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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出口管制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792号

《出口管制法》在两用物项领域的主要实施行政法规,取代了此前分散的核、导弹、生物、化学四部专项法规。制度要点:第十四条国家对两用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五条出口须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临时管制每次不超过 2 年;第二十四条申请许可时须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认证的文件;第二十七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第三十八条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接受;第四十九条对含有、集成或混有中国原产特定两用物项、或使用中国原产特定技术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执行。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对中国 AI 与具身智能企业的四类典型触发:(1)出口被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 AI 加速卡、高性能计算模块、特定传感器、无人系统部件;(2)出口相关技术与服务——条例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的管制物项定义,技术资料等数据同样受管;(3)第四十九条的域外延伸:使用中国原产特定技术在境外制造两用物项、或产品中含有中国原产特定两用物项后再向特定目的地转移,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参照本条例执行——这直接影响「境内研发、境外制造再销往第三国」的供应链安排;(4)第三十八条的阻断义务:境外客户、投资人或外国政府要求对中国境内工厂、实验室进行出口管制合规现场核查时,须先报告商务主管部门。

重点行业:AI 硬件与算力、具身智能与机器人、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大模型 / 生成式 AI、通用

适用时间线

  1. 2024-09-18

    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 2024-12-01

    条例施行,四部专项出口管制法规同时废止

    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单项许可、通用许可、登记填报出口凭证)、45 个工作日许可审查时限、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停止出口并报告义务、5 年资料保存、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外国政府核查报告义务同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义务清单(5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申请出口许可并严格在许可载明范围、条件、有效期内出口

严重度 极高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法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的,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出口时须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海关不予放行。

触发条件
出口清单内两用物项的企业。45 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须计入交付排期;第三十九条把「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明确列为违法,意味着拆解出货、降配规避的做法会被直接认定为违规。
时限: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临时管制每次实施期限不超过 2 年。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表与全套申请材料归档件
  • · 出口许可证件及其范围、条件、有效期的台账
  • · 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情况的报告记录
  • · 海关交验记录与放行凭证
  • · 许可范围与实际出货的逐单核对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取得并核验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严重度 极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者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关注名单。

触发条件
所有出口两用物项的企业。对经销商模式尤其关键:证明文件须由最终用户而非经销商出具,多层分销链条下须逐层穿透至真实最终用户。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原件与译文
  • · 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认证的文件(如被要求)
  • · 最终用户穿透核查记录(股权、实际控制人、业务性质、既往合规记录)
  • · 经销商合同中的最终用户申报与再转让限制条款
  • · 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核查的往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发现风险情形立即停止出口、报告并配合核查

严重度 极高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配合调查处理。此外,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

触发条件
出口经营者及其服务提供商。企业须把「停止出口」设计成可立即执行的动作(订单冻结、发货拦截、远程功能禁用),而不是事后补救。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风险情形识别与停运处置流程文件(含冻结与拦截操作手册)
  • · 停止出口的执行记录(时间、订单号、执行人)
  • ·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报告文本与回执
  • · 配合核查的材料提交记录与结论
  • · 服务提供商的报告义务告知与培训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出口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 5 年并建立内部合规制度

严重度 高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第六条)。内部合规制度是通用许可与登记填报出口凭证等便利措施的事实前提。

触发条件
所有出口两用物项的企业。5 年留存期长于多数企业的常规单据保存策略,须在 ERP 与合同管理系统中单独设置保留规则。
时限: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文件(组织架构、分类判定、名单筛查、许可管理、审计、培训、举报)
  • · 合规负责人任命与合规培训记录
  • · 出口相关资料归档索引与 5 年保留规则配置截图
  • · 内部合规审计报告与整改记录
  • · 申请通用许可或登记填报出口凭证时提交的合规制度证明材料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接到外国政府出口管制访问、现场核查要求须立即报告

严重度 极高第三十八条;《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这与《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数据阻断规则构成一组对外阻断义务,应合并到同一套「境外机构请求」处置流程中。

触发条件
与美欧客户或供应商有出口管制合规条款的中国企业;被境外集团要求接受出口管制审计的中国子公司;以及承接境外订单需配合客户端合规核查的制造与研发主体。
时限:接到要求后「立即」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外国政府/境外机构请求的接收登记台账(时间、请求方、事由、范围)
  • ·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报告文本与回执
  • · 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归档件
  • · 与《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合并设计的境外请求处置流程文件
  • · 对外合同中出口管制审计条款的谈判记录与保留意见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3–1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超出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有效期出口、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以改造或拆分为部件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第四十条: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经营额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警告、责令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第四十一条:教唆、帮助规避出口管制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否则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第四十二条: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承诺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商务主管部门可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内不受理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办理申请。

已知不确定之处

本条例不含具体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临时管制由公告发布(第十二条),本轮均未取得清单与公告的条目文本,因此本条目不写任何具体管制编码、技术参数阈值或受管制产品名称。第四十九条的域外适用以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为前提,其触发的「特定两用物项」「特定技术」「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范围由主管部门另行明确,本轮未核实。

相关公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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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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