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模态在指定位置添加显式标识,并确保导出文件保留标识
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按第四条分模态添加显式标识: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音频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图片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视频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可在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虚拟场景在起始画面适当位置添加,可在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其他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 触发条件
- 提供智能对话、智能写作、语音合成与克隆、人脸生成与替换、姿态操控、沉浸式拟真场景等服务的提供者。「导出文件仍须含显式标识」这一句直接否定了「只在前端界面加水印」的实现方式。
- 开始适用:2025-09-01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各模态显式标识实现方案与位置说明(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
- · 各模态标识样例文件(含下载、复制、导出后的样本)
- · 功能与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五类情形的对照判定表
- · 标识在导出链路中保留的技术验证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