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口许可并严格在许可载明范围、条件、有效期内出口
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法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的,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出口时须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海关不予放行。
- 触发条件
- 出口清单内两用物项的企业。45 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须计入交付排期;第三十九条把「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明确列为违法,意味着拆解出货、降配规避的做法会被直接认定为违规。
- 时限: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临时管制每次实施期限不超过 2 年。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与全套申请材料归档件
- · 出口许可证件及其范围、条件、有效期的台账
- · 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情况的报告记录
- · 海关交验记录与放行凭证
- · 许可范围与实际出货的逐单核对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