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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海合规概览

3 部法规、17 条已拆解义务、1 条数据出境路径。下面按"什么时候开始管你"和"要做哪几件事"组织。

监管时间线:接下来的节点

  1. 2025-06-04

    法律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施行(令和七年法律第五十三号)

    日本人工智能推进法
  2. 2025-09-01

    第三章(人工智能基本计划)与第四章(人工智能战略本部)施行

    日本人工智能推进法
  3. 2025-12-23

    内阁会议决定《人工智能基本计划》(“可信 AI”推动“日本再起”)

    日本人工智能推进法
  4. 2026-04-07

    法案经内阁会议决定并提交第 221 届国会(特别会)

    日本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法
  5. 2026-07-10

    法案在国会表决通过

    日本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法
  6. 2026-07-17

    《部分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法律》公布,进入过渡期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7. 2026-07-17

    修订法公布,施行期日原则上为公布之日起 2 年内

    日本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法
  8. 2026-07-31

    PPC 决定《修订法成立后的今后举措》,含施行路线图

    日本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法
  9. 2026-09-09

    PPC 决定政令、规则与指南制定的推进方式(多利益相关方协作程序)

    日本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法

适用法规(3)

已修订数据与隐私相关度 极高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 AI 企业在以下情形落入 APPI:(1)通过应用商店、网站或 API 向日本境内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因此处理其账号、对话、位置、影像或语音数据——即便服务器全部在境外,第 171 条仍适用;(2)在日本设立法人或雇佣员工;(3)承接日本客户的数据标注、模型微调或运维外包,成为其“委托方”,受第 25 条监督义务链条约束;(4)把日本客户数据回传中国境内处理,触发第 28 条“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同意与信息提供义务。

7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已通过未生效数据与隐私相关度 极高

日本 202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法

对中国 AI 企业影响最直接的有四点:(1)统计作成特例把“可整理为统计作成的 AI 开发”纳入免同意范围,使日本企业间共享数据训练模型成为可能,但附带公表、书面合意与目的外利用禁止三项约束,且违反者被列入课徵金对象;(2)人脸特征数据等的周知义务化与禁止以选择退出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直接影响人脸识别、门禁、零售客流分析类产品在日本的部署方式;(3)16 岁以下本人的同意与通知须面向法定代理人,并新设“优先考虑本人最佳利益”的责务规定,影响面向青少年的 AI 应用;(4)受托方被明文禁止超出受托业务必要范围处理个人数据——中国供应商若在为日本客户做标注或推理时留存数据自用,将直接违法。

7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现行有效AI 监管相关度 中

日本人工智能推进法

本法不直接课予中国 AI 企业可执行的行政义务。其对出海的实际意义在三处:(1)第 2 条对“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法定定义(以人工方法实现替代人类认知、推理与判断能力的技术,以及利用该技术处理输入信息并输出结果的信息处理系统相关技术),成为日本后续政策与合同文本的共同术语基准;(2)第 7 条“活用事业者”责务意味着在日本开展业务的企业被期待配合政府施策,实践中体现为配合调查、参与指针制定、响应信息提供请求;(3)第 13 条指针与第 18 条基本计划构成日本对 AI 治理的官方期待,政府采购与大型企业尽调会据此提问。若有人宣称日本已有“AI 法罚则”或“高风险 AI 义务”,属于事实错误。

3 条义务 · 复核 2026-09-12

数据出境路径

  • 日本 APPI 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限制(第 28 条)

    无数量门槛。任何向外国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的行为均触发(日本法下的「提供」包含使外国第三方可获取数据的情形,集团内不同法人之间亦属第三方提供)。三条路径择一:(1) 白名单国家 —— 目的地被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认定为具有与日本同等水平的制度,则不适用本条限制。本轮未从官方渠道逐一核实当前白名单国家名单,使用时应回到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原文核对;(2) 体制路径 —— 接收方已建立符合委员会规则基准、能持续采取相当措施的体制(实务上通过合同或集团内规则实现),此时无需就跨境单独取得同意,但须履行第 28(3) 条的持续确保义务与应本人要求的信息提供义务;(3) 同意路径 —— 事先取得本人就向外国第三方提供的同意,并须按第 28(2) 条事先提供该外国制度、接收方措施等参考信息。中国企业最常见的错误是把第 28 条与第 27 条混同:依第 28(1) 条提供的,第 27 条不适用,但第 29 条的记录制作义务仍按其但书条件适用。

    预计周期:估算:体制路径(合同 + 持续确保机制)3-6 周;同意路径 2-4 周(含告知文本编制与同意流程改造)。 · 成本档位 Medium

来源(7)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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