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联合体、取得拟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级审核报送
汽车生产企业与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制定申报方案(模板见附件 2),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拟运行城市应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省级工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审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四部委组织专家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 触发条件
- 拟在中国量产 L3/L4 车型的汽车生产企业与拟运营的使用主体。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联合体协议与权责划分文件
- · 按模板编制的试点申报方案
- · 拟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函(加盖公章)
- · 省级五部门联合审核意见与报送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60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