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五项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三条逐项列举五项义务:(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目标是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第二十三条之外还须履行第三十六条的加重义务。
- 触发条件
- 所有网络运营者,包括在境内云上部署推理服务、内部研发平台与数据标注平台的 AI 企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与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 · 等级测评报告与整改闭环记录
- · 网络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
- · 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文件包
- · 重要数据备份与加密策略及演练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5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