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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高行业专项网络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 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 号

该试点是中国 L3/L4 自动驾驶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走向“产品准入+上路通行”的制度通道,分两段:产品准入试点(细化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信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与运行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实施,工信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提交产品准入申请,经受理、审查、公示后作出准入决定并公告准入有效期与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与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产品在限定区域内运行,使用主体购买保险、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用于运输经营的还须具备相应业务类别运营资质)。通知同时设定了暂停与退出机制。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部分依据二手来源,建议复核

它管不管得到我?

中国企业在以下动作下被管到:拟在中国境内量产销售搭载 L3/L4 自动驾驶功能的整车,必须先进入试点取得产品准入,不能按普通车型走完整准入;作为 Robotaxi、无人小巴、干线物流等运营方与车企组成联合体申报,并成为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的“使用主体”;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其软件升级与功能变更须纳入车企“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的约束;对出海企业而言,这是把国内安全评估证据与海外 UN R155/R156/R157 或欧盟 ADS 证据包做双轨复用的起点。

重点行业:智能驾驶、计算机视觉

适用时间线

  1. 2023-11-17

    四部委发布试点通知

    试点覆盖搭载 GB/T 40429-2021 定义的 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与 4 级(高度自动驾驶)功能、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

  2. 2023-12-20

    首轮集中申报:省级工信部门报送申报方案截止日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与网安、住建、交通运输、通信管理部门审核后,于该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申报结束后仍可补充报送。

义务清单(5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完成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并按监测要求接入工信部试点管理系统

严重度 极高三、组织实施(二)1.产品准入试点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细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方案、实施与结果进行评估。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监测要求将车辆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点管理系统。通过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准入的产品及其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将予以公告。

触发条件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及其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及两部委确认记录
  • · 测试与安全评估实施记录、场地与道路测试报告
  • · 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报告与问题关闭记录
  • · 车辆接入工信部试点管理系统的对接方案与数据上报记录
  • · 产品准入申请材料与准入公告(含有效期与实施区域)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60–180 人日(估算,非承诺)

上路通行:投保、注册登记、运行状态监测与运营资质

严重度 高三、组织实施(二)2.上路通行试点

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按规定为车辆购买保险,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变更试点使用主体的,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触发条件
Robotaxi、无人小巴、无人配送与干线物流等试点使用主体。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车辆保险保单与保额充足性说明
  • · 注册登记凭证与限定运行区域说明
  • · 车辆运行状态监测平台设计与值守记录
  • · 运输经营资质证照与运营管理制度
  • · 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补充材料与批复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5 人日(估算,非承诺)

交通事故与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逐级上报

严重度 极高三、组织实施(二)3.应急处置

试点实施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试点使用主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

触发条件
试点使用主体与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双方均为报告义务人)。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交通事故、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 · 应急演练记录与改进项
  • · 事件处置台账(时间线、处置措施、结果)
  • · 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报送记录与回执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履行软件升级管理与备案承诺

严重度 高四、保障措施(二)强化责任落实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禁擅自变更自动驾驶功能,严格履行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实务上须把 OTA 发布流程与“是否构成自动驾驶功能变更”的判定、备案触发条件绑定。

触发条件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与提供自动驾驶软件的供应商;试点使用主体就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对应责任。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自动驾驶功能变更判定准则与逐次发布的判定记录
  • · 软件升级管理制度与备案承诺履行记录
  • ·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与检查记录
  • · 使用主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0–3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通知规定的是试点管理后果而非行政罚款: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存在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的,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或试点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的,应当退出试点。具体法律责任仍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追究。

已知不确定之处

通知附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与申报方案模板为 PDF 附件,本次未逐条核实,因此本条目不写入指南中的具体测试项、评估指标与材料清单。试点自 2023 年首轮集中申报后可补充报送,截至本次核实未从一手来源确认后续批次的名单、时间安排或指南修订情况;四部委保留根据产业与技术发展适时调整指南内容的权力。

来源(1)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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