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返回政策库
中国大陆现行有效对中国 AI 企业相关度:极高AI 监管知识产权与内容网络安全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令第12号

规范在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部门规章,是中国 AI 内容治理的技术底座。第二十三条把「深度合成技术」定义为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并列举六类:篇章生成与问答对话、文本转语音与语音转换、音乐与场景声生成、人脸生成替换与姿态操控、图像生成增强修复、三维重建与数字仿真。义务同时落在「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与「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两类主体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这意味着只做底座模型、不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团队同样有义务。

已对照官方来源核实 · 2026-09-12已对照官方原文核实

它管不管得到我?

只要在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就适用(第二条)。对中国 AI 企业而言,实际覆盖面比「生成式 AI」更宽:智能对话与写作、TTS 与声音克隆、数字人与虚拟主播、人脸编辑与换脸特效、AI 修图与画质增强、三维重建与元宇宙场景,全部在第二十三条列举之内。技术支持者的身份尤其容易被忽略——为客户提供数字人 SDK、语音克隆 API、图像生成底座模型的公司,即使不直接面向 C 端,也须承担训练数据管理(第十四条)与算法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第十五条)义务。

重点行业:大模型 / 生成式 AI、计算机视觉、AI 智能体、通用

适用时间线

  1. 2023-01-10

    规定施行

    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与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内容审核、训练数据管理、算法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第十六条隐式标识与日志保存、第十七条显著标识、第十九条算法备案与第二十条新产品安全评估同日适用。

  2. 2025-09-01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提供执行细则

    显式标识的具体位置与形式、隐式标识的元数据字段、以及传播平台的核验与再标识义务开始适用。

义务清单(6 条)

每条都写明触发条件、需要留存的证据与条款出处

建立含科技伦理审查在内的八项管理制度与技术保障措施

严重度 高第七条、第八条

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同时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触发条件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其中「科技伦理审查」一项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伦理委员会要求直接衔接,应合并建设而非各建一套。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八项管理制度文件包及发布生效记录
  • ·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文件与审查记录(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合并建设的说明)
  • · 对外公开的管理规则与平台公约页面截图
  • · 服务协议中信息安全义务提示条款与展示留证
  • · 技术保障措施说明(安全可控性论证)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20–4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严重度 高第九条

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企业客户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的,仍须对其实际操作账号做可追溯管理。

触发条件
提供数字人、换脸、语音克隆、AI 写作等功能且带发布能力的产品;仅本地推理、无发布能力的工具类产品仍须评估是否落入「信息发布服务」。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案(认证要素、核验渠道、失败处理)
  • · 未认证用户的发布功能限制产品证据
  • · 企业客户账号与实际操作人的映射与审计记录
  • · 认证数据最小化与加密存储说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8–20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使用者输入数据与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并建立辟谣机制

严重度 高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设置便捷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

触发条件
所有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换脸、数字人与语音克隆产品的输入审核还须处理肖像权与声音权的授权核验。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输入与输出审核策略文件(技术审核规则 + 人工复核流程)
  • · 肖像与声音授权核验流程及授权凭证样本
  • · 辟谣机制说明、辟谣记录与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回执
  • · 申诉与投诉举报入口截图、处理流程与反馈时限公示
  • · 审核记录留存策略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35 人日(估算,非承诺)

训练数据管理与生成合成类算法的定期审核、评估、验证

严重度 高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这两条同时约束技术支持者,即底座模型与 SDK 供应商。

触发条件
提供者与技术支持者双方。定期审核的周期、方法与结论须留痕,监管检查时会要求出示历次记录而非一份制度。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训练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与数据分级、访问控制记录
  • · 训练数据中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与处理记录
  • · 算法机制机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方案(周期、指标、方法)
  • · 历次审核评估验证报告与发现问题的整改记录
  • · 技术支持者与提供者之间的义务分配协议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35 人日(估算,非承诺)

对生成或编辑内容添加标识并保存日志信息

严重度 极高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第十七条:提供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编辑;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编辑;以及其他具有生成或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提供上述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触发条件
所有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的五类是「必须显著标识」,其余是「必须提供标识功能并提示」,两者的产品实现完全不同,需要在需求阶段就区分清楚。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服务功能与第十七条第一款五类情形的对照判定表
  • · 显著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实现说明及各模态样例
  • · 标识不影响用户使用的设计论证
  • · 日志信息保存策略与留存期限配置截图
  • · 标识被删除、篡改、隐匿的检测与处置机制说明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35 人日(估算,非承诺)

算法备案与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安全评估

严重度 极高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这意味着安全评估不是一次性动作,而是随每次重大功能上线滚动触发。

触发条件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产品团队需要把「是否触发安全评估」写进发版检查表,否则新功能上线即构成违规。
做完之后应留存的证据
  • · 算法备案材料与备案编号公示截图
  • · 变更、注销备案办理记录
  • · 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安全评估触发判定表与发版检查表
  • · 历次安全评估报告与提交记录

首次达标投入估算:15–40 人日(估算,非承诺)

罚则

第二十二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应的上位法主要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的,另可按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处理(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撤销备案)。第十八条另设禁止性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

已知不确定之处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未在本规定中指明具体评估规则文本,本轮未取得该配套规定原文,因此未写明评估的程序、材料与时限。此外,cac.gov.cn 现行页面的第九条已包含「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这一 2025 年才设立的认证方式,本轮未能确认该表述系 2022 年原文还是后续更新,引用第九条具体认证要素时建议以官方最新页面为准。

相关公开案例

  • "清朗·整治 AI 应用乱象"第二阶段:清理违法违规信息 561 万余条、处置应用 2400 余个2026

相关标准

  • ISO/IEC 42001 人工智能管理体系(AIMS) · ISO/IEC 42001:2023(第 1 版,标注 2023-12);欧洲采标 EN ISO/IEC 42001:2026

来源(3)

内容截至 2026-09-12 · 语料版本 2026.09|本内容基于公开官方来源整理,标注了来源链接与复核日期,供合规决策参考;监管要求可能变化,正式对外披露、监管申报或合同承诺前请由持证专业人士复核。

相关法规

GDPR · PIPL · CCPA 控制映射
AI 决策可追溯 · 有来源即标注
ISO 27001 对标推进中
WCAG 2.1 AA 可访问性目标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适用义务与官方来源 | 海问 HQ