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保障其独立履职
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单位应为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提供伦理咨询并指导风险评估、开展审查并跟踪监督全过程、判断科技活动是否属于第二十五条清单范围、组织委员与科技人员培训、受理并协助调查投诉举报、以及按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进行登记与报告。
- 触发条件
- 研发内容涉及人机融合、舆论动员能力算法、高度自主决策系统,或使用个人信息数据、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 AI 企业。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应合并建设一套委员会。
-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决议、委员名单与任期文件
- · 委员会章程、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 · 独立性保障措施说明(人员、场所、经费、回避规则)
- · 委员与科技人员的伦理培训记录与考核结果
- · 与深度合成、算法推荐规章所要求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合并建设说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35 人日(估算,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