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合法性基础并以显著方式完整告知
为每一类处理活动锁定第十三条中的一项合法性基础(同意、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法定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已合法公开信息的合理处理等),并在处理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处理者名称与联系方式、处理目的与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事项变更的要再次告知。用处理规则(隐私政策)方式告知的,规则须公开且便于查阅保存。
- 触发条件
- 任何在境内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以及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且落入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组织。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处理活动清单(每项标注第十三条合法性基础)
- · 对外隐私政策 /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其历史版本与生效日期
- · 同意采集界面截图与同意日志(含时间戳、版本号)
- · 告知事项变更的再次告知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2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