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